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经济法概论统设课期末复习指导重点掌握问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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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经济法概论统设课期末复习指导重点掌握问答题
0812经济法概论统设课期末复习指导重点掌握问答题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句话的含义是:
(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所属的阶级职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
(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
(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
2法的特征与效力特征:
(1)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3)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4)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
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诸种关系的总称。
狭义的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4经济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可简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国家。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物或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
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无形财富。
5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4)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
7法人的特征及构成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征为:
(1)独立的组织;
(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懂事责任。
8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可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无效民事行为有:
(1)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
民事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可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不财产;
(2)赔偿损失;(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9代理的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征为:
(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0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与构成要素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特征为:
自权性;完全性;恒久性;弹力性;基础性;独占性、排他性。
构成要素:
(1)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阶段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权利主体又称财产所有权人,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
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主要有:
A占有权。
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B使用权。
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
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的权能。
C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鼾,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根本的权能。
(3)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其特征为:
A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B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C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11债权的特征
(1)债反映动态度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12企业的特征企业是投资者依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
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的组织性;
(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
13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都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宝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其职权包括:
(1)经营管理决策权;
(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4)对职工的奖惩权;(5)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
厂长(经理)产生的方式有: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14个人独资企业特征及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土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其特征为:
(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为:
(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全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5合伙企业的特征及设立条件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其特征为:
A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B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为:
A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B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C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D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及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征: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出资方式:
货币、及其设备和其他物料、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17破产制度的功能、破产的条件与法律责任破产是指债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清算企业财产以此偿还债务,并最终取消企业主体资格的过程。
功能:
(1)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清偿;
(2)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3)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革新;(5)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破产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
其含义包括: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指明资不抵债的原因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非国家政策性因素导致。
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包括破产违法责任和企业破产责任两部分。
18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
组织管理关系包括企业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
财产经营关系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营运过程中,对公司财产进行支配、处分等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19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与股份相比,其特征为:
⑴募股集资的封闭性⑵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⑶股东数额的限制性;⑷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转让限制比股份公司的多;⑸组织机构比较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⑵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⑸有公司住所。
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20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设立、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其特征为:
⑴募股集资的公开性;⑵股东数额的广泛性;⑶股份的等额性;⑷股份自由转让性;⑸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其设立条件为:
⑴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⑵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定规定;⑷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⑸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⑹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组织机构有: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
21证券法的主体证券法的主体,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证券监管等活动的当事人。
主要有:
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
22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
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
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
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取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证券发行审核体制的特点为:
(1)依法明确审核体制的地位;
(2)强调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责任;(3)成立审核机构;(4)强化对审核机构的监督;(5)明确补救措施;
23证券承销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一般并不亲自进行市场销售活动,而是由专业的证券承销机构承销。
证券承销根据责任与风险的不同,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代销时,股票发行的风险最终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承销机构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其特点为:
(1)证券发行风险转移;
(2)包销的费用高于代销;(3)发行人可以迅速可靠地募集资金。
证券承销的有关法律规定有:
(1)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4)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5)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4证券上市的条件、程序、暂停与终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为: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万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为: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程序上市公司因社会经济条件变化或自身经营问题,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时,就将被停止上市交易或取消上市资格。
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包括: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包括: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规定包括: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奖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25要约的构成条件及法律效力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约的人。
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涉及以下内容:
(1)要约的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来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法律拘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有利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受要约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承诺。
(3)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发生拘束。
26承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受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的效力涉及以下内容:
(1)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的生效时间,是指承诺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2)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3)承诺的迟到。
如果承诺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就构成迟到承诺,或者叫逾期承诺。
27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具备以下条件的合同,即可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合同法律效力发生的时间,主要包括: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此情形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其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8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为: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人造成了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实现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形式进行。
撤诉权通常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这里的“1年”、“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销,则自始无效。
移转财产的,视为未移转;免除债务的,视为未免除;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
另外,债权人
29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合同生效以后将对当事人形成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中的约定的义务,否则将要承受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A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予以履行。
B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根据履行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C赔偿损失是常见的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通过金钱给付,使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得到相应的弥补。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D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协商约定,当发生违约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违约金的数额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0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而为担保,当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折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与抵押不同:
(1)成立与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的成立、生效以书面抵押合同为依据,质押必须待出质人将质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才发生效力。
(2)标的物不同。
人微言轻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及权利,不动产和不去产用益物权不得为质权的标的。
(3)权利公示方法不同。
抵押权的公示为登记,质押一般无须登记公示,因为移转占有本身就是一种公示方法。
但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办理登记手续。
(4)担保作用不同。
抵押以优先受偿效力实现其担保作用,质押除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尚具有留置效力,即由质权人占有、留置标的物,对出质人造成心理压力,促使其及时清偿债务。
31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有以下特点:
(1)客体的无形性;
(2)地域性;(3)时间性。
32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专利权的客体包括:
(1)发明;
(2)实用新型(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
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
此处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它包括:
(1)发明人和设计人;
(2)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3)专利权的受让人;(4)外国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33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其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特定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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