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学第三专题学校篇.ppt
- 文档编号:18068646
- 上传时间:2023-08-08
- 格式:PPT
- 页数:22
- 大小:1.18MB
高等教育学第三专题学校篇.ppt
《高等教育学第三专题学校篇.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等教育学第三专题学校篇.ppt(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三专题学校篇,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二、高等学校的设立三、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四、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所确认的高等学校在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联系时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一)西方主要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法国:
公立高校为公法人,私立高校为私法人。
(P88)德国:
高校既是公法团体,又是国家设立的营造物。
英国:
根据高校设立的依据区分,如果是依法设立或者通过国王特许状设立的,则是公法人,如果是依据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是私法人。
美国:
公立高校属于政府机构,公立高校属于公共的信托机构,宪法上的自治大学。
(二)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
(1)事业单位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法律规定的行政权。
刘燕文没有能够穿上这样的衣服。
案例:
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以下简称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根据国家对民办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意对武昌分校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在协议附件载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规定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非外国语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何小强获得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于其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武昌分校根据上述实施细则,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其申请学士学位。
8月26日,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和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
2008年5月21日,武昌分校作出书面答复,因何小强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华中科技大学不能授予其学士学位。
裁判结果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洪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何小强要求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为其颁发工学学士学位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武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理由: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具有审查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的法定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以及国家促进民办高校办学政策的相关规定,华中科技大学有权按照与民办高校的协议,对于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民办高校本科毕业生经审查合格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
二、被告制定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
高等学校依法行使教学自主权,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的细化,自行对其所培养的本科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
三、对学校授予学位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
各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基本原则范围内确定各自学士学位授予的学术水平衡量标准,是学术自治原则在高等学校办学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前提下,确定较高的学士学位授予学术标准或适当放宽学士学位授予学术标准,均应由各高等学校根据各自的办学理念、教学实际情况和对学术水平的理想追求自行决定。
对学士学位授予的司法审查不能干涉和影响高等学校的学术自治原则,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
二、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P95)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高等学校的设立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设立不同类别高等学校的特殊条件(P98)(四)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三、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1、高校的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人格权身份权,高等学校享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自主权属于行政权力。
2、高校作为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学权)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招生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的权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校内人事权)比例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财产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性质通常,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所享有的权利是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
从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调整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学校与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前者学校是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后者学校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
两方面都是行政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对司法审查的回应:
1、自觉接受司法审查的检验和监督2、践行正当程序原则,与司法审查机关一起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进步3、司法机关不能多度干预,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2、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高等的标准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就其他有关情况提高便利5、按照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四、高等学校内部管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党委领导:
学校的思想政治领导权,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2、校长行政(P118)3、教授治学(119)4、民主管理和监督,我国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执行机构:
校长,公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公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1、党委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明晰2、高校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关系不够科学,学术权力地位不高,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思路: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就是关系内部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党委行使政治权力,行政行使行政权力。
2、解决我国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失衡的问题,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学校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建立和完善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和活动规则。
重点内容:
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的含义2、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积极意义3、我国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4、我国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的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5、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6、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性质7、高等学校对司法审查的积极应对8、我国公办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9、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高等 教育学 第三 专题 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