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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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
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
建设实施细则
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是发展现代农业、创新粮食生产机制、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大力培育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功能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重要标志。
我市经过几年努力,目前已在9个县(市)区、48个镇(乡、街道)组建了64家粮食生产机械化合作社,拥有各类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插秧机、高性能植保机1521台,年作业面积90余万亩,极大地提升了机械化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为建设现代农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从总体上说,农机服务组织还存在着数量较少、规模不大、运行质量不高、经营服务机制不全等问题,还不能很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
为加快先进适用农机推广应用步伐,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构建适应粮食功能区建设要求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粮食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农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
(一)总体要求。
经过3年努力,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数达100个以上,服务组织内生产、植保、农机技术人员配备到位,农机总动力达到64万千瓦,亩均动力达到0.8千瓦,基本满足功能区生产服务需求。
原则上每个粮食功能区都要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功能区提供以“五统一”为主的社会化服务。
到2009年春耕生产前,市级功能区全部建立服务组织;2010年春耕前,县级功能区全部建立服务组织;到2011年,社会化服务覆盖全市80万亩粮食功能区,使粮食功能区水稻生产的机耕、机收率达到100%,机插率达到70%,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达到90%,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五统一”服务面积达到70%。
(二)基本思路。
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要坚持依法有序、合理配置、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综合性与专项性相协调的方针,围绕创新组织形式、探索服务模式、健全服务机制,按照组建一批新型服务组织、提升一批现有服务组织、重点扶持一批基础较好、发展潜力大的服务组织的工作思路,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确保功能区服务全覆盖。
二、依法合理设置服务组织
(一)组织形式。
粮食功能区服务组织要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服务组织一般可采取农机化专业合作社形式,也可探索成立农机化专业服务公司等其它形式。
(二)组建方式。
坚持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的办“社”方式,由镇乡政府牵头,构筑以镇乡农机(农技)部门领办型为主导,其他形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
1.镇乡农机、农技部门领办型。
组建由镇乡农业和农机部门、功能区种粮农户、农机大户及村级组织参加的粮食机械化生产合作社或其他形式的粮食生产专业服务组织。
2.大户联合型。
以农机大户、种粮大户联合为主体,充分发挥农机大户的装备、技术优势和种粮大户的土地规模、农艺技术优势,组建农机化专业服务合作组织。
3.大户+散户型。
以农机(种粮)大户为主体,充分发挥其装备、技术和服务优势,吸收周边散户和农机手参加的农机化专业服务合作组织。
4.村级组织服务型。
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村级的组织优势和经济优势,吸纳本村和周边农户组建粮食生产作业服务合作组织。
5.企业+农户型。
鼓励龙头企业、工商企业发挥其资金、技术、加工、品牌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联合农户,牵头兴办农机化专业服务合作组织。
(三)组建规模。
粮食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原则上以镇乡为单位,一般按每5000亩左右粮食生产功能区建立一个服务组织。
各地要根据功能区建设的需要和自身的实际,按照整体推进、逐步提高的要求,合理确定服务规模。
1.市级功能区服务组织。
原则上按25个生产作业社员以上、配套作业机具50台套以上(10台收割机、10台高速插秧机、10台大中型拖拉机、20台植保机械)、经营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的规模建设。
2.县级功能区服务组织。
原则上按生产作业社员15个以上、配套作业机具30台套以上(6台收割机、6台高速插秧机、6台大中型拖拉机、12台植保机械)、经营服务面积3000亩以上的规模筹建,并逐步扩大规模。
3.镇乡级功能区服务组织。
原则上按生产作业社员10个以上、配套作业机具20台套以上、经营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力争2000亩)筹建,并逐步扩大规模。
(四)服务组织布局。
市级功能区必须建立服务组织,县级功能区原则上也要建立服务组织,开展“五统一”服务。
同时大力引导农机(种粮)大户、村级基层组织、农业企业组建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确保功能区机械化服务全覆盖。
对功能区内以种粮大户、农机大户牵头已经建立且基础条件较好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镇乡政府要加强指导,帮助其完善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规模,提高服务质量。
对功能区范围较小、粮食生产面积较少的镇乡,镇乡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其他镇乡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确保功能区服务组织“五统一”服务面积70%目标的实现。
(五)设备设施配备。
服务组织要配备相应服务机械和设施,并拥有与经营服务量相对应的固定库房和管理服务用房,使功能区服务组织数量和质量与功能区服务需求相适应。
服务组织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要求配备农业机械,耕作机械要配备中型轮式拖拉机,插秧机械要配备高速乘坐式,收获机械要配备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要配备高压机动喷雾机,满足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
三、健全经营服务机制
(一)健全内部运行机制。
在服务组织的内部运作上,要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现代农业中的作用。
1.完善规章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机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生产经营、作业标准、操作规程等切实可行的制度。
2.规范股权设置。
农机专业合作社中,农民(农机人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合作社社员股金认购的份额和认购股金出资的方式要明晰,并向社员核发社员证(股权证);股权配置要合理,从事生产(作业)社员的股权应当占总股权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包括团体社员)的股权不得超过总股权的百分之二十。
3.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作业量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4.探索利益分配机制。
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社员公积金份额、社员在合作社中的作业量(额)等内容;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及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量化分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合理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基础上,实行按贡献量和股金额相结合统筹分配,不断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机制。
(二)创新经营服务方式。
服务组织要围绕粮食功能区建设,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机插、统一机收、统一机植保等“五统一”为主的多种服务。
并积极探索适合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服务模式,根据农户的意愿开展多种类的服务。
1.租赁经营式。
农户将承包田全年(或某一季)流转给服务组织经营,服务组织以现金或粮食的结算方式,支付农户的土地流转费。
2.全程托管式。
农户将承包田委托给服务组织生产,农户按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业服务价格向服务组织支付每季的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费,每季收获的粮食全部归农户所有。
3.菜单服务式。
农户在粮食生产过程中,向服务组织选择所需环节的机械化服务,并按粮食功能区作业服务价格支付服务费。
4.自助服务式。
服务组织根据农户需求,向农户提供所需的机械、农资等,由农户自行作业,并向服务组织支付所需的相关需用。
5.土地股份合作式。
积极探索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形式入股服务组织,在确保其土地经营承包权基本收益的前提下,根据服务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股权比例,参与服务组织的利益分配。
(三)拓展经营服务内涵。
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组织功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为农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低耗的机械化作业服务。
根据生产(作业)经营和社员需求,为社员开展业务培训,提供作业信息、技术指导,统一采购农机配件、农药、化肥等农资,组织农机维修,为社员提供系列化服务。
同时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成员的需求,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维修、加工包装、贮藏运输、贸易等经济实体,拉长服务产业链。
(四)实行统一服务价格。
农机服务实行全市统一服务指导价,服务组织按统一指导价收取服务费,享受政府作业补贴。
服务指导价由市农机部门、农业部门根据生产作业成本在年初确定公布。
农机服务实行作业服务合同制度,服务组织开展机耕、机收、机插、机植保、代育秧等都要与农户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按《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签订。
不签订作业合同的,不能享受政府作业补贴。
四、完善扶持政策
各地要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和财力,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服务组织的发展。
(一)扶持服务组织建设。
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新成立农机化专业服务组织,经营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家给予2万元补贴;经营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的,每家给予5万元补贴。
(二)实施作业补贴。
粮食生产功能区农机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全程托管”服务协议并严格履约的,早稻、中晚稻给予每亩80元的补贴。
与农户签订“菜单式”服务协议并严格履约的,规格化育秧每亩补贴30元,机插每亩补贴30元,机植保每亩补贴20元。
市县补助配套比例按甬政发〔2008〕98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规模补贴。
市计划对功能区内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服务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行购置补贴倾斜政策。
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高压植保机、谷物烘干机、育秧流水线及配套农机具等粮食生产全程化机械装备,按农机购置价30%给予补贴,对购置插秧机的,南三县按60%、其余各县(市)、区按40%给予补贴,并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
各地要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对粮食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农机实行配套累加补贴。
(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市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工厂化育秧设施、机械库房、场地、信息化设备、维修设备等建设,并加大投入力度。
南三县要按照30%,其他县(市)区要按照50%予以配套。
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根据增强服务功能和自身发展的需要申报项目,具体按甬农机管〔2007〕6号文件要求办理。
(六)建立作业风险基金。
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机化作业服务的专项风险基金,为开展统一育秧、统一植保等具有一定后期风险的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作业服务的标准化建设,确保有限的风险基金真正发挥支持全程化作业服务的作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服务
各地要加强对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领导,对功能区服务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部门合作。
建立农机部门牵头的粮食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或其他形式的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协调,帮助解决社会化服务组织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产前、产后服务,并积极扶持开展加工、储藏、销售等产后经营服务,进一步延伸产业服务链,增强社会化服务组织市场竞争力。
(二)健全组织领导。
各级农机部门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为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三)建立服务机制。
建立功能区服务组织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服务人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服务。
市级农机管理技术人员要深入基层,定期到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指导;县级农机技术人员要发挥主体作用,落实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各镇乡农机技术人员要切实履行责任农机员的职责,负责做好本区域服务组织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和经营服务指导工作。
每个功能区至少有一名镇乡农机干部蹲点服务,帮助服务组织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人员培训。
各地农机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经管人员、操作服务人员的培训,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农机操作服务人员纳入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服务能力和水平。
全面实施农机操作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着力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附件:
1.《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2.《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
3.合作社机具配套标准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
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
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 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
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
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和监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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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生产 功能 社会化 服务 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