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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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章程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分会名称为: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英文名称为NetworkoperatorsBranchofChinaAssociationof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NOB-CASME。
第二条网商是指运用电子商务工具,在互联网上进行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家、商人和个人店主。
本分会是全国本分会网商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网商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网商管理水平和素质、维护网商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网商的建议和要求,研究网商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网商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引导网商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和深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网商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网商的发展趋势,协助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政府提交网商发展情况报告,承担政府交办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维护网商的合法权益,反映网商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网商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及时提出促进网商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网商主体标准规范,网商信用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网商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示范文本;推动网商建立诚信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机制、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不良信息处理机制、网商信息监控机制等,开展网商诚信经营、网络技术、网络经营管理等培训,引导网商依法经、诚信经营。
(四)开展网商研究,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帮助地方政府建立网商示范区,促进网商横向联合、组织网商交易、服务等方面的研讨和考察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的合作,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五)建立为网商服务的专业网站,举办有关的论坛和展览会,编辑网商会员期刊和电子媒体,宣传、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网商。
(六)承办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分会会员分为网商会员、网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入会者,应:
(一)承认本分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网商会员或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网商;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网商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网商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电子商务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互联网上进行商业活动的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网商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分会会员的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分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会分工作,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分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网商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分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分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网商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理事;
(三)审议本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分会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本分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笫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七)决定本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对违反本分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2/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二条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的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会长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提名。
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同意后推荐,按本分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电子商务现状,热心支持网商的健康发展;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审查同意;
(四)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分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需2/3以上成员出席,出席人员2/3以上同意,通过会议决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下列其部分职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为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可设立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笫三十四条本分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主要用途为:
(一)本分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分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分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本分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笫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笫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3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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