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利息的税务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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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税务处理,利息的税务处理,企业的融资手段有:
(一)金融机构借款
(二)非金融机构借款(三)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购买商品(四)融资性售后回租(13号公告)(五)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六)“假股权真债权”(私募股权基金)(七)合并融资(八)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九)贴现利息,利息的税务处理,
(一)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按照方向)按照利息的方向划分:
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二是对收到的利息收入如何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税种)二是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如何纳税。
还要对利息的税务处理,按照不同的税种进行解读。
利息的税务处理,三大板块:
1-6利息收入;7-11利息费用;12-15融资模式
(一)资金占用费是否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
(国税函【1995】156号)
(二)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得税和营业税)(三)集团公司转贷的税务处理。
(财税【2000】007号)(四)无偿贷款的纳税调整问题(区分关联企业还是非关联企业?
)(五)延期付款利息的税务处理(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六)利息费用的扣除政策(条例37、38;31号文件第21条)(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国税函【2003】1114号)(八)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是否允许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九)资本弱化(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十)资本未到位的利息问题(国税函【2009】312号)(十一)土地增值税的利息计算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十二)私募股权融资(“假股权真债权”)案例(十三)融资性售后回购(2010年13号公告)(十四)现金折扣(国税发【2008】875号)(十五)贴现利息(甬地税函【2010】20号),利息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缴纳营业税么?
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10条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因此,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利息的税务处理,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思考:
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相同?
(先收利息情况略有不同),利息的税务处理,
(二)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即:
利息收入的确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
利息的税务处理,(三)银行转贷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是具有资金池理念的企业集团遇到的很麻烦的问题。
1、财税【2000】007(银行转贷基本政策)2、国税发【2002】13号(银行转贷+财务公司)3、财税【2006】134号(银行转贷+4、国税函【2002】837号5、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21条(无需发票)常见误区:
收取银行转贷业务的服务费。
资金池目前的税收政策稀里糊涂。
什么是集团公司(工商企字【1998】59号)?
利息的税务处理,(四)利息的关联交易问题:
无偿贷款是否可能被纳税调整?
例如,A公司向M公司提供借款1亿元的无偿借款,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1、所得税(如果是银行贷款,则利息费用属于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果是自有资金,非关联企业一般不调整,关联企业要调整。
)2、营业税(营业税,无偿赠送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
肖捷局长明确不调整。
),网友fuqianghao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03-3010:
53主持人我看这位网友研究得还挺细致的。
03-3010:
54肖捷正如主持人刚才所讲的,这位网友研究得确实很细致。
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
03-3010:
54主持人好的,我想这位网友应该会满意您的回答。
03-30,利息的税务处理,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摘自国税发【2009】2号文件,利息的税务处理,利息关联交易案例1、宝洁公司案例(8149万元纳税调整)2、广东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案例关于双向调整:
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30条,利息的税务处理,(五)延期付款利息1、延期付款利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价外费用条款)2、增值税和营业税利用价外费用条款可以相互转化。
案例:
A公司贷款给关联企业M公司贷款1亿元,采取A公司销售给M公司2亿元货物,M公司再销售给A公司的客户,即:
M公司过一下桥,其中1亿元延期支付给A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800万元,此利息作为价外费用交纳增值税,上游销项,下游进项,双方无利益损失。
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598号)例如:
同一集团内部,缴纳增值税为好;不同集团内部缴纳营业税。
(同一集团的利润诉求:
“糕饼公司和饲料公司招待上级领导”。
)基于同一集团内部交易模型:
尽量减少营业税。
例如:
运输费用、利息、劳务费用等。
案例:
中石化和中石化资产公司的管道问题。
利息的税务处理,(六)利息费用扣除基本规定条例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1、合理性。
利息标准与防止资本弱化。
2、划分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
(包括12个月以上建造的存货),利息的税务处理,(六)利息费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利息的税务处理,(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动利率?
(1)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
(2)2009年司长答疑第35个问题(3)2004年人民银行宣布,取消浮动利率的限制,具体应当如何执行?
“春秋战国乱悠悠”,利息的税务处理,(八)向个人支付的利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1、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2、浙江国税汇缴问答(2008)3、浙江地税汇缴问答(2009年)4、浙地税函【2004】548号思考1:
个人将自有房屋等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其利息支付给个人,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
(宁波和河北处理不同)思考2:
假按揭的利息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
资本弱化(见投资部分),利息的税务处理,(十)合理的借款费用(未到位资本利息问题)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投资者资本未到位,实际上是变相的资本弱化。
(十一)土地增值税中的利息支出,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即:
全部用自有资金的,也按照10%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十一)土地增值税中的利息支出,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
(一)、
(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融资模式,(十二)私募股权基金(案例)案例:
2008年B公司以4000万元全资成立M房地产项目公司,由于缺乏资金,引入了私募股权基金,A公司投资5000万元到房地产公司M公司,占M公司60%股份,补充协议约定,股权投资期限一年,投资半年时,视M公司未分配利润情况进行分红,一年后A公司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
A公司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8%,即:
900万元。
计算公式为A公司收益900万元=收到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金额-5000万)75%,例如,假设M公司中期未分红400万元,则股权转让价格为6200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融资模式,(十二)私募股权基金(案例)1.中期无分红:
900万(年收益)=0(股息红利)+(股权转让金额-5000万)75%股权转让金额=90075%+5000万=6200(万元),即:
一年后B公司应该以6200万元将A公司的股权收回。
B公司实际支付融资成本为1200万元。
2.中期有分红:
假设,中期分红为300万元,则股权转让金额计算如下:
(股权转让金额-5000万)75%=900万-300万股权转让金额-5000万=600万75%=800万元股权转让金额=5000+800=5800(万元)。
B公司实际支付融资成本为800+300=1100(万元),融资模式,(十三)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13号公告的对策。
1、国税函【2000】514号2、财税【2003】16号,融资模式,(十三)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13号公告的对策。
1、国税函【2000】514号2、财税【2003】16号第一步,先买设备;第二部,售后回租给融资租赁公司。
解决了抵扣问题,由于13号公告的存在也没有加大税负。
融资模式,(十四)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融资模式,(十五)票据贴现参见甬地税一函【2010】20号文件第19条的解读1.卖取得的承兑汇票融资2.向关联企业开出融资性承兑汇票融资3.卖方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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