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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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的临时用电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及分(子)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各项目部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二)进行负荷计算和变压器选型;
(三)设计配电系统:
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控制、保护及测量等电器;
3、设计接地装置;
4、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防雷装置;
(五)确定外电防护措施;
(六)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五条项目部应在进行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设备部及电工班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方案,并及时按照归属关系将编制的施工方案报送公司或分(子)公司总工办。
第六条公司或分(子)公司总工办接收到项目部报送的施工方案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公司或分(子)公司总工程师签字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变更施工方案时,项目部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并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第八条临时用电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必须组织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各分包单位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条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一条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二)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三)停用设备时,其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四)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指定专人建立和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方案,包括方案变更后补充的资料;
(二)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三)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及定期检(复)查表;
(四)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及拆除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按照《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施工方案的实施及临时用电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严格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三章外电线路防护及接地与防雷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第十五条外电线路与施工现场的在建工程(含脚手架)、机动车道、起重机械及开挖沟槽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4.1.2~4.1.7条中的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TN-S接零保护系统或三相四线制供电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并严格电气设备不带电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零工作。
第十七条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第十八条在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及接地线(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二)工作零线应单独敷设,严禁重复接地,且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部分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三)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
重复接地线必须与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与工作零线相连接;
(四)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五)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严禁断线,且其材质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1.8~5.1.9条中的要求;
(六)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第十九条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反之则不应大于10欧姆。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第二十一条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第四章配电室、自备电源及配电线路
第二十二条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能自然通风及道路畅通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且室内布置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6.1.4条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配电室内设置的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第二十四条电工对配电室内的配电柜或配电线路进行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电工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自备的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当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第二十六条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且其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1.9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
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
此外,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
第二十八条架空线路的电杆宜选用质量良好的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且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十分之一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人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第二十九条电缆线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用作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
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
第三十条电缆线路严禁沿地面明设或在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且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架空电缆;水上和潮湿地带电缆,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接头处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及临时库房的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并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第五章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三十二条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且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三十三条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格实行“一机一闸”制。
禁止使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2台或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三十四条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第三十五条配电箱、开关箱应选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专业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且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
禁止使用自行加工制作的各类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三十六条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第三十七条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第三十八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先紧固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第三十九条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
工作零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保护零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工作零线必须通过工作零线端子板连接;保护零线必须通过保护零线端子板连接。
第四十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
导线分支接头不得松动,应采取有效的绝缘包扎措施,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四十一条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休、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保护零线端子板与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第四十二条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置在箱体下底面,并加保护圈,严禁设置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第四十三条总配电箱和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应装设漏电保护器,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二)选择两级漏电保护器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三)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四)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第四十四条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及开关箱中各类电器的选择应分别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2、8.2.4、8.2.5条的要求,且分配电箱及开关箱中禁止使用刀闸。
第四十五条电工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六章电动施工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四十六条作业现场电动施工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选购的电动施工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二)接地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及第十八条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
(三)开关箱内应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其配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要求;
(四)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CB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
(五)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电动施工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各级安监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管。
第四十七条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
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CB5144中的要求;
(二)塔式起重机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
2、轨道的接头处作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做环形电气连接;
3、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加一组接地装置。
(三)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装置;
(四)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当其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五)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且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六)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第四十九条施工现场桩工机械的使用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中的IP68级的规定;
(二)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得承受外力。
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夯土机械的使用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其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二)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
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三)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第五十一条施工现场电焊机械的使用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电焊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三)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且交流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四)电焊机械的金属外壳应做可靠接地,接地体的选择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
(五)电焊作业必须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完成,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操作。
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第五十二条施工现场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I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
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二)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使用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且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三)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PE线。
操作过程中,应有人在外面监护;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绝缘电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表9.6.5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施工现场其他电动建筑机械的使用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承受任何外力;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均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各型电缆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固定牢固,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二)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第七章照明
第五十四条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办公区及生活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作业区,如隧道等,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五十五条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第五十六条—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一)隧道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电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五十七条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第五十八条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五十九条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条项目部未按照本办法对施工方案的实施及临时用电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严格按照《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党纪政纪处理规定(试行)》(二航监察[2009]165号)等有关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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