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区环境保护局.docx
- 文档编号:18099726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123
- 大小:55.79KB
北京怀柔区环境保护局.docx
《北京怀柔区环境保护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怀柔区环境保护局.docx(1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怀柔区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
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2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0个,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1个,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0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41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48项,其中行政处罚204项,行政许可8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其他行政执法权24项。
(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主体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监察队
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1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2: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6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4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0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月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年3月20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年12月1日
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1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6月16日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15日
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2月1日
15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7月1日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1日
1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1年5月8日
18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5年11月1日
19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10月1日
20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等
1990年8月15日
21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1年2月22日
2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11月10日
23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5年10月1日
2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7月1日
2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3年10月15日
2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9年10月1日
27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1年3月1日
28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2年10月1日
29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7年3月25日
30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87年7月16日
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6年1月1日
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8年10月1日
3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2年2月1日
34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经贸委
2003年7月1日
35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3年7月1日
36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2年10月1日
3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
38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1日
39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1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政府
2007年1月1日
附件3: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1)
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共204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名称: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1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第
(一)项、第2款: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1款第
(二)项和第2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的罚款。
7、《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5、《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八、违法行为名称: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 怀柔区 环境保护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