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把钩工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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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把钩工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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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把钩工培训
培训教案
开班名称:
信号把钩工
办班单位:
培训教案主页
培训日期
2013年4月
培训课时
7
培训教师
培训班名称
信号把钩工
培训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培训目的
提高信号把钩工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的认识
培训学员应掌握的知识点: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原则与方法
安全生产法:
发布机构和时间:
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法》颁布时间:
1992.11.7,由七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煤炭法:
是规定煤炭许可证制度的法律。
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煤炭生产经营营的综合性法律。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安全第一是指:
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第一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上;
(2)预防为主:
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就必须以预防为主。
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关系上,只有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
(3)综合治理:
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预防事故和根治事故。
综合治理方法有:
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
该方针被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当中,使它拥有了更高的威严和地位。
违反该方针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安全第一的含义:
(1)在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2)在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要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第一位的工作来抓;
(3)要树立安全意识,始终把安全第一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3、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原则与方法:
(1)、原则: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
(2)、方法:
推行综合治理方法;
(3)、做到五个到位:
安全措施到位、现场管理到位、隐患整改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4、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要求:
(1)、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
(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案例:
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66人,伤45人,该矿超能力生产,造成采掘比例失调,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国务院给予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行政记过处分。
其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处理。
5、名词解释:
1、四不生产:
不安全不生产、工程质量不达标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2、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三松:
管理松、思想松、纪律松。
4、劳动纪律:
人们在共同的劳动作业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秩序。
小 结
本节主要讲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及其含义;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要求以及在落实其方针时给大家讲的几个名词,希望大家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导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进入法制社会,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式。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定要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从而做到知法、懂法和依法办事。
一、安全生产法:
发布机构和时间:
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97条。
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适合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3、学员必须掌握的条款:
(1)第六条:
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职工权利和义务)
(2)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
对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不经培训,不准上岗作业。
(3)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知情权)
(4)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企业责任)
(5)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企业责任)
二、矿山安全法:
导语:
它是由《宪法》诞生的。
《宪法》第42条明确指出: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改善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使我国矿山的安全状况得到了逐步好转。
制定《矿山安全法》从总体上说就是几十年来科学的矿山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矿山安全法》颁布时间:
1992.11.7,由七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1日执行。
本法共有八章。
1、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条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规定制定的。
因此,它隶属于法律的范畴,具有法律的效应、效力和权威性。
2、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3、主要内容:
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0条)。
4、需要学员撑握的内容:
(1)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立法目的)
(2)第七条:
矿山建设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原则)
(3)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职工的义务)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工的权利)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依法享受的权利)
(4)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三至七年)。
5、名词解释:
(1)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劳动纪律:
指人们在共同的劳动作业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秩序。
(3)三松:
管理松、思想松、纪律松。
三、煤炭法:
1、煤炭法:
是规定煤炭许可证制度的法律。
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煤炭生产经营营的综合性法律。
2、 立法时间:
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3、 主要内容:
1)总则;2)煤炭生产规划与煤矿建设;3)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4)煤炭经营;5)煤矿矿区保护;6)监督检查;7)法律责任与附则,共计七章81条。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该法2003年7月1日施行;目的: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五、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
导语:
它的贯彻执行能够把煤矿安全生产的关中前移,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1、该规定共28条。
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2、需要学员掌握: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生产安全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第八条:
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如超能力、超强度、超额企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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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教案内容)
50至200万元;企业负责人罚款3至15万元。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至5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该手册应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安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六、《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它于2006年11月22日实施。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立法时间:
2007年6月1日;
2、《条例》中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
“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培训教案主页
培训日期
2011年5月
培训课时
7
培训教师
培训班名称
信号把钩工
培训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相关知识
培训目的
提高信号把钩工对《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的理解
培训学员应掌握的知识点:
1、《煤矿安全规程》的依据、适用范围等。
2、煤矿开采知识。
3、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4、通风安全监控。
5、运输、提升和电气。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七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四十三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
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八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第一百零九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三百五十九条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三百六十条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六十二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七十二条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培训教案主页
培训日期
2011年5月
培训课时
7
培训教师
培训班名称
信号把钩工
培训内容
煤矿生产技术
培训目的
提高信号把钩工对煤矿生产技术的了解
培训学员应掌握的知识点:
1、井巷掘进和支护
2、回采和顶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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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教案内容)
井巷掘进和支护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
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
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
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
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
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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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教案内容)
回采和顶板控制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
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在同一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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