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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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荔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一)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大荔县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各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入 学
(一)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各学校应保障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二)城区公办初中、小学由县教育局规定招生办法、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私自接收不满足本学区招生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对确实存在的特殊情况,报县教育局基教股,经审核合格后由教育局基教股统筹安排。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四)各公办中小学应在每学年暑期前联系镇村政府,协调派出所取得本校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信息,暑期做好摸排动员工作,宣传控辍保学政策,确保无辍学情况发生。
开学一周后仍未在任何学校报到注册的适龄儿童、少年视为疑似辍学,辖区学校立即按照控辍保学要求开展劝返工作,并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备案。
(五)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向辖区小学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社区批准后,可以延缓一年,同时由学校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备案。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残疾无法入学随班就读的,户籍所在校应在开学一周内报基教股,由基教股统一安排特殊教育学校负责送教,并由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建立学籍。
(六)民办学校按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和办法招收新生,不得违规招生,无资质的民办学校严禁招生,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七)各学校在开学报名前应对新生学籍进行确认,小学新生满七周岁的,学校应在学籍网全国查询中查询学生是否建立学籍,凡已经建立学籍的应及时告知家长回学籍所在学校报到或办理转学手续。
初中新生要逐一确认,发现已具有初中学籍的应及时告知家长回学籍所在学校报到或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籍注册
(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二)各学校建立学籍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学籍信息,确保“一生一籍、不漏一人”,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录入信息时必须和学生户籍信息进行比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学籍档案。
要坚决杜绝为非在校学生空挂学籍以及在校学生不注册学籍的行为。
(三)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四)学生学籍档案内容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五)学籍注册办法
1、小学:
开学报到时由学校组织家长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签字,班主任逐一审核(和学生户籍信息进行比对)签字,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为新生建立电子学籍,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保存留档。
2、初中:
初中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小学毕业证,学校登记毕业证上的学籍号,根据学籍号完成电子学籍新生招生、调档、分班等工作。
3、学校在开学前应对班主任进行一次“学籍信息采集规范”统一培训,并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务必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及安全。
(六)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班额不得突破55人,并逐步控制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七)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管理。
(8)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教育局核准。
(9)各学校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完成新生的照片上传工作,小学学生应在四年级进行学籍照片更新工作。
四、转 学
(一)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二)学生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决定是否接受学生,学校同意后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严禁出现先办理后申报的情况。
(三)学生转学不得逆向流动,即大班额学校、班级不得接收转入学生。
(四)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五)学生转学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办理,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估前一个月不得转学。
学籍转学操作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中途转学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操作。
(六)学籍转学操作为后置程序,学生进校报到后,由转入学校操作学籍转入申请,同时网上上传相关证明,原则上不再开具纸质转学证明,避免家长来回奔波。
(七)转入、转出学校应当分别在接到学籍异动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各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开学一个月内应每日登陆学籍系统查看是否有未操作的转学待办业务。
同时对于本校转入转出学生应积极联系对方学校或家长,及时办理。
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教育局基教股。
(八)各学校出现转出学生须提前向教育局基教股报备并办理转学学籍手续,经多次协调家长不办理转出手续的,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向教育局基教股上交就读证明,原则上就读证明须由就读学校盖章说明情况;县外就读学校不提供该证明或学生失联的,由学校写清去向说明,学生户籍所在镇村核实后盖章交送教育局基教股。
(九)为了加强学籍管理,确保人籍一致,开学一个月内,各校要及时向基教股上报《学校有档无人学生花名册》,以及各类证明材料。
(十)学籍转学操作办法
1、县内转学:
转入学校根据学籍证明操作转学并网上上传相关证明——县教育局审核——转出学校审核。
2、本省县外转学:
转入学校操作转学并网上上传相关证明——转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
(进行跨县域转学时,如对方学校或教育局要求必须开具转学证明表时,我县学校应向家长开具转学证明表)
3、跨省转学:
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并上传证明——转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省级自动对接——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省级自动对接——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省级自动对接。
(省级自动对接为学籍系统自动操作,各管理员应对此进行跟踪,对于系统长时间不能对接的及时上报教育局基教股。
)
五、休学、复学
(一)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及医疗票据,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荔县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基教股批准予以休学。
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二)休学的办理流程为学校先将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局基教股,经基教股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操作,不得在教育局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情况下进行休学操作。
(三)学校应在家长口头申请休学后和家长保持联络,及时取得证明材料,进入休学办理流程,坚决杜绝出现学生已复学报到后才进行休学操作的行为。
(四)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原则上不允许办理休学。
(五)休学期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六)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教育局基教股备案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七)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持相关证明及时上报教育局基教股,经基教股审核后,在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并上传证明注销学籍。
六、辍 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三天的视为疑似辍学。
(二)学校发现疑似辍学后,要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学生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领导和村委会(社区)负责人,根据控辍保学工作方案进行有村委会成员参加的集体家访。
经劝返仍不到校的,由司法部门下发司法文书,强制其入学。
(三)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各初中、小学应把辖区内学生的辍学情况,每月25日前报教育局基教股。
(四)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主管领导、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主管领导、校长,教育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出现辍学情况。
七、 跳级、留级与毕业
(1)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留级。
(2)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教育局基教股每年9月份进行初一新生与小学毕业生学籍比对,并下发《大荔县小升初未被录取学籍花名册》,各初中要高度重视,积极联络学生,取得学生就学去向及证明材料(与转学第九点证明相同),并在名册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基教股。
对疑似辍学学生要及时劝返,并依照辍学规定及时上报。
(3)凡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经教育局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
(4)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奖励与处分
(1)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
学校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3)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委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
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4)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
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九、考核和评价
(1)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
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2)小学每学期只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科。
(3)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4)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
(5)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应将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6)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10、学籍信息应用
(1)中小学生学籍人数不仅是各学段升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县局年报统计、教育资助、经费拨付、营养餐供给、质量评估的基础数据。
(2)开学一个月,基教股依据学籍人数和各校上报审核通过的“有档无人”数,确定学校实际就读人数。
十一、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1)学校应按照中、省、市、县的要求,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明确校长、学籍主管领导、学籍管理员、班主任在学籍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明确并规范学籍管理各项业务办理的流程。
(2)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各学校要设专门的学籍主管领导和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要求政治素质好,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学校学籍管理主管领导及学籍管理员出现变化时应及时报教育局基教股。
(4)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并永久保存。
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5)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
各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局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作其他用途。
(6)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大荔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义务段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辍学的意见》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附则
(一)本《细则》解释权属大荔县教育局。
(二)本细则自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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