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各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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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各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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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各项管理制度
三门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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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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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责任人:
内容:
1、分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2、配备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业务熟练的专职药学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管理、调配、使用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管理、药学部门负责人以及采购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及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
3、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工作制度,并定期由医疗管理、药学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进行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发现重大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和药监局。
5、建立完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并认真履行。
6、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并认真执行。
7、实行报告制度,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进、使用、库存情况报表。
三门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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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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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验收
责任人:
内容: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应由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药学专职采购人员承担。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照上年度用量和本年度临床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年度购用计划,经市卫生局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持证到制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医疗机构之间不得调剂、借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在采购验收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并核对所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包装质量。
对有质量缺陷或有疑问的药品不得购进。
4、搬运药品时应小心谨慎,防止药品损坏。
一旦发生破损应保存好包装。
5、专职采购员购完麻醉药品后,应亲自将药品专车运回医院药库,期间严禁离开所购药品。
严禁委托他人看管、运送药品。
6、专职采购员应按规定认真填报购用季报表和购进记录。
同时应按规定及时录入卫生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软件系统。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员和采购员同时按计划和发票认真验收药品,对不符合规定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后,应及时锁进专柜。
并及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表。
9、药房工作人员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面对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包装质量仔细检查,并详细登记和签名。
10、医院院长、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工作。
采购员与保管员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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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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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货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货
责任人:
内容:
1、药房应将过期失效、破损、有质量问题或滞销的麻醉药品统计后及时由专职负责人退给药库,由库房专职保管员当面清点后专库(柜)单独存放,并及时做帐。
2、库房保管员对退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及时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上报药剂科主任。
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过期失效、破损等质量问题,追究专职管理者责任。
3、退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专库(柜)内单独存放,并有红色“退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明显警示标志,以防止重新发入药房。
4、库房保管员应经常检查药品效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所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长期不用的,应在有效期内按规定程序及时退回指定经营单位。
5、专职保管员应及时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货记录
并存档备案。
三门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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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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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
责任人:
内容:
1、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要严格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医疗需要和有关规定购进。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进、付款手续应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
3、购进、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除专职采购人员外,要有专用车辆和专职人员负责押运。
4、购进、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采购人员及专职押运人员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严加看管,防止丢失、被盗。
5、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加强管理,提高警惕,严格保密,捆扎牢固,缩短在途时间,禁止途中长时间停留或拐路。
6、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或不测,有关人员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7、专职押运人员中途不得远离专用运输车辆,不得委托他人押运和看管,押运至目的地后应履行验货手续和交接手续。
三门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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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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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人:
内容:
1、存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房间除满足一般药库的要求外,还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报警设置和监控系统。
2、防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柜应使用保险柜,专柜应满足防火、防盗要求。
3、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的专用处方、专用账册、麻醉药品印鉴卡等应专柜存放。
专柜应满足防火、防盗、防鼠、防潮的要求。
4、开启专柜的钥匙和存放专柜房间的钥匙应加锁存放。
不得放在木制办公家具抽屉里。
5、存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地方实行24小时值班。
下班时间监控系统必须打开,并由保安定时巡查。
6、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
交接人员应当面点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结余数和专用处方开具数量与固定数量应一致,核准无误后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
7、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调换或被盗,应立即上报院保卫科,公安部门及卫生、药监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隐瞒,并及时做好详细记录。
同时,应注意保护现场,知情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公安部门调查。
三门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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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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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
责任人:
内容: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存储除符合普通药品环境要求外,还应按要求使用专用保险柜。
2、储存期间,专职保管员应经常检查麻醉药品的质量和效期,发现存储环境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处理解决。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由药库保管员直接发放给药房以外人员(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备用麻醉药品的临床科室由科主任或护士长领取)。
发放药品过程中,保管员与领取药品的药房专职负责人应同时在场,按请领数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共同检查药品质量。
准确无误后双方在领用单上签名。
4、任何人不得擅自借用、调换或借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目相符。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药剂科主任并做好记录。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保管员不得由医院院长、主管院长或药剂科主任的直系亲属担任。
7、保管员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情况时有权拒绝发药,同时将情况上报药剂科主任、院长,直至卫生、药监行政管理部门。
三门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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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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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检查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检查
责任人:
内容:
1、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项管理将实行分级别、不定期检查方式,以查缺补漏、防患于未然。
2、检查级别分四级。
由低到高依次是:
(1)、专职负责人自查;
(2)、科室自查;(3)、接受医院检查;(4)、接受县(市)卫生局、药监局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
3、检查主要依据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科室年自查次数不得少于6次。
4、
(1)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设施;
(2)帐物相符情况;(3)有无过期和质量改变;(4)麻醉处方的书写和用量;(5)“五专”管理执行情况;(6)癌症患者用药的病历和建档情况;(7)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审批执行情况;(8)有处方权医师和药剂人员对麻醉药品管理法规的认知度;(9)组织医师、药剂人员学习麻醉药品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的会议记录;(10)过期失效、损坏的麻醉精神药品的销毁申请和销毁程序执行情况。
(11)有无外借、调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情况;(12)有无通过违法手段内外串通套开麻醉药品情况。
(13)采购、保管、领用等签字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
(14)待报废处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另存保管安全情况。
5、每次检查工作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
6、对检查结果应在相应范围通报,并如实上报市卫生局和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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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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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责任人:
内容:
1、药房的专职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柜以及房间防火、防盗、报警监控设施。
2、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地方必须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库房必须有监控设施和保安巡逻。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负责人,必须每日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做到帐物相符。
发现药品丢失、调换或被盗,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并做好详细记录。
由专职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安局、卫生局和药监局,同时应注意保护现场。
4、知情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保卫或公安部门调查案情。
5、应将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卫生局。
6、组织药剂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微杜渐,严防该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对玩忽职守的责任人应作出相应处理。
三门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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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期失效破损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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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期失效破损销毁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期失效破损销毁
责任人:
内容: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保管使用过程中,对过期失效、破损的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及时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填写麻醉药品报损销毁审批表,报当地县(市)卫生局审批。
2、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上报审批表内容包括:
待销毁药品来源、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效期、生产厂家、申请人、审核人、批准人。
3、药房的专职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柜以及房间防火、防盗、报警监控设施安全情况。
4、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如实填写销毁审批表,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后交由药品会计销帐。
各种记录应存档备案。
三门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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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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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
责任人:
内容:
1、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及直系亲属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与医疗机构内使用。
3、为门(急)诊开具的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每张处方一次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4、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一次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5、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有麻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对癌症患者应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剩余药品应无偿上交,供药机构应在病历中如实填写收回剩余药品及使用过的空安瓿、废贴剂数量、并做好记录和签名、备查。
10、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房调配人员、核对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11、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所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擅自外借、调剂、转让、转售、配制。
1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后应及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记录,每月定期录入市卫生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信息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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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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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责任人:
内容:
1、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疗机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2、麻醉药品的空白专用处方(纸质)应符合卫生部制度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统一格式、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字体规范、准确,不得有涂改现象,每张处方用量符合规定。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要有专人保管发放。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领取使用要按专用处方的编号顺序领取和使用。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内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服用量、医师签名、调配人员及核对人员签名。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无误签署姓名后再发药,并进行专册登记。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确有原因需要退回、销毁的要做号登记,并在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9、麻醉药品专用处方保存3年备查,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保存2年备查。
三门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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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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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用制度
范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用
责任人:
内容:
1、临床科室因医疗需要可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临床科室先将备用品种、规格、数量写成“书面申请”报药剂科。
3、药剂科根据麻醉药品相关管理制度核准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4、备用麻醉药品的科室将麻醉药品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加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再次补充时须将空安瓿及麻醉药品处方如数交回药房审核无误后方可补充。
6、药剂科应按有关规定对临床科室备用麻醉药品的领用严格把关,以保证安全和规范使用。
7、药剂科应定期对有备用麻醉药品的临床科室进行检查,对有超出该用药范围的滥用麻醉药品现象应及时上报院主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科备用麻醉药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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