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冲刺资料.docx
- 文档编号:18200994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30.59KB
二建冲刺资料.docx
《二建冲刺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建冲刺资料.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二建冲刺资料
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2.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
3.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4.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5.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次。
6.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7.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为1年,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8.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0.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11.留置权人与侦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屐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1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3.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1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15.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16.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7.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18.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
19.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24.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骗取中标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7.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
29.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3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5.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6.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7.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38.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9.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骼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0.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l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1.招标代理机构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不满足资金投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5.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依法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使用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未经依法批准,扭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l)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订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8.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9.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李故。
5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8.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60.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李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6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6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
80%的罚款。
6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恶意阻挠对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
100%的罚款。
6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肠的罚款。
66.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7..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8.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69.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0.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1.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72.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3.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74.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75.施工单位挪用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76.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7.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人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人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79.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80.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1.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84.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85.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扭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6.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7.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8.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0.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0.5%以上l%以下的罚款。
9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披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9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未组织竣工验收,扭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扭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9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扭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扭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愈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扭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96.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7.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98.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99.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100.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01.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04.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05.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06.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冲刺 资料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