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3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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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Auditing,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三节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四节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的对策,审计质量保障体系,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CPA因违约、过失或故意行为给客户或相关第三者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1965年1136租户公司(一家公寓合作社)控告麦克斯.罗森伯格会计师事务所案。
该事务所应1136租户公司口头委托,从1963年开始为1136租户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年公费600美元。
事务所在向公司呈送的财务报表中注明了“未经审计”字样,报表的封面也清楚地写道:
下列报表根据贵公司的账簿记录编制,未经独立审核。
1963-1965年间,公司经营人员大肆贪污资金。
租户发现后指控审计师没有查出经营人员的欺诈行为,存在过失。
法院调查时发现:
审计师编制的底稿中在租户公司应计费用细目下,使用了“审计费用”概念,还注有“发票已遗失”的字样。
法院认定审计师已执行了某些审计程序;如果对遗失的发票继续追查,应能查出经营人员的贪污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坚持认为审计师无论提供审计服务还是记账服务,都有责任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深入追查可能存在的重大反常事项。
最后,法院判原告胜诉,事务所支付23.5万美元的赔偿金。
1136租户案,该案件确立了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时如果存在过失也要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的判例。
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环境;掌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理解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本章重点: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与种类2.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责任,本章难点: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社会原因;美国及我国CPA对第三方的责任,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一、影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术语,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一、影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术语,美国法律,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社会原因1、消费者利益保护主义的兴起2、“审计期望差”的存在3、“深口袋”理论4、风险社会化,美国市场上消费者认为,他们可以从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中得到比过去更多的利益。
这种观念极大地增强了依赖审计师工作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遭受损失而要求从审计师那里获取补偿的欲望。
他们认为审计师应有能力采取措施防止其遭受损失。
因此让审计师承担他们的损失是合情合理的。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社会原因1、消费者利益保护主义的兴起2、“审计期望差”的存在3、“深口袋”理论4、风险社会化,绝大多数审计师都认为,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是对审计师的全部期望;但许多使用者却认为,审计师应担保财务报表的精确性,有些使用者甚至认为,审计师还应担保企业的财务生存能力。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社会原因1、消费者利益保护主义的兴起2、“审计期望差”的存在3、“深口袋”理论4、风险社会化,社会日益赞同受伤害的一方向有能力提供赔偿的一方提起起诉,而不管错在哪一方审计师被看做是成功的、拥有殷实财力的群体,往往成为唯一在财务上可行而又可诉的主体。
其他被告都只是“判决证据”,因为他们没有多少财产,也没有参加保险,缺乏清偿能力。
最后只剩下审计师,由于其具有偿付能力而被当做投资者或债权人的“深口袋”。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社会原因1、消费者利益保护主义的兴起2、“审计期望差”的存在3、“深口袋”理论4、风险社会化,把责任推向那些被认为可以避免损失或可以通过其向其他人收取更高费用转嫁损失的人。
法院的理由是:
为什么一个无辜的信赖者要被迫承受审计师的职业不当行为所导致的沉重负担?
损失风险是不是能够通过施加给会计行业而更容易地消化掉和更公平地分散开?
因为,会计行业可以将此种风险的保险费用转嫁给它的客户。
而客户又可以将这项费用转移给最后的消费公众。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三、经营失败、审计失败,未能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破产,CPA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在审计失败的情况下,法律通常允许遭受损失的各方,获得因审计失败导致的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补偿。
当发生经营失败而不是审计失败时,CPA是否应承担责任?
例如,若某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则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控这是审计失败。
部分原因是,那些遭受损失的人们希望从某种渠道获得补偿,而不管错在哪方。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注册会计师可能因为违约、过失或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五、注册会计师履行法律责任的对象,客户第三方,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对客户的责任1、执行审计业务时的责任2、提供非审计服务时的责任,重点介绍民事责任,例如:
没有发现客户雇员正在挪用公款的行为;(最为典型)商业并购;分支机构亏损,等等。
1136租户案。
法院坚持认为审计师无论提供审计服务还是记账服务,都有责任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深入追查可能存在的重大反常事项。
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习惯法下对第三方的责任1、第三方的概念习惯法下,根据审计师对第三人的不同了解程度分为:
第三方是指除审计合约双方以外的所有与财务报表有关系的人。
已知受益人:
指业务委托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
应预见受益人:
指那些注册会计师从总体上知道但不详细知道其姓名的第三者,他们依赖财务报表的特定目的是可被合理预见的。
可预见的其他第三人:
指那些范围广大而又无法识别的在今后可能与企业发生关系的人。
例如:
审计师知道客户委托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已知受益人。
例如:
接受公司审计报告的重要债权人。
例如:
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等。
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对第三方的责任习惯法下,根据审计师对第三人的不同了解程度分为:
第三方是指除审计合约双方以外的所有与财务报表有关系的人。
已知受益人:
指业务委托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
应预见受益人:
指那些注册会计师从总体上知道但不详细知道其姓名的第三者,他们依赖财务报表的特定目的是可被合理预见的。
可预见的其他第三人:
指那些范围广大而又无法识别的在今后可能与企业发生关系的人。
审计师对已知受益人负有同客户相同的法律责任。
因为他们具有客户和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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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习惯法下对第三方的责任2、厄特马斯原则,“厄特马斯”案指导性案例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
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应收账款的代理商,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以它几次贷款。
厄特马斯公司以审计师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系诈骗为由,指控事务所具有过失。
法院判定的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庭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
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习惯法下对第三方的责任2、厄特马斯原则,“厄特马斯原则”的关键在于过失程度的大小。
普通过失不负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责。
统称未指明的第三者,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习惯法下对第三方的责任3、厄特马斯原则的拓展引入“应预见第三者”概念,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习惯法下对第三方的责任4、目前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有些州的法院坚持认为,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有责任;但同时,一些司法权威仍然承认“厄特马斯主义”的优先地位,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因重大过失和欺诈对第三者有责任;但对重大过失和欺诈行为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已明确扩展到所有第三者。
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三、成文法下对第三方的责任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是一项主要规范信息披露的法案。
该法案的出发点是为新发行证券的潜在购买者提供信息。
1933年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颇为严格。
其一,只要CPA具有普通过失,就对第三者负有责任;其二,将不少责任由原告转往被告,原告仅需证明其遭受了损失及登记表是令人误解的,而不需要证明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
但是1933年证券法将有追索权的第三者限定在证券的原始购买人。
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三、成文法下对第三方的责任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证券交易法比较宽大其一,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其二,关于举证责任方面,原告需向法院证明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财务报表,就是说要证明这是他受损失的直接原因。
1933年证券法要求审计师证明他并无过失。
1934年证券交易法只要求审计师证明他的行为“出于善意”(即无重大过失和欺诈)就可以了。
但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要求CPA已发行证券的买者和卖者负责,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因此,根据证券交易法对CPA提起的民事诉讼,比根据证券法提起的要多。
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三、成文法下对第三方的责任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大公司财务报告的责任;强化财务披露义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特别是审计师要对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报告发表意见,这样一来,审计师的责任极有可能拓展至与其内部控制有关的法律责任。
而且,PCAOB有权制裁违背该法案的审计师。
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四、职业界对诉讼环境的反应1、发布权威公告2、加强对质量控制的关注3、高质量地完成审计工作4、争取立法支持,许多审计程序说明书及审计准则公告都是随着审计失败导致了诉讼而出现的。
麦克森罗宾斯案,导致了证券交易委员颁布了新的审计程序规则。
安然事件导致了萨班斯法案的出台。
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四、职业界对诉讼环境的反应1、发布权威公告2、加强对质量控制的关注3、高质量地完成审计工作4、争取立法支持,颁布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和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包括:
更加重视与客户承接及续约的相关的政策及程序;加大对后续教育的投入;建立独立合伙人复核制度;对会计审计问题的内部指导沟通;提出内部质量控制规程方面的政策说明;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业务进行独立质量复核;更加重视对审计理论及其应用研究。
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四、职业界对诉讼环境的反应1、发布权威公告2、加强对质量控制的关注3、高质量地完成审计工作4、争取立法支持,避免法律责任的最后保护措施是:
谨慎遵循行业技术方面和道德方面的准则,第二节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四、职业界对诉讼环境的反应1、发布权威公告2、加强对质量控制的关注3、高质量地完成审计工作4、争取立法支持,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法院经常不考虑是否高质量地审计完成工作,首先执行赔偿程序。
而且连带责任的适用及巨大的惩罚性赔偿的判决,给审计师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绝大多数州已修订了他们的法律。
特别是1995年国会通过改革法案,连带责任被修改后的比例责任所替代,显著降低了审计师在相关诉讼中的潜在损失。
会计行业应继续在联邦和州两个层次上争取立法支持。
以遏制联邦法律被滥用。
第三节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相关法律的规定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42条证券法173条公司法208条司法解释,注册会计师法39条证券法182条公司法208条,刑法229条注册会计师法39条公司法219条证券法202条,第三节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司法解释中关于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规定1、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1)明确侵权责任的范围
(2)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验资业务和审计业务。
关键:
既要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2007的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应知第三人,可预见第三人,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保护公众投资人的司法正义”为代价。
第三人范围的扩大化导致的诉讼急剧增加的后果。
第三节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司法解释中关于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规定1、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1)明确侵权责任的范围
(2)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验资业务和审计业务。
关键:
既要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2007的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争论的焦点,应知第三人,可预见第三人,一种相对公平的解决途径:
利害关系人可预见第三人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顺位和过失比例责任,第三节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司法解释中关于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规定1、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1)明确侵权责任的范围
(2)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3)统一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它将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
按照该原则,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负民事责任。
包括验资业务和审计业务。
可预见第三人,第三节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司法解释中关于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规定2、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措施
(1)承认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2)明确诉讼当事人的列置,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奠定基础。
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案件通常都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两个方面。
利害关系人损失的真正原因是被审计单位内部存在的欺诈或经营失败,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仅仅在于没有及时发现或披露出这些错弊。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规定: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节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司法解释中关于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规定2、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措施
(1)承认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2)明确诉讼当事人的列置(3)明确认定过错责任的具体操作规则,连带责任、比例责任和补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或其他主观故意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因工作过失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再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失为“补充责任”性质。
第四节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的对策,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签订详尽的业务约定书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课间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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