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分析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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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分析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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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分析表1
风险评价
1、评价时间
评价时间:
年月日
2、危害辨识
我厂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是第3类易燃液体,如等,其主要危险特性是易燃烧、易爆炸和毒害性,其蒸气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会发生燃烧、爆炸。
有机溶剂的蒸气密度均比空气大,能在较低处扩散到较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危险性极大。
3、风险评价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利用安全检查表法对我公司的厂址选择、平面布局、安全管理、生产车间、仓库、公用工程进行评价。
外部周边和总平面布置检查表
序号
填写内容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是
否
1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条
厂址选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中心村,符合龙岗区城市规划的要求
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
GB50187-93第2.0.10条
GB50187-93第4.0.5条
厂址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3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
《消防法》第9条
本公司设在龙岗区的边缘地带
4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
《建筑防火规范》第3.3.12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大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
《建筑防火规范》第3.3.9条
周围无民用建筑、无重要公共建筑
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
规范》GB50160-92
第3.1.6条
无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沟穿越生产区
7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1)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区界限内;
4)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5)重要的供水水源保护区;
6)国家规定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7)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IV级自重湿陷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III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
GB50187-93
第2.0.11条
根据《深圳市地震烈度区划图》等资料以及现场检查表明,厂址选择符合要求。
8
生产厂房、储存场所、宿舍楼之间防火间距要符合GBJ16-87第3.3.1、4.3..1、4.3.2和4.4.2条的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4.3.1、4.3.2和4.4.2条
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宿舍楼之间的距离见厂区平面图,符合安全要求
9
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工厂的边缘地带。
√
HG20571-95
第2.2.9条
仓库均分布在厂区边缘地带
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依据法规
标准条款
实际情况
备注
是
否
一
安全责任责任及安全管理组织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安全生产法》第5条
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有安全主任
3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已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已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
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
《消防法》第14条
公司明确制定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
安全培训教育
1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建立了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电工、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工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
劳部发(1995)405号第3章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已明确规定
5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劳部发(1995)405号第3章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已明确规定
6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员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培训。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20条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已明确规定
三
应急救援
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
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
建立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
安全防火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以明确规定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
明确专人进行每日防火检查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5)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4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7、第29条
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
五
三同时
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目前无新、改、扩建项目工程
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合格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消防法》第10条
厂房、仓库等经过龙岗区消防大队验收合格
3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30条
容器、运输工具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本公司运输车辆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六
其它安全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社会工伤保险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28条
生产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上已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工伤事故上报与事故调查制度,保证事故及时上报。
√
《安全生产法》第70条
建立了事故调查制度
生产车间安全状况检查表
序号
填写内容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依据法规标准
实际情况
备注
是
否
一
从业人员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
《安全生产法》第20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
《安全生产法》第2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0条
其他从业人员经公司内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
本公司已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
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是否有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否有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
无未成年工、无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和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安全生产法》第23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电工、厂内机动车操作工已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1条
所有员工均参加了工伤保险
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49条
从业人员生产过程均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
设备和设施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无淘汰的、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二
设备和设施要求
3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是否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30条
无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4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它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3.1条
生产设备均固定完好
5生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漏性能。
对有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应有适宜的收集和排放装置,必要时,应设有特殊防滑地板。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7.4条
生产设备具有良好的防渗漏性能.对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采取了收集和排放装置
6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条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7生产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A实行封闭
B严紧跑、冒、滴、漏
C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D避免磨擦撞击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4.1条
生产设备为防爆型,密封良好,无磨擦撞击
8经公安消防部门对生产场所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
建筑物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9生产车间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版
生产车间的消防设施、器材专人管理,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未存放其它物品。
10变压器室、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2条
配电房的门向外开启
11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4条
配电房设置了防止雨和蛇鼠小动物从采光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12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7条
符合安全要求
13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9条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
二
设备和设施要求
14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设施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7.1条
有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
15生产车间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第10章的要求。
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甲类厂房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B照明器表面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C超过60W的照明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饰或可燃构件上;
D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泡引入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E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灯宜放在太平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及期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宜大于20M;
F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保护罩或B1级难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厂房及附近无电力架空线
照明器采取了隔热防爆措施
照明灯具未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疏散指示灯符合要求
事故照明灯设有玻璃保护罩。
1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无携带式电气设备。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有否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B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
C电气线路的敷设形式及线路的绝缘等级和额定电压、连接和封端,与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等的敷设情况;
D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做好隔离密封;
E线路、设备等接地和避雷情况;
F熔断器、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电缆性能情况、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电缆阻燃性、接地情况;
G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
√
√
×
×
√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无携带式电气设备;
符合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连接、封端符合安全要求;
部分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隔离密封不好;
管线、设备跨接接地不够完善;
电缆、照明线路均符合安全要求;
无架空线路。
17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生产车间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三
工艺方法要求
1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是否为国家淘汰的工艺、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不属淘汰的工艺、设备
2生产、使用的化学品是否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
生产、使用的化学品没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3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6条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液、废渣由专业机构回收
4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7条
工作人员在作业时按要求佩戴防护工具,没有直接接触具有危险有害因素的原材料和产品
5具有火灾爆炸的生产设备和管道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3.1.11条
搅拌机、分散机等均为防爆型生产设备
6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45、46条
生产废物和生活废物均由符合国家要求的机构回收
四
物料及材料
1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
《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没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2根据危险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混合贮存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条
根据危险品的性能进行了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没有与禁忌物混合贮存
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分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物、容器均为专业生产企业生产,重复利用的容器在使用进行了定期检查。
4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9条
作业点有表明危险性的标志标识
四
物料及材料
5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2.6条
处理可燃液体的设备为非燃烧材料制造。
6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
若使用给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寄存器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订使用、处理、贮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标准。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5.1条
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订使用、处理、贮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标准。
7通风管、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第5.4条
排风设备采用非燃烧材料
8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的容器宜采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金属容器要求跨接并接地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第4.3.11条
作业时,各设备均进行了接地装处理
五
作业场所
1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厂外道路(路边)——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第3.3.9条
符合要求
2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8条
厂房与办公楼、宿舍楼之间的距离大于25M
3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10条
配电房贴邻生产车间,便有防火墙隔开
4厂房、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并且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
√
《安全生产法》第34条
生产车间、仓库与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并设有安全疏散标志,保持通畅
5厂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2.8条
厂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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