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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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分为基本重大疾病与其它重大疾病两类,基本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投保,其它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为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
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续保除
外)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所父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
同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退保时,应书面通
知本公司,该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
如投
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或低于投保人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解除合同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
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基本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
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双目失明(保障自1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始)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
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一)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二)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五)严重帕金森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严重川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川度。
且川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w0.5X1O9/L;
(2)网织红细胞v1%;
(3)血小板绝对值w20X109/L。
(十八)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其它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二)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
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
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双耳失聪(保障自1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始)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五)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六)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七)语言能力丧失(保障自1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始)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
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
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医师】指本公司指定的医师。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X(1—(保单已经过
天数/保险期间天数))X(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一基本重疾》费率表
(每万元保额)
单位:
人民币元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0
9.1
7.3
33
21.8
22.7
1
9.1
7.3
34
23.5
25.2
2
9.1
7.3
35
25.5
27.9
3
9.1
7.3
36
27.6
30.8
4
9.1
7.3
37
30.2
34.3
5
9.1
P7.3
38
33.3
38.1
6
9.1
7.3
39
36.8
42.1
7
9.1
7.3
40
40.9
46.3
8
9.1
7.3
41
45.4
51.1
9
8.4
6.6
42
50.5
56.1
10
8.4
6.6
43
57
61.9
11
8.4
6.6
44
64.5
68.6
12
8.4
6.6
45
73.4
76
13
8.4
6.6
46
83.2
84
14
8.4
6.6
47
93.7
92
15
7.7
6
48
105.6
100.7
16
7.7
6
49
118.7
109.9
17
7.7
6
50
133.3
119.6
18
7.7
6
51
149.1
129.6
19
8.4
6.6
52
166
139.9
20
9.1
7.3
53
184.7
150.6
21
9.7
7.8
54
205.4
162.4
22
10.4
8.3
55
227.8
174.9
23
11.1
8.8
56
251.9
187.6
24
11.9
9.4
57
277.5
200.8
25
12.7
9.9
58
307.6
217.3
26
13.7
10.8
59
343.7
238.7
27
14.7
11.8
60
339.9
217.1
28
15.7
13
61
371.1
230.7
29
16.7
14.4
62
404
244.9
30
17.9
16.4
63
438.6
259.4
31
19
18.2
64
474.7
274.5
32
20.3
20.3
65
512.4
289.9
注:
年龄为周岁。
本费率为基准费率,本公司可依据团体保险核保规则进行调整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他重疾》费率表
(每万元保额)
单位:
人民币元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0
2.7
2.7
33
2.3
2.5
1
2.7
2.7
34
2.3
2.5
2
2.7
2.7
35
2.3
2.5
3
2.7
2.7
36
2.5
2.5
4
2.7
2.7
37
2.5
2.5
5
2.7
2.7
38
2.5
2.5
6
2.7
2.7
39
2.5
2.5
7
2.7
2.7
40
2.5
2.5
8
2.7
2.7
41
2.5
2.5
9
2.5
2.5
42
2.5
2.5
10
2.5
2.5
43
2.5
2.5
11
2.5
2.5
44
2.5
2.7
12
2.5
2.5
45
2.7
2.7
13
2.5
2.5
46
2.7
2.7
14
2.5
2.5
47
2.7
2.7
15
2.5
2.5
48
2.7
2.7
16
2.5
2.5
49
2.7
2.7
17
2.5
2.5
50
2.7
2.7
18
2.3
2.3
51
2.7
2.7
19
2.3
2.3
52
2.7
2.7
20
2.3
2.3
53
2.9
2.9
21
2.3
2.3
54
3.1
3.1
22
2.3
2.3
55
3.2
3.2
2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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