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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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厂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与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机动车辆,以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GB10827-1999)、《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机动车辆,以与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上述自检的容、要求、方法与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说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书后,方可从事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与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与方法》规定的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与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说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和“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
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
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与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3.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容要求与方法
附录1
№:
(检验报告编号)
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厂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
共3页第1页
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
制造单位
车辆名称
厂牌型号
驱动
燃料种类
额定载重
(kg)
空车重量
(kg)
颜色
有否拖挂车
底盘编号
发动机编号
最高时速
(Km/h)
使用区域
检验依据
1.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GB10827-1999)
3.《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与需要说明的检验环境
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月日
备注
检验:
续报告№:
共3页第2页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1
1
整车检查
1.1※
车辆牌照、证件、技术资料与档案
2
1.2
发动机、底盘的编号
3
1.3
车容、车貌与各部机件完整性
4
1.4
车辆后视镜、雨刷器
5
1.5
车轮的防护装置
6
1.6
车辆的各种仪表
7
1.7※
装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特殊安全要求
8
1.8
车辆污染物排放。
车辆的车外噪声
9
2
动力系检验
2.1
发动机的安装与连接部位状况
10
2.2※
发动机运转情况
11
2.3
发动机各系统运转情况
12
3
灯光电气检验
3.1
车辆灯光的配置
13
3.2※
车辆设置转向灯、制动灯设置
14
3.3
车辆嗽叭
15
3.4
车辆灯具灯泡防护装置与开关
16
3.5
车辆电源开关
17
3.6
蓄电池车辆的蓄电池安装
18
3.7
蓄电池车辆总电源紧急断电装置与电机控制电路电流保护装置
19
3.8
电动机运转
20
4
传动系检验
4.1
离合器性能
21
4.2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22
4.3
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自锁互锁可靠性
23
4.4
传动系运转情况
24
4.5※
液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档位
25
4.6
静压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
26
5
行驶系检验
5.1※
车架与前后桥的检验
27
5.2
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
28
5.3
轮胎中心花纹、胎面和胎壁
29
5.4
轮辋完整性与安装
30
5.5
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与安装
31
5.6
减震器性能
续报告№:
共3页第3页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32
6
转向系检验
6.1
方向盘位置
33
6.2
转向性能
34
6.3
方向盘转向力
35
6.4※
转向机构状况
36
6.5
侧滑量
37
6.6
转向轮定位
38
7
制动系检验
7.1※
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性能与方式
39
7.2※
制动装置制动效能
40
7.3
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
41
7.4
脚踏式制动器踏板力
42
7.5
液压制动器制动系统状况
43
7.6
电动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安装与制动时联锁开关作用
44
7.7※
点制动跑偏现象
45
7.8※
手柄操纵的制动器施加力
46
8
工作装置检验
8.1
叉车门架限位装置
47
8.2
货叉在叉架上的固定
48
8.3
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
49
8.4
货叉架下降速度
50
8.5
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和门架倾角叉车的自然变化量
51
8.6※
货叉外观质量
52
8.7
货叉两叉尖高度差
53
8.8
货叉磨损
54
9
专用机械检验
9.1
升降倾斜油缸密封与外观
55
9.2
油缸性能
56
9.3
锁止机件
57
9.4※
各类自行式专用机械的专用机具与结构件外观、磨损、连接与动作
58
9.5
液压系统性能、密封
59
9.6
液压分配器铭牌和功能指示牌
60
9.7
操纵手柄(杆)
61
9.8
安全阀
62
9.9
系统中的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围性能
10
其它
注:
“※”项为重要项目。
附录2
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精度
备注
1
转向参数测试仪
0.1N?
/FONT>m;0.1°
2
侧滑仪
0.1m/km
3
转向轮定位测试仪
0.1°
4
制动性能测试仪
0.01m
5
液压踏板力计
0.1N
6
声级计
0.1dB(A)
7
秒表、塞尺等常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
8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
选用
9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选用
10
烟度计、尾气分析仪等其它检测仪器
选用
附录3.厂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容要求与方法
检验项目
项目编号
检验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8.
工作装置检验
8.1
叉车门架应设有防止货叉架升到最高位时脱出的限位装置。
观察检测
8.2
货叉在叉架上的固定必须可靠,能防止货叉从叉架上脱落和防止货叉横向滑移和脱落。
观察检测
8.3
属具在叉架上固定必须可靠,能防止属具从叉架上脱落和防止属具横向移动。
观察检测
8.4
货叉架下降速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0mm/s。
在标准载荷下,测量最大下降速度
8.5
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和门架倾角叉车的自然变化量,货叉自然下滑量不大于100mm,门架(或货叉)倾角的自然变化量不大于2度。
叉车呈标准状态,拉紧手制动,将载荷升到离地2米高度位置,关闭液压分配阀,发动机或电动机停止运转,静止5分钟后,作好标记,再经过10分钟,分别测量货叉下降量和门架倾斜角的变化量
8.6※
货叉不得有裂纹,如发现货叉表面有裂纹,应停止使用。
目测检查,必要时使用仪器探伤
8.7
货叉两叉尖应该等高,两叉尖高度差不得超过水平段长度的3%。
使用器具测量
8.8
货叉由于使用磨损,货叉水平段和垂直的厚度不得小于原值的90%与以下。
测量检查
9.
专用机械检验
9.1
升降倾斜油缸:
油缸应密封良好,无裂纹和漏油现象。
外观检查
9.2
油缸应达到额定的工作压力和动作时间,倾斜油缸应灵活可靠的使属具倾斜;升降油缸应能平稳的升降属具与载荷,支承载荷时,油缸柱塞的回缩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观察检查
9.3
锁止机件齐全,无裂纹、变形,开启、锁止灵敏可靠。
观察检查
9.4※
各类自行专用机械的专用机具(叉、铲、斗、吊钩、滚、轮、链、轴、销)与结构件(门架、扩顶架、臂架、支撑台架)应完整,无裂纹,无变形,磨损不超限,连接配合良好,工作灵敏可靠。
目测检查,必要时使用仪器探伤
9.5
液压系统管路必须畅通,密封良好,与其它机件不磨不碰。
观察检查
9.6
液压分配器上必须有铭牌和功能指示牌,液压元件应配合良好,无泄漏。
外观与观察检查
9.7
操纵手柄(杆)无变形,轻便灵活,工作可靠。
外观检查与操作
9.8
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功能元件齐全有效。
外观检查与操作
9.9
系统中的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围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的冲动,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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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辆 监督 检验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