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产品国内外认证标准差异浅析.docx
- 文档编号:18079666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33.96KB
摩托车产品国内外认证标准差异浅析.docx
《摩托车产品国内外认证标准差异浅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摩托车产品国内外认证标准差异浅析.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摩托车产品国内外认证标准差异浅析
摩托车产品国内外认证标准差异浅析
及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 (之一)
市场准入制度经常以技术法规、产品认证和国家标准差异的形式体现。
世界各国都在为消除贸易壁垒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同时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允许的条件下,不断完善其市场准入制度,其结果无疑增加了进口商的难度,从而保护了本国的利益和产品。
目前,我国已对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19大类132种产品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主要涉及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及医疗器械等产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联合公告:
从2005年12月1日起对机动车灯具、制动软管等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此外,许多未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但作为强制性产品配套的元器件和零部件产品以及涉及安全和环境问题的产品,我国认证机构正在积极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
因此研究各国产品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在国家标准中适当考虑增加一些差异完全符合TBT协议,对限制国外产品的大规模涌入,为我国建立合理的技术壁垒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国外摩托车法规标准体系概要
目前国际上最典型的摩托车法规体系包括欧洲体系、美国体系(加拿大与之相同)和日本体系。
采用美国摩托车法规标准的主要有北美三国即美国、加拿大、墨西哥。
1欧盟摩托车法规标准体系
1.1概要
在欧盟,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享立法权,其中欧盟理事会享有决定性的权力。
欧盟技术法规主要形式如下:
--法规(Regulation)具有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力和直接实用性。
法规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它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
法规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转化成本国立法。
--指令(Directives)是以成员国为发布对象,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共体法律。
指令的实施方法可自行选择,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期限使其转化成为国内法律,
--决定(Decisions)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它与法规有类似的效力,但适用范围不同。
法规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决定只具有特定的适用性。
在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主导地位。
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只有很少部分是以条例或者决定等形式出现。
1.2摩托车产品适用的E/e-mark认证指令
序号
EC指令号
EC指令中文名称
1
92/61/E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的型式认证的理事会指令(已废止)
2
93/14/E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制动的理事会指令
3
93/29/E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的识别的理事会指令
4
93/30/E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声响报警装置的理事会指令
5
93/31/EEC
关于两轮摩托车停车架的理事会指令
6
93/32/EEC
关于两轮摩托车乘员扶手的理事会指令
7
93/33/E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防盗装置的理事会指令
8
93/34/E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的法定标志的理事会指令
9
93/92/E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理事会指令
10
93/93/E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的重量尺寸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11
93/94/E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后牌照安装空间的理事会指令
12
95/1/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最大扭矩及最大净功率的理事会指令
13
97/24/EC
两轮/三轮摩托车有关部件和特性
14
97/24/EC-1
两轮/三轮摩托车轮胎及其安装
15
97/24/EC-2
两轮/三轮摩托车后视镜
16
97/24/EC-3
两轮/三轮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17
97/24/EC-4
两轮/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18
97/24/EC-5
两轮/三轮摩托车排放治理措施
19
97/24/EC-6
两轮/三轮摩托车燃油箱
20
97/24/EC-7
两轮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防窜改措施
21
97/24/EC-8
两轮/三轮摩托车电磁干扰和电子技术单元
22
97/24/EC-9
两轮/三轮摩托车的噪声声级和排气系统
23
97/24/EC-10
两轮/三轮摩托车挂车
24
97/24/EC-11
厢式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车和四轮车的安全带及其固定点
25
97/24/EC-12
厢式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车和四轮车的车窗、挡风玻璃、刮雨器、冲洗器、除雾和除霜装置
26
1999/23/EC
使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防盗装置的93/33/EEC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指令
27
1999/24/EC
使关于两轮车乘员扶手的93/32/EEC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指令
28
1999/25/EC
使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的法定标志的93/34/EEC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指令
29
1999/26/EC
使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后牌照的安装空间的93/94/EC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指令
30
2000/7/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车速表和92/61/EEC理事会指令的修订的指令
31
2000/72/EEC
使关于两轮摩托车的停车架的理事会的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的指令
32
2000/73/EC
使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的93/92/EEC指令适应技术进步委员会指令
33
2000/74/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的识别的使93/29/EEC理事会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指令
34
2002/24/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型式认证和废止92/61/EEC指令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35
2002/41/EC
为适应技术进步对理事会指令95/1/EEC修订的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最大扭矩和发动机最大净功率的委员会指令
36
2002/51/EC
关于降低两轮/三轮摩托车污染物排放程度的指令和修改指令97/24/EC
37
2003/77/EC
关于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认证、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7/24/EC和2002/24/EC修订的委员会指令
38
2004/86/EC
为适应技术进步对理事会指令93/93/EEC修订的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质量和尺寸的委员会指令
39
2005/30/EC
对97/24/EC和2002/24/EC修订的指令
40
2006/27/EC
对指令93/14/EEC、93/34/EEC、95/1/EC、97/24/EC进行修订的指令
41
2006/72/EC
对97/24/EC修订的指令
43
2006/120/EC
对2005/30/EC勘误及修订的指令
1.3欧洲摩托车排放法规简介
在欧洲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Regulation)和欧盟(EU)的排放指令(Directive)对摩托车的排放加以控制。
1999年6月17日欧盟指令97/24/EC(第Ⅴ章)提出了摩托车欧Ⅰ和轻便摩托车欧Ⅱ阶段的排放要求。
2002年9月20日欧盟正式发布97/24/EC的修订指令2002/51/EC,该指令不仅规定了摩托车欧Ⅱ阶段的排放要求,也规定了两轮摩托车欧Ⅲ阶段的排放要求。
欧盟正在考虑针对摩托车研究更具代表性的测试循环,同时也考虑引用正在开发制定中的全球统一的摩托车测试循环(WMTC)。
当WMTC循环受到广泛认可后,WMTC将作为型式认证的有效的测试循环。
此计划还将对摩托车CO2排放、微粒排放、燃油蒸发排放控制以及轻便摩托车的排放要求等方面进行研究,并且提出相应的法规要求。
从发展方向可以看出,随着摩托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摩托车的排放控制将越来越严格。
2美国摩托车技术标准体系
2.1概要
作为全球最发达的经济实体和头号科技大国,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其摩托车标准和法规名目繁多。
美国标准体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分散化。
例如,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制定环保法规,交通运输部(DOT)负责制定机动车安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如果摩托车产品要出口美国必须进行DOT认证,而要进行DOT认证则要进行11项检验,其中涉及既有零部件的检验项目又有整车的检验项目。
因此,如果没有做充分的调研,产品就容易“犯规”。
2.2美国安全技术法规
2.2.1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MotorVehicleSafetyStandards,简称FMVSS),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ofFederalRegulation,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
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2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1项。
FMVSS500系列----1项。
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对违反要求的,美国地区法院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编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2.2.2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机动车技术法规
美国机动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
限值指标、试验方法,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
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
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共14部分。
2.2.3美国产品安全召回法规的相关规定如下:
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第49篇第554部分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
CFR第49篇第556部分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
CFR第49篇第557部分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
CFR第49篇第573部分缺陷与不符的报告
CFR第49篇第577部分缺陷与不符的通知
CFR第49篇第579部分缺陷与不符的责任
2.3美国环保技术法规
2.3.1美国机动车排放法规概要
美国EPA成立于1970年12月,它直属联邦政府,既是美国控制污染的执行机构,也是制定环保法规的主要机构,在《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的授权下,EPA制定机动车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技术法规。
所制定的这些法规都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0篇中,其中专门针对摩托车排放控制的环保技术法规收录在CFR第40篇第86部分的E和F中。
2.3.2美国摩托车排放法规
2.3.2.1美国联邦摩托车排放法规
美国EPA早在1977年就发布了世界第一个摩托车排放法规,2003年12月23日,EPA修订了原来的联邦摩托车排放标准。
这是EPA20多年首次修订摩托车排放法规。
下表是现行的排放限值。
类别
发动机排量
(mL)
实施
日期
HC,
g/km
HC+NOx
(g/km)
CO
(g/km)
Ⅰ
~170
2006年
1.0
-
12.0
Ⅱ
170~280
2006年
1.0
-
12.0
Ⅲ
≥280
2006年
-
1.4
12.0
2010年
-
0.8
12.0
新标准对排量小于50mL的摩托车也作为I类摩托车进行了排放要求,但将使用略加改动的工况循环对其进行测试,以适应其相对较低的速度和加速性能。
美联邦2003年颁布对零部件的蒸发排放标准,但是无整车蒸发排放测试要求,限值如下表所示;
排放源
实施日期
限 值
实验温度
燃油箱
2008
1.5g/m2/day
28℃(82℉)
油 管
2008
15g/m2/day
23℃(73℉)
2.3.2.2加里佛尼亚州法规
1999年CARB发布了公路Ⅲ类摩托车标准,它将分两个阶段实施。
阶段Ⅰ(Tier1)从2004车型年开始,随后的Tier2将在2008车型年开始实施。
现有的加州Ⅰ类、Ⅱ类摩托车标准保持不变。
新的加州Ⅲ类摩托车标准如下表所示。
车型年
发动机排量,mL
HC+NOx,g/km
CO,g/km
2004~2007(Tier1)
≥280
1.4
12.0
2008及以后(Tier2)
≥280
0.8
12.0
加州的摩托车蒸发排放限值均为2g/test。
联邦标准和加州标准均禁止新生产摩托车的曲轴箱排放。
另外,美国联邦和加州排放法规包括耐久性要求。
法规规定只要是根据制造厂规范进行维修保养的摩托车应在整个使用寿命中达到排放法规的要求。
2.4美国机动车排放管理性法规
同美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法规一样,美国环境保护署还针对机动车的排放控制单独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性的技术法规,它们主要收录在CFR第40篇第85部分中。
美国在完善本国技术法规体系,加强技术壁垒的同时,为了打破欧盟国家和日本等国的技术壁垒限制。
在2000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等机构明确提出要利用美国标准体系的优势,大力推进美国标准的国际化,使美国标准更容易被国际市场接受。
目前,美国FMVSS108(机动车灯具)、FMVSS205(玻璃材料)等已经成为候补全球统一技术法规GTR。
3日本的标准和技术法规体系
3.1概述
日本的汽车标准化工作分为两个主要的层次,即日本国家标准-日本工业标准(JIS标准)和日本汽车行业标准(JASO标准)。
其中JIS标准由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组织制定和审议,JASO标准由日本汽车标准化组织制订。
3.2机动车安全基准
为了确保机动车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日本制定了《道路车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控制法》及《能源合理消耗法》等法律要求。
日本国土交通省根据《道路车辆法》的授权,以省令形式发布日本机动车安全和排放方面的基本技术法规,即机动车安全基准。
内容涉及对汽车、摩托车、轻型车辆的安全、排放法规要求。
日本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
日本的技术标准、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一方面促进了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阻止了外国商品的进口。
战后的日本以贸易立国,成功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成功地保护了民族工业,这与日本名目繁多的带有强列保护色彩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是分不开的。
摩托车产品国内外认证标准差异浅析
及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之二)
二、摩托车产品国内外产品认证标准的差异分析
1、摩托车3C认证标准和欧美认证标准的异同:
序号
产品检验项目
3C认证标准
(现行实施规则)
欧洲法规和指令
美联邦标准
1
车辆标记
GB7258-2004
GB/T18411-2001:
装置永久性保持的厂标和商标;产品标牌的固定、位置和内容应符合GB/T18411-2001;VIN应符合GB16735;发动机出厂编号和型号的打刻要求应符合。
93/34/EC:
标牌的标注内容不同;VIN字高的规定不同。
灯具、回复反射器、轮胎、轮辋等必须标有“DOT”标记;(轮辋“DOT”标记、公称尺寸的来源T等、轮辋制造商代号、生产年月日等)
2
外廓尺寸
GB7258-2004按照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分别给出外扩尺寸的限值
93/93/EC:
按照两轮轻便和其他车辆分别给出外廓尺寸的限值;限值与国标不同(两轮轻便摩托车:
4.0×1.0×2.5其他车辆为:
4.0×2.0×2.5)
/
3
侧倾稳定角
GB7258-2004:
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小于25
/
/
4
车速表
GB7258-2004:
0≤V1-V2≤(V2/10)+4
2000/7/EC:
技术要求相同(0≤V1-V2≤(V2/10)+4)
5
转向装置
GB7258-2004:
机动车应设转向限位装置并不得干涉;两轮摩托车小于48度,三轮摩托车小于45度;不得跑偏摆振等异常现象;前减震器、上下联板等不得有裂损。
/
/
6
整车前照灯性能
GB7258-2004:
远近光变换;近光防眩;装用前照灯应该符合GB5948GB4599GB19152标准的规定;前照灯发光强度符合规定要求;照射位置符合要求。
/
/
7
喇叭声级
GB15742-2001:
一般要求符合;7KW以下声压级为115dB,7KW以上为118dB;耐久性(7KW以下10,000次,7KW以上为50,000);装车性能(7KW以下83~112dB,7KW以上为93~112dB)适用于摩托车
93/30/EC:
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功率小于7Kw的两轮、三轮摩托车声压级限值为80-112dB,功率大于7Kw的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声压级为93—112dB
/
8
安全防护装置
GB7258-2004:
左右各设置一个后视镜,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17352的规定;燃料系统的安全防护;主车的客座应设置座垫和脚蹬等
/
/
9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
GB15365-1994:
图形符号、颜色等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93/29/EC:
技术要求相同
技术要求基本相同
10
驻车性能
GB/T15364-94 GB7258-2004:
用撑杆停车时,向左右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为不小于9°、5°、6°;用停车架停车时,向左右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为不小于8°;驻车制动性能。
93/31/EC:
按照撑杆和停车架停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向左倾斜、向右倾斜、上坡和下坡几个方向规定驻车角度;角度与国家标准不同。
/
11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14023-2000:
分为窄带扫描和宽带扫描两种测量方式
97/24/ECC8:
技术要求相同
/
12
排气污染物
GB14621-2002 GB14622-2002
GB18176-2002:
分为怠速发排放和工况法排放
国标等效采用97/24/EC(C5)中附录2的全部技术内容,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第一阶段的技术要求等同于欧洲I号标准的要求;第二阶段排放要求等同于欧洲II号标准的要求,并对摩托车排放控制装置提出了耐久性要求;现行2003/77/EC指令中排放限值更为严格;采样循环从冷启动开始;增加了高速工况模型;并对底盘测功机等检测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40CFR86进行排放检测;实验方法与现行国家排放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耐久性试验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美国排放模型为LA4工况模型,耐久性模型为11LAPS)。
另外美联邦的排放标准中还增加了对油箱和油管的蒸发排放的相关考核要求。
13
加速噪声
GB16169-2000GB4569-2000:
97/24/ECC9-2002:
试验方法、要求和噪声限值相同;定置噪声没有要求但是测试结果将应用于可靠性试验。
按照49CFR205的规定进行噪声试验,实验方法及限值与国标不同。
(试验档位的选择,测量速度)
14
制动性能
GB17355-1998:
制动距离指标
93/14/EC:
分为0型试验和I型试验;实验方法和要求与国标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按照FMVSS122标准进行检测,与现行制动国标在实验方法和考核指标上存在在较大区别。
15
后视镜性能及其安装
GB17352-1998:
尺寸的要求;技术要求;反射率的测定;反射面的曲率半径(800mm~1500mm);撞击试验;弯曲试验;安装要求(后视镜应安装在反射面水平中心距离摩托车纵向中心线向外至少为280mm的地方)。
ECER81:
反射面的曲率半径为不小于1000,不大于1500;国家标准规定后视镜应装两只;ECER8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机动车至少安装一个后视镜;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机动车和三轮机动车至少安装两个后视镜;
按照FMVSS111标准进行检测,技术要求与国标存在着差异。
(尺寸要求不同:
线性反射镜的反射面积不小于8045mm2,球面镜最小反射面积不小于6450mm2
反射率要求不同:
35%,有夜间工作位置的反射率应为40%;允许使用的镜面的种类不同:
现行放大镜和球面镜;允许的曲率半径也不同且反射面平均曲率半径不小于508mm和不大于1524mm的)后视镜应当安装在一个稳定的支撑上。
后视镜应安装在反射面水平中心距离摩托车纵向中心线向外至少为279mm的地方。
后视镜应当能在水平和垂直两个位置上调节。
16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17353-1998:
分为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93/33/ECECER62:
要求与国标相同
/
17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19152-2003GB5948-1998:
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与欧标ECER57-2001ECER72-2001要求等效;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与欧标ECER76-2001ECER82-2001ECER56-2001技术内容等效。
按照FMVSS108标准进行测试,测试距离不同(国标为25米,美标为18.3米);测试的区域与点的要求不同;限值不同;部分区域的配光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8
VIN(车辆识别代号)
GB16735-2004GB16737-2004:
参照ISO3789-1983,ISO4030-1983,和美联邦法典CFR49565CFR49568CFR49571.115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的实际使用情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删减和补充
93/34/EC:
技术内容基本一致
CFR49565CFR49568
CFR49571.115技术要求基本一致。
19
经济车速油耗
GB/T1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摩托车 产品 国内外 认证 标准 差异 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