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进出口贸易教案服装贸易合同的履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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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进出口贸易教案服装贸易合同的履行
第十章服装贸易合同的履行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熟悉服装贸易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掌握履行服装贸易合同各个环节的要求;了解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一般做法;正确快速地进行实际业务操作。
重点、难点:
服装贸易合同各个环节的要求及各环节的衔接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就是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以海运为运输方式的CIF与CFR合同。
下面以这两种价格术语来说明合同的履行要经过的环节。
一.备货和报验
备货指出口人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件准备好货物,以便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交货义务。
需要进行检验的出口服装,还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一)备货
在出口备货时,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服装的品质、规格及花色搭配应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
2.服装的包装要与合同规定一致。
3.运输标志(唛头)的式样,应按合同或信用证中的规定办理。
4.备货的数量应保证能满足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
5.备货时应注意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与船期情况,尽可能做到船货衔接。
6.若货物比较特殊、不易转售,出口方最好在收到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再开始备货,以免因对方违约拒不开证而造成被动。
(二)报验
出口商在货物备齐后,就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只有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给的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无法出口。
二.催证、审证、改证
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它将直接关系到出口商能否安全、顺利地结汇。
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
(一)催证
1.含义:
催证是指卖方催促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及时开立信用证,并送达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运交付。
2.方式:
出口商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直接向国外客户催证,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外机构等有关机构或代理商给予协助和配合代为催证。
(二)审证
1.含义:
审证是指卖方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接受或向买方提出需要其修改某些内容。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合同条款一致。
2.审核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审核信用证是银行与进出口公司的共同责任,各有侧重。
银行着重负责审核有关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条款和规定,进出口公司着重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3.审核内容:
就银行来看:
1)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查。
2)对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
3)对信用证不可撤销性的审核。
就口企业来看:
1)审核信用证中对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唛头等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相符。
2)信用证中的货币与金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相同。
3)审核信用证对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及到期地点的规定。
4)审核信用证单据条款。
5)审查信用证运输条款。
6)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7)审查信用证中是否规定有特殊条款。
【案情举例】上海某服装外贸公司出口9000件服装到日本,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结汇,信用证要求6/7/8月份分三批等量装运。
外贸公司于6月20日发运了第一批服装3000件,并顺利结算了货款。
当7月30日准备装运第二批货物时由于台风登陆港口不能作业,台风过后已是8月1日。
装完货后,公司持8月1日的提单及其他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但公司认为不能如期装运是因为不可抗力,因而坚决要求银行付款。
请问银行是否应该付款?
为什么?
【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1条规定:
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装运,则信用证中的该批与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本例中我方本应于7月装运第二批货物,但实际装运期却拖至8月1日,显然违反了该规定,所以银行拒付是合理的。
☆Case:
我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服装到阿联酋,阿联酋进口商按时开来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
货物最迟装运期6月6日,信用证有效期6月30日。
我公司于6月3日装船完毕并取得当日提单,6月26日持相关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
请问:
在上述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得到货款?
(三)改证
在审证时,如果发现违背国家政策或出口企业无法办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应立即要求对方到原开证行申请改证。
审证举例:
我国上海红大纺织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加拿大JAMESBROWN公司签订了出售全棉男衬衫的合同
售货确认书
编号:
第0003916号
日期:
2003年9月30号
卖方:
上海红大纺织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买方:
加拿大JamesBrown公司
品名及规格:
POLO牌全棉男衬衫
数量:
15,000件,卖方可溢短装5%
包装:
纸箱装,每箱20件;须装集装箱
单价:
每件1.20美元CFR3%多伦多
总值:
壹万捌仟美元整
装船期:
2003年11/12月,每月平均装运,自上海至多伦多,允许转船。
保险:
由买方办理
支付:
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应在装运月份前15天送达卖方,有效期至装运日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
加拿大皇家银行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第0310866号
加拿大,2003年10月12日
致:
中国银行
中国上海
兹受加拿大JAMESBROWN公司(加拿大邮政信箱第666号)申请,我行开立以上海红大纺织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第0310866号,金额最高不超过US$18,000(美元壹万捌仟美元整),凭受益人开具按发票金额100%以加拿大皇家银行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并随附下列单据:
1.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2.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并通知开证申请人。
3.保险单一式两份按发票金额12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保险条款负责。
4.由中国国际商会或其他官方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
5.开证申请人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
载明:
15,000件POLO牌全棉男衬衫,纸箱装,每件1.20美元CFR多伦多。
由上海至多伦多于2003年11月20日或以前装运,允许分批装运,不准转运。
货物须装集装箱。
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15天提交,但不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加拿大皇家银行
(签字)
S
请问:
加拿大皇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存在哪些问题?
【分析】
(1)信用证没有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2)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短装部分;
(3)汇票应为即期;
(4)品质检验证书不应由开证申请人签发;
(5)我国的产地证明书应由商检机构或贸促会签发;
(6)保险应由买方办理;
(7)单价应为含佣价;
(8)应允许转船;
三.租船订舱和装船
各出口企业在备货的同时,还应及时做好租船订舱的工作、办理报关、投保等手续。
(一)租船订舱、装船
在CIF与CFR出口合同下,租船订舱是出口方的责任之一。
我国出口企业通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外运公司)代办托运,对于数量大、需整船运输的货物,办理租船手续;对于数量不够整船运输的货物,办理班轮舱位。
订舱、装船工作的基本程序大致如下:
①出口商向外运公司填写并发送订舱委托书,办理订舱委托。
②外运公司填写托运单并送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为托运人办理订舱手续。
③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对出口企业签发装货单,作为通知出口企业备货装船与载货船舶收货装运的凭证。
待载货船舶到港后,出口企业或外运公司在海关验货放行后,凭此装货单装船。
④待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根据装船货物实际情况在收货单上签字或作适当批注,即大副收据,作为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
然后,由托运人凭该收货单向承运人交付费用并换取正本提单。
⑤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船后应向对方发出通知,以便其做好收货准备。
(二)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出口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的过程。
报关时,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样本见附件三),并提交其他必要的单证,如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等,申请验关并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三)投保
在CIF出口合同下,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后,出口商应于货物装运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
四.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有的单据和凭证在货物装运前就应准备好),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到期日或以前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
(一)制单
1.信用证支付对单据的要求
1)在信用证条件下,要求“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2)对于结汇单据,一定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注意:
各种单据签发日期
①汇票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且不能先于提单日期。
②保险单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除非信用证特别许可,或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职责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起生效。
③装箱单、重量单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④一般产地证明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
普惠制产地证书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⑤商检证书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太早。
⑥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⑦受益人证明或声明、船长收据或证明的签发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⑧运费收据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下面我们对信用证支付下的几种主要结汇单据及制单时常出现的问题,做一简要介绍。
2.汇票(billofexchange)(汇票样本见附件二)
1)含义:
汇票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可以肯定的将来某一时期,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他指定人或持票人。
2)种类:
①汇票按出票时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信用证下的汇票一般是跟单汇票。
②按照汇票由商业企业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UCP500》禁止信用证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所以信用证下的汇票一般为银行承兑汇票。
3)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避免以下几个问题:
①付款人误填。
②期限与信用证不符。
③漏填日期或日期不符合惯例。
④汇票付款日期不确定。
⑤出票人不是信用证受益人或出票人漏签字。
⑥漏列或错列信用证号码。
⑦没有按规定列出出票条款或利息条款。
⑧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或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3.发票(invoice)
发票的种类有很多,一般是指商业发票,此外还有形式发票、样本发票、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厂商发票等其他各种发票。
(1)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商业发票样本见附件四)
1)含义:
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开立的凭以向进口商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和对整个交易和货物有关内容的总体说明。
1)作用:
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作为进出口商记账、报关交税的依据。
2)形式:
发票无统一的格式,但主要内容及项目都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制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值等。
4)在缮制商业发票时,应注意避免以下几个问题:
①受益人名称不符。
发票顶端应有醒目的出单人名称、地址且必须与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地址一致。
②抬头上与信用证上付款人不同。
③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不同。
货物数量、单价或发票总金额在不允许幅度内。
④交货条款或单价与信用证不同。
⑤发票列入了信用证没有规定的费用(如佣金、仓租等)。
⑥未按信用证规定细分费用支出。
⑦未经信用证规定的机构证实。
⑧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加列声明文句。
⑨货物包装或标志著有未经信用证许可的“用过”、“旧货”、“重新装配”字样。
⑩发票的参考号与信用证上的不一致。
(2)形式发票(proformainvoice)
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有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内容的非正式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单据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这种发票叫形式发票。
注意:
形式发票不是一种正式发票,其价格仅为估价,不能作为结算单据。
(3)领事发票(consularinvoice)
有些国家法令规定,进口货物必须领取进口国在出口国领事签发的发票,作为有关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前提条件之一。
注意:
领事发票是一份官方单证,与商业发票是并行的单据。
有
(4)海关发票(CustomsInvoice)
1)表现形式:
有些国家的海关制定一种固定的发票格式,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这类发票有下列三种不同的叫法。
①海关发票(CustomsInvoice);
②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书(C.C.V.O.即CombinedCertificateOfValueandOrigin);
③根据××国海关发令的证实发票(CertifiedInvoiceinAccordancewith××CustomsRegulations).
2)作用:
主要作为估价完税,确定原产地、征收差别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还供编制统计资料之用。
海
3)注意:
1)各个国家(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其固定格式,我们不得混用;
2)凡是商业发票上和海关发票上共有的项目内容,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
3)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其价格的高低是进口国海关作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依据。
4)如成交价为CIF,应分别列明FOB、F、I三块价格,且其和应与CIF货值相等。
5)签字人和证明人均须以个人身份出现,而且这两者不能为同一个人。
个人签字均须手签,方可生效。
(5)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invoice)
1)含义:
厂商发票是生产厂商给出口商的销售货物的凭证,其目的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和检查是否有削价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时使用。
2)缮制时应注意:
①出票日期应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②价格为以出口国货币表示的国内市场价。
4.装箱单(packinglist)(装箱单样本见附件五)
(1)含义:
装箱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一般由发货人缮制,表明装箱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唛头、箱号、件数和重量以及包装情况。
其主要栏目的填制可参照商业发票。
(2)注意事项:
①装箱单应表明“装箱单”字样,它是一份独立的单据,不与其他任何单据联合出具。
②该单据中的货物名称应与其他单据一致。
③装箱单的内容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④装箱单的出具日期,应不迟于发票日期或与发票日期相同。
4.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海运提单样本见附件六)
在使用海运运输时,海运提单是最常见的一种单据,也是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通常由出口企业或委托运输代理制作,在货物装船后由船公司签署后交出口企业。
在缮制海运提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提单种类不能接受。
②提交货物承运收据而非提单。
③提交“收妥备运”提单。
④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⑤货名不符。
⑥装运港、转运地不符。
⑦信用证禁止转运而实际发生转运。
⑧没有“已装船”批注或货装甲板。
⑨“已装船”批注未签字并加注日期。
⑩“已装船”批注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⑩信用证为CIF价而提单上无“运费预付/付讫”的说明。
⑥提交不清洁提单。
5.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保险单样本见附件七)
保险单据即保险公司在接受货主投保后签发的承保凭证,该凭证既是保险人对被保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
在CIF或CIP交易条件下,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出口单据之一。
在缮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被保险人即保险的抬头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②保险金额及货币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③出单日期不应迟于提单装运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保险单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日起生效。
④《UCP500》第三十四条b款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如保险单据表明所出具正本单据系一份以上,则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据。
【案情举例】我某外贸公司出口涤棉男式衬衫6000件,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的名称是“涤45%棉55%男式衬衫”,我外贸公司发运货物后持单据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的是“涤45%棉55%男式衬衫”,而提单和保险单上仅写为“男式衬衫”,就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
经与国外客户联系,客户也不愿意接受单据,最后只好降价15%以托收方式收回款项。
请分析此案例中我外贸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
为什么?
【分析】我外贸公司的处理不妥当。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如货物名称等必须与信用证完全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只要不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可使用货物统称。
因此,银行以单单不一致为理由拒绝付款是没有根据的,我方应严正要求银行按国际惯例的做法偿付款项,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而不应随便降价处理。
6.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
产地证明书是证明货物原产地与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关税待遇的依据。
产地证分为普通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和欧洲纺织品产地证。
(1)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CertificateofOrigin)(原产地证样本见附件八)。
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
(2)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CertificateoforiginformA,简称GSPFormA)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GSPFormA样本见附件九)。
它是享受普惠制待遇国家的受惠商品要得到该待遇时,向给惠国提供的,证明出口商品原产地的书面凭证。
(3)纺织品产地证。
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一般都规定须提供特定的产地证,即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OfOriginOfTextileProducts)。
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经贸局(厅)签发的。
7.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textileexportlicense)
我国向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挪威等设限国家出口服装时,还需向进口商提供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此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经贸局(厅)签发的。
8.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检验证书是由公证机构签发的证明商品检验结果的书面证明文件,一般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包括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与其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
另外,如买卖双方同意,也可采用由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商品的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的办法。
9.其他单证(otherdocuments)
其他单证是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而提供的,常见的有:
(1)寄单证明(beneficiary’scertificatefordespatchofdocuments)。
(2)寄船样证明(beneficiary’scertificatefordespatchofshipmentsamples)。
(3)装运通知副本(copyofshippingadvice)。
以上三种单据均由出口人自己缮制,并无固定格式。
(4)邮局收据(postreceipt)或快递收据(courierreceipt)。
该单据须由受益人在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对外寄出货物或样品或单据时,向邮局或快递机构索取。
(5)有关运输方面的证明,如船籍或船程证明、船龄证明、船级证明等,受益人应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
(二)交单结汇
出口方在货物装船出境并取得各种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办理交单结汇手续。
1.含义:
交单是指出口人在信用证交单到期日前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2.做法: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行号的贷项通知书(CreditNote)时,既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2)押汇
1)含义: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票款收到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有一定风险。
2)办理出口押汇的条件:
①开证行资信良好;
②单证相符。
③开证行所在国政局稳定,不存在经济危机和外汇不充足的情况。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从这三种结汇的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开证行只有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后,才能承担付款责任。
Case:
我某外贸公司以信用证方式出口3000套运动服到新加坡,货物装船后,提交整套单据到议付行,经审核,符合“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于是议付行就对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进行了议付,不久议付行也得到了开证行的偿付。
但当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收到货物时发现运动服使用的面料与单证及合同上所列的并不相同,于是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便以“单货不一致”、“货同不一致”为由要求出口商退还已得的款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请问:
进口商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五.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一)出口收汇核销
1.含义: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外汇管制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而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按规定,对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寄售、展卖等一切出口贸易方式,只要涉及到出口收汇,都必须进行出口收汇核销。
3.出口收汇核销的凭证:
是“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样本见附件十)。
4.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1.申领核销单
2.向海关申报
3.办理收汇手续
4.核销收汇
(二)出口退税
1.含义: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鼓励出口创汇,而实行的由国家税务机构退还出口商品国内税的措施。
2.办理方法:
1)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除正常单据外,还应提供“出口退税报关单”。
2)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须提供“两单两票”。
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的进口交易大多以FOB条件成交,以即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并采用海运方式运输货物。
虽然不同的合同在履行中有不同的特点,但一般都要经过开证、派船接货、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商检、拨交、进口索赔等几个主要环节。
一.开立信用证
及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主要责任之一,因此在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企业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副本,要求银行对外开证。
二.派船接货
在FOB合同下,进口方负责派船到指定港口接货。
通常情况下,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将预计装船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公司租船或订舱。
我国进口企业往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外运公司代办。
手续办妥,进口方要将船名、船期通知国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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