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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为准则
XX有限公司
员工行为准则
2018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员工职业操守与行为规范1
第一条基本职业操守1
第二条诚实守信2
第三条公私分明2
第四条商务活动2
第五条工作关系3
第六条竞争关系3
第七条利益冲突4
第九条网络信息管理5
第十条安全防护5
第十一条严格保密6
第二章违纪处分7
第一条警告7
第二条记过8
第三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8
第三章员工申诉10
第一条申诉程序10
第二条申诉受理时间10
第三条处理结果10
第五条保护11
第四章附则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树立XX有限公司总部(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全体员工的正确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以便更好的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
与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集团总部任职工作,由集团总部发放薪酬的员工(含部门总监、副总监)以及在集团总部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针对集团总部子公司或非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借调到集团总部工作的,适用本准则。
3、在集团总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准则的,由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处理;在集团总部任职的监事违反本准则的,由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员工职业操守与行为规范
第一条基本职业操守
1、忠于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遵守集团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树立高度工作责任感,掌握岗位知识,提高工作技能,保证质量,追求经济效益。
3、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以及合理的岗位调动。
4、爱惜公司公共物品。
5、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6、不收受他人贿赂。
7、不盗窃财物。
8、不泄露公司机密。
9、不得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10、不得在公开场合或公共媒体上,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和恶意攻击领导及同事。
11、不得捏造、传播关于集团总部经营和管理的各种谣言。
12、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第二条诚实守信
1、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向集团总部提供的各项资料,如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证明、健康证明、离职证明、品行证明、过去工作经历等均系真实、完整、有效。
2、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应当真实、诚实地提供工作过程中的各项报告、文件、资料或者业务活动中产生或取得的信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记录、出差报告、述职报告或报销票据。
第三条公私分明
1、不利用在集团总部的工作时间、资产和信息用于与工作无关的目的。
2、不得与第三者串通谋取非法利益,致使集团总部或关联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3、不得以集团总部或关联企业名义从事与其无关的业务而谋取利益,致使集团总部或关联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4、主动声明并回避利益冲突,保证对集团总部利益的忠诚。
第四条商务活动
1、商务活动中的个人形象:
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应该在业务交往中体现自身的专业素质,展示不卑不亢、彬彬有礼的良好形象。
2、坚决杜绝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在商务活动中有下述行为的:
1)收受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执行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执行的款待或娱乐消费等行为。
3、商务活动中应保持公正、廉洁自律
1)禁止运用个人影响使特定的第三方得到特殊待遇。
2)严禁利用任何方式对提意见和投诉的其他合作伙伴进行报复。
3)禁止索贿受贿和收取回扣行为。
任何收取酬金、礼物或其他利益都可能会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4)禁止通过亲属、第三人接受贿赂或回扣。
5)禁止通过任何形式侵占公司利益。
4、XX,任何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不得代表集团总部发表可能被视为本公司观点的意见和评论。
5、商务活动中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行业规则、惯例及集团总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工作关系
1、同事之间应当平等相处、互相尊重,不得诽谤、辱骂、殴打同事。
2、人事任命应公正,不得任人为亲或以个人好恶提拔、晋升。
3、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参加会议时应遵守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开会如果不能准时出席,需向会议主持人或会议指定人员请假。
2)参加会议手机要作提前作消音处理,开会过程中不得频繁接听电话。
3)与会人员严重干扰会议进行,情节严重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第六条竞争关系
1、在与竞争对手交往时,应遵循守法、公平、尊重对手的基本原则。
2、与竞争对手接触时,应将谈话内容限制在适当的范围。
不要随意讨论定价政策、合同条款、成本、营销与产品计划、市场调查与研究、生产计划与生产能力等内容,也要避免讨论其他任何公司的信息或机密。
3、在合同订立、业务洽谈等过程中不得对竞争对手或交易方作不实或误导的陈述。
第七条利益冲突
1、利益冲突的定义:
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不得不在集团总部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之中作出单一选择。
2、集团总部对利益冲突的基本政策是:
自觉评估、主动申报,采取实际行动避免。
3、利益冲突类型包括:
第一类:
绝对禁止的利益冲突:
1)禁止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本人或介绍他人,以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为目的,与集团总部或关联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
2)禁止帮助竞争对手,包括为其提供信息和劳务。
3)禁止以合资、入股、分红或购买股票方式(包括经他人之手间接投资),从下列机构获取资本收益:
A.与集团总部或关联公司竞争的机构;
B.向集团总部或关联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且本人对此类采购决策具有影响力的机构;
C.集团总部或关联公司投资方或其他商业伙伴。
4)以经纪人、中间人或裁决人的身份代表第三方与集团总部或关联公司进行业务活动。
6)利用内幕消息谋取自身的利益,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常见的内幕消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未公开的财务数据;
B.机密的商业计划;
C.拟实施的收购、投资或转让。
第二类:
需要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申报并应谨慎考虑的利益冲突:
家人或亲属经集团总部许可可以进入集团总部工作,但应遵循下列限制:
1)应主动回避和避免影响关于他们的雇佣、升职、福利、工作分配或评价等活动;
2)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将保密信息透露给家人或亲属;
3)需要回避时,利害关系人中的一方必须改变工作岗位。
第九条网络信息管理
1、未经集团总部信息管理部审批,严禁其他部门私自架设网络、对外电话。
2、集团总部建立了内部沟通邮箱、OA办公系统和企业QQ,部门间在传递信息时,严禁传递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3、严禁上班时间观看网络电视、电影、聊天、购物、看小说、玩游戏、炒股、博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严禁利用集团总部网络从事非法活动或传播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条安全防护
1、集团总部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有义务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事情,报告及时避免公司蒙受损失者,集团总部将给予一定奖励。
4、工作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坚守岗位,提高警惕,确保各项工作安全,顺畅开展。
5、爱护、维护消防设备。
6、集团总部行政管理部将根据集团总部实际地理位置,建立各部门、各楼层消防实战操作规程及安全撤离路径指引,同时集团总部每年举行一到两次不同时间段的实战消防演习,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应积极参与和配合,以备应急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严格保密
1、集团总部秘密是指集团总部或关联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公开的信息、经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商业机密、专有技术、会议纪要、技术方案、技术报告、检验报告、技术文档、样品、相关函件、采购价格、供应商信息、客户信息和其它相关技术、财务、市场、人事资料等。
2、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客户承诺,坚守客户商业秘密。
3、未经客户同意,严禁将客户有关资料以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纸张、U盘、E-mail、其他通讯工具等)向其他人传递。
4、对已完成(打印、复印)文印项目做好善后处理,销毁无用资料,必要时删除电子文件等。
5、不得询问和记录与工作无关的客户信息。
6、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翻阅保密文件、资料及有关软件。
7、不得向他人探听与本职无关的涉及公司秘密的任何情况。
8、不得传播集团总部或关联公司尚未公开而需保密的消息以及不得随意向外泄露集团总部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9、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和集团总部《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制度的,集团总部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10、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若从事管理、技术等涉及集团总部核心机密的工作,在离开集团总部后一定期限内仍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任职或受聘同行业其他公司,具体根据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与集团总部签署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为准。
第三章违纪处分
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职业操守与行为规范。
针对一般违反职业操守与行为规范的行为,视具体情况对其处以警告、记过;情节严重的,属于严重违反集团总部规章制度,集团总部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警告
1、在商务活动中个人行为不当,给集团总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2、无故不参加集会、会议、培训达一次者;
3、不遵守会议纪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上班时间利用通讯设备传递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因过失损坏公司财物,损失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由相关责任人原价赔偿,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6、违反集团总部其它相关管理规定者。
第二条记过
1、未真实、诚实地提供工作过程中的各项报告、文件、资料等;
2、在工作时间内利用集团总部资产和信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在商务活动中违规接受礼品、礼金、款待、娱乐消费,或者运用个人影响使特定的第三方得到特殊待遇,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
4、介绍亲属、他人与公司建立、发生业务关系,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害的,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
5、违反需申请并应谨慎考虑的利益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XX代表集团总部发表可能被视为本公司观点的意见和评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集团总部保密制度,但未造成损失的;
8、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但未造成损失的;
9、过失损坏公司财物,公司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且不足10000元的,应由相关责任人予以原价赔偿,并予以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
11、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行业规则、惯例及集团总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反集团总部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1、以上各项情节严重者;
2、采用欺诈手段与集团总部建立劳动关系,向集团总部提供的各项资料(如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证明、健康证明、离职证明、品行证明、过去工作经历)不真实的;
3、对外商业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1)与第三者串通谋取非法利益,致使集团总部遭受经济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并予以解除相关责任人劳动合同;
2)以集团总部或关联企业名义从事与集团总部或关联企业无关的业务,而谋取利益;
3)在商业活动中对合作伙伴进行报复;
4)在商业活动中索贿受贿和收取回扣或者通过亲属、第三人接受贿赂或回扣;
5)XX代表集团总部发表可能被视为本公司观点的意见和评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经集团总部或授权,本准则适用下的人员对外签订商业合同或合作协议的;
7)违反绝对禁止的利益冲突或违反需申请并应谨慎考虑的利益冲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反集团总部保密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并予以解除相关责任人劳动合同。
4、对内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1)人事任命中任人为亲或以个人好恶提拔、晋升;
2)报复、辱骂、殴打同事;
3)明知集团总部存在安全隐患但知情不报,给集团总部造成严重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并予以解除相关责任人劳动合同;
4)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集团总部造成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并予以解除相关责任人劳动合同;
5)过失损坏公司财物,公司损失金额超过10000元或者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并予以解除相关责任人劳动合同。
5、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行业规则、惯例及集团总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藏匿、吸食毒品者;
3)被公安及司法机关处以拘留的;
4)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5)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6、被处以违纪处分且屡教不改的:
1)因同一违纪事项被公司警告达两次者或累计违纪被警告三次者;
2)被集团总部记过处分达两次者;
7、其它应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集团总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员工申诉
第一条申诉程序
1、集团总部审计监察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法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对员工出具违反本准则的处罚通知书。
2、若员工(申诉人)对审计监察部(被申诉部门)对其处以警告、记过、严重违纪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将申诉材料、意见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收集。
3、人力资源部收集申诉人申诉资料后,由其牵头,组织审计监察部、法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调查小组,由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意见。
4、涉及对集团总部高管以下(在集团总部任职的部门正副职总监、部门员工等)人员处罚的,调查意见需报请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涉及对集团总部高管(在集团总部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处罚的,调查意见需报请监事会、股东及董事会等权力机关审议。
5、调查期间不改变对申诉人的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员工申诉的整个流程。
第二条申诉受理时间
调查小组应在接到申诉材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7个工作日。
第三条处理结果
若申诉异议成立的,被申诉部门应根据处理意见予以改正;若申诉异议不成立,调查小组应向申诉人说明情况及理由,并维持处理意见。
第五条保护
所有申诉处理事项在保护申诉人的前提下进行,申诉人可以书面投诉或匿名投诉,或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
任何被申诉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得有报复行为,否则相关责任人员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员工行为准则》有未尽事宜,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整理,经集团总部和相关法定程序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另行修正,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于人力资源部。
第二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需要,人力资源部依据集团总部授权,有权对上述规定和个案作特别处理。
第三条本《员工行为准则》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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