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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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00年到2013年共经过七次修改,封丘县属于三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0元/月(豫劳[1999]43号,1999年7月1日实施)、240元/月(豫劳社劳资[2004]8号、2004年10月1日实施)、320元/月(豫劳社劳资[2005]16号、2005年10月1日实施)、450元/月(豫劳社劳资[2007]16号、2007年10月1日实施)、600元/月(豫人社劳资[2010]3号、2010年7月1日实施)、820元/月(豫政[2011]70号、2011年10月1日实施)、960元/月(豫政【2012】104号、2013年1月1日实施)
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4〕56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一类行政区域
二类行政区域
三类行政区域
郑州市
市区(含上街区)、新
郑市、荥阳市、新密
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
市区
开封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洛阳市
市区(含吉利区)、
新安县、栾川县、
偃师市
伊川县、孟津县、
宜阳县、洛宁县、
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市区(含石龙区)、
舞钢市
宝丰县、郏县
叶县、鲁山县
安阳市
市区
林州市、汤阴县、
安阳县
内黄县
鹤壁市
市区
淇县
浚县
新乡市
市区
辉县市、新乡县
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
原阳县、封丘县
焦作市
市区、沁阳市、
孟州市
修武县、武陟县、
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
市区
濮阳县、清丰县、范县、
台前县、南乐县
许昌市
市区、长葛市
禹州市、鄢陵县、
许昌县、襄城县
漯河市
市区
舞阳县、临颍县
三门峡市
市区、义马市、渑池
县、灵宝市、陕县
卢氏县
南阳市
市区
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
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
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
商丘市
市区
民权县、虞城县、睢县、
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
市区
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
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
市区、项城市
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
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驻马店市
市区
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
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遂平县
济源市
济源市
省直管县
(市)
巩义市
汝州市、永城市
兰考县、滑县、长垣县、固始县、
邓州市、鹿邑县、新蔡县
七、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 知
豫政〔2012〕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六、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豫政[201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一类行政区域
二类行政区域
三类行政区域
郑州市
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
市区
开封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洛阳市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
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
宝丰县、郏县
叶县、鲁山县
安阳市
市区
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
内黄县
鹤壁市
市区
淇县
浚县
新乡市
市区
辉县市、新乡县
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
焦作市
市区、沁阳市、孟州市
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
市区
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
许昌市
市区、长葛市
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
漯河市
市区、舞阳县、临颍县
三门峡市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
卢氏县
南阳市
市区
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
商丘市
市区
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
市区
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
市区、项城市
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驻马店市
市区
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遂平县
济源市
济源市
省直管试点县(市)
巩义市
汝州市、永城市
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邓州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
五、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豫人社劳资[2010]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范围
800
9
一类行政区域
700
7.9
二类行政区域
600
6.8
三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一类行政区域
二类行政区域
三类行政区域
郑州市
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巩义市、新密市、登封市
中牟县
开封市
市区
开封县、兰考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洛阳市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
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
汝州市、宝丰县、郏县
叶县、鲁山县
安阳市
市区
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
内黄县、滑县
鹤壁市
市区
淇县
浚县
新乡市
市区
辉县市、新乡县
长垣县、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
焦作市
市区、修武县、武陟县、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
市区
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
许昌市
市区、长葛市
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
漯河市
市区、舞阳县、临颍县
三门峡市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
陕县、卢氏县
南阳市
市区
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邓州市
商丘市
市区、永城市
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
市区
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固始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
市区、项城市
鹿邑县、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驻马店市
市区
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新蔡县、遂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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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
豫劳社劳资[2007]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
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65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45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五、各省辖市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
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三、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
(豫劳社劳资[2005]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80元/月、400元/月、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元/小时、6元/小时、5元/小时,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
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
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40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32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五、各省辖市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
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二、关于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
(豫劳社劳资[2004]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为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现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5元/小时、4元/小时、3元/小时三个档次,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8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0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小时;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24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元/小时。
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
用工单位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
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周期结算并支付,但结算的小时工资率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采用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了解国家的规定,提高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各市劳动监察机构要将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作为劳动执法监察的内容,并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一、关于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
河南省劳动厅豫劳[1999]4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济源市人民政府:
为了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相衔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如下:
一、河南省市、县(市)最低工资标准:
1.原执行月240元的地区,调整为月290元;
2.原执行月220元的地区,调整为月260元;
3.原执行月200元的地区,调整为月240元;
4.原执行月180元的地区,调整为月220元;
5.原执行月160元的地区,调整为月19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各市、县(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经市、地劳动部门测定,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等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其最低工资标准按高于所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15%执行。
劳动条件分级未经测定的,待测定后执行。
三、为便于执行和监督,根据《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豫政[1995]48号)第六、第七条的规定,将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月、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划分如下:
(见下表)
四、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或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不得低于相应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日工资制的企业或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日工资额不得低于相应的日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小时工资制的企业或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额不得低于相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日制度工时不足8小时的,按小时工资换算的日工资额不得低于相应的日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或雇主安排劳动者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要科学、合理,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企业确定的计件单价,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小时、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各地要将落实最低工资作为劳动执行监察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案件,严肃查处不落实最低工资或变相降低职工最低工资的行为。
七、鉴于今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宣传,发挥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保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是印制宣传单,张贴于企业和公共场所,使广大劳动者明白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及构成项目,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积极会同工会组织采取举办培训班、板报、墙报、宣传车、政策咨询、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宣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提高企业领导、劳资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政策观念,增强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
290元/月
260元/月
240元/月
220元/月
1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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