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千溪乡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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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千溪乡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
毕节市千溪乡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号)中绩效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根据《毕节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毕人劳社办字[2009]51号)、《毕节市教育系统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毕市教字[2009]27号),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人事制度,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科学发展,切实做好我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绩效考核工作原则
(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二)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三)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过程公开,方法公平,结果公正,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易于操作,便于考核。
(四)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
全乡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力求科学合理,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全乡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及特岗教师。
按国家规定,我乡小学系列的所有学校均属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绩效工资制度。
除中心校校长以外,凡在我乡从事小学及小学前教育教学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均属本方案考评对象,考评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绩效工资组成
第四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局按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分类别核定标准,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班主任津贴、艰苦边远农村教师补贴和校长津贴后,其余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学校考核发放。
本方案即指拿出三项津补贴后其余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管理。
第三章其余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项目设置
第五条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分配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和突出贡献奖、岗位绩效工资等,各校可根据学校管理实际增减项目设置。
第六条超课时津贴的设置:
各学校可参照黔教机编[19933]119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规定本校教师工作量,要因事设岗,设岗在前,定人在后,要充分考虑在一线岗位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岗位课时量,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
由学校在本校其余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据实拿出一定额度设置超课时津贴。
骨干教师因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可折算为每周一节课的工作量。
经省、地、市教育部门评选的骨干教师,通过本校教职工、学生、家长代表等测评,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发挥作用,合格者方可折算工作量。
第七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和突出贡献奖的设置:
学校设置教育教学成果奖,用于奖励在教育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设置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学校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
由学校在本校其余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的额度作为奖金,考核发放。
具体设置如下:
1、教育教学成果奖。
教育教学成果奖专用于奖励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具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其规定如下:
①凡在乡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性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活动中直接参与或辅导学生取得奖项的(中心校有登记的为准,且附奖证复印件),按数字名次或数字等级计入考核分数,一等奖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四等奖和优秀奖、鼓励奖、组织奖0.5分,获得市级、地级、省级、国家级的,在乡级的基础上依次加2分,同一科目、同一项目或同一活动获得多级多次奖励的以最高一次奖项一次性发放,不重复累计。
②凡在学年统考中获得名次奖的科目,每科次分别给予奖励:
奖励名次按全乡班级数的一半取整(如6个班的一半是3就奖励前三名,7个班的一半是3.5也奖励前三名,依次类推)。
A、排名奖:
按前1、2、3、4、5名分别给5、4、3、2、1分;
B、上升名次奖:
在非奖励名次内每上升一个名次给一分,在奖励名次内每上升一个名次给2分,一次性从非奖励名次内上升到奖励名次前列内的分段计算,累计加分(如从第8名上升到第二名的,给8分)。
2、超课时补贴可按每节15元统计提取发放。
3、未上统考科目的,根据所有老师测评结果,最后等级为优秀的给3分,称职的给1分,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不给分。
4、突出贡献奖:
学校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获得乡级以上表彰的,按1、2、3等分别加3、2、1分,获市级、地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在乡级的基础上依次递加2分,同一科目、同一项目或同一活动获得多级多次奖励的以最高一次奖项一次性发放,不重复累计。
各校可根据自身实际,自定考核考评和各种津补贴细则,经教师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岗位绩效工资的设置:
把本校提取超课时津贴和突出贡献奖及其他自设项目津补贴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作为岗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发放。
第九条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因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学工作量可参照副校长每周2-4节、中层干部每周4-6节计算,超工作量享受超课时津贴。
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通过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为结合本校学生人数,按本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倍数确定发放标准(见下表,中心校副校长、中层干部按表中最高学生人数计)。
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本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0.6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副校级领导的考评:
教学工作量每周2-4节,完成分管工作情况则根据局和校长对学校班子成员的考核结论,分别对其分管的工作对应加减分,所得分值除以其分管工作的分值比例即得该副校长的评估分值,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秀,60~79为称职,40~59分为基本称职,39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等次按局《毕市教字[2010]76号》执行(见附表1)。
2、中层干部的绩效考评,教学工作量每周4-6节,完成工作情况根据局和校长对分管领导和班子成员的考评结果对应加减分,所得分值所对应的考评等次与副校长相同,对应工资(见附表1)。
3、其他专兼职管理人员如管理工作折算了课时量减课的,可根据管理工作岗位与任课课时的比例进行,如未折算课时量的可折合成课时量发放超课时津贴,再参与教师岗位绩效考评。
附表1:
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标准
职务
等
学生人数级
副校长
中层干部(正职)
中层干部(副职)
和团队干部
优秀
称职
优秀
称职
优秀
称职
2000人以上
2.1
1.9
1.9
1.7
1.7
1.6
1501~2000人
1.9
1.7
1.7
1.5
1.5
1.4
1001~1500人
1.7
1.5
1.5
1.3
1.3
1.2
501~1000人
1.5
1.3
1.3
1.2
1.2
1.1
500人以下
1.3
1.2
1.2
1.1
1.1
1.0
说明:
参加上表中考核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兼任班主任工作(若因工作需要任班主任的,可享受同等级班主任补贴的60%),并且一律不得享受教师岗位绩效工资的分配,一兼几职的以最高职级考核定等次,不重复计算。
各校要核算好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组成部分,确保各项指标的顺利考核并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四章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师德考核。
分配方案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
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否则定性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未评为“合格”或“优秀”的不能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包括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和突出贡献奖的考核发放)。
各校要拟定切合实际的师德考核细则,对师德表现进行量化、定性。
第十一条岗位绩效考核
考核项目由考勤、岗位绩效、其他加减分项目组成,其中考勤20、岗位工作绩效80。
1、考勤(20分)。
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
病假(经学校核实)3天扣1分、事假1天扣1分、旷工1天扣3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婚、丧、产、公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依据为学校考勤记载。
2、岗位工作绩效(80)。
按教师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分类考核。
教师岗位绩效主要考核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从事德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
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各学科必须体现爱国主义教育和渗透法制教育;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实施素质教育。
4、其他项目加减分(在考核学期内产生的项目)。
各校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加减分项目,作为上述几项考核项目补充内容,得分不超过10分。
对师德败坏、体罚学生、有偿家教,乱收费、乱订教辅资料等有损学校声誉、影响教师形象的行为,要列为减分项目。
(各校参考使用:
《教师岗位考核评分表》、《管理岗位考核评分表》、《工勤岗位考核评分表》)(见附件)
第五章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中心校校长由教育局考核,中心校副校长、中层领导、党群组织领导、村校校长(负责人)(必须有上级组织行文)的绩效由中心校考核,考核结果报乡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中心校负责本部辖区内校点教职工绩效考核,各村校辖区内校点的班主任绩效和教职工绩效由各村校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上报中心校。
第十四条中心校和各村级小学都要建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组,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考核。
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平时考核由学校拟定符合工作特点的常规工作考核细则自行开展,主要考核考勤、工作过程等,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综合考核
(1)教职工个人总结、自评、述职。
(2)考核组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分别按照《教师岗位考核评分表》、《管理岗位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
(附参考表一、二)
(3)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组提出的考核等次进行审核评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4)将综合评定的考核结果,由校长签字后在本校公示一周。
(5)对公示无异议者,按综合评定的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将综合评定的考核结果存入个人考核档案,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村组(社区)的意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根据教师岗位特点和职责,分教师工作岗位、管理工作岗位、工勤工作岗位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各校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
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测试、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绩效考核载体。
要充分发挥教师和学校有关组织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力求让绩效考核能全面正确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教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分配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
每位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得分相加,即得到全校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总分。
提取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和突出贡献奖及其他自设项目津补贴后的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总分,所得分值乘以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岗位绩效工资额度。
计算公式为:
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本校提取超课时津贴后)
教职工岗位绩效工资=×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得分
全校岗位绩效考核总分
第二十条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工作任务的教师,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付出的工作量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累加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和突出贡献奖、岗位绩效工资,以及班主任津贴、农村艰苦边远教师补贴等,即为教职工个人所得奖励性绩效工资。
即: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和突出贡献奖+岗位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农村艰苦边远教师补贴。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对绩效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和乡中心校、教育局依次反映。
第二十二条全乡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含班主任津贴、农村艰苦边远教师补贴)分两段考核(2月一7月、8月一次年1月),分别造册发放,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通过个人工资帐户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第七章特殊情况的考核处理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受援学校按派出学校要求提供考核有关材料,派出学校考核。
第二十四条经市教育局批准脱产学习的按该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经医院确诊的癌症病、麻疯病、精神病等国家规定的特殊病患者和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按该校平均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经组织批准借用(市人事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的人员,由借入单位提供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的工作日志和工作绩效考核情况,对完成任务的按该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
对提供不出经借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的工作日志和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今年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平均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按平均标准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同时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按平均标准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同时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一个月内有一周旷工的,停发本月绩效工资:
一年内有一个月连续旷工或累计计算达一个月的,停发本年度绩效工资。
第三十一条2009年1月1日以后达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工资继续发放。
第三十三条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不任现职但保留正校级待遇的离任校级领导(校长、专职支部书记),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除按该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标准发放外,可以按班主任津贴基数标准享受每月100元津贴;不任现职但保留副校级待遇的离任副校级领导(副校长、专职副支部书记),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以按该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半均标准发放。
第三十五条以校为单位核定教师考核名单(村校名单加盖村民委员会和中心校公章,报市教育局备案),新增教师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的安置或调动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学期有下列工作情况的,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发放:
(1)未经市教育局同意批准脱产学习的;
(2)解除聘用合同的;
(3)不假外出的;
(4)无正当理由参与群访、集访、非访的。
(5)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参与黄、赌、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达不到法律法规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
凡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分别扣除绩效考核得分的20%、30%、60%、80%:
降级、撤职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
第八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校要根据以上考核方案,制订具体而切实可行的绩效考评方案和评分细则,考评方案和评分细则必须在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数半数以上到会,得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如果运行时发现方案和评分细则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平,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
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
中心校对每所学校的具体考评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
考核结果揭晓后,要按要求进行公示。
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
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第四十条各校教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小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
考核组具体负责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工作。
考核组由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和教职工代表3—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考核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第四十一条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
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
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且从此不得参与考核。
第九章考核工作的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实行绩效工资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第四十三条教育局把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及校长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校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实施绩效工资中,教职工如对学校的考核及考核方案有意见,可通过正常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反映,不允许在媒体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恶意炒作。
如有通过媒体或不正当手段恶意炒作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校要做好特岗教师的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将特岗教师另册列为考核范围。
第四十七条本方案由乡中心校负责解释。
附件:
《班主任考核细则》
《教师岗位考核评分表(表一)》
《管理岗位考核评分表(表二)》
附:
班主任津贴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
坚持客观分值的累计,避免主观感情用事。
2、按劳分配的原则。
付出必有回报,但付出与回报不一定成正比例,因此必须根据工作的实际效果按劳计酬。
3、坚持平时考评与学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班主任津贴的发放办法
班主任津贴是从绩效工资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由市教育局按14%-15%提取,结合班级学生人数由各学校考核按等级发放,最高每月不得超过200元,发放标准如下:
等次
学生人数
一
(12%)
二
(80%)
三
(8%)
50人及以上
200
160
130
30-49人
160
120
90
29人及以下
130
90
60
三、考核细则(仅供参考)
根据我校实际,学校对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采取全学期定量评估共计100分的方式按分值划分等级分两次计发。
严禁平均分配和主观考评。
1、常规工作评估(100分)
(1)扣分项目
①每周一的升旗仪式,班主任必须站立学生队列最后,缺一次扣1分,扣完本条分值为止。
(10分)
②常规性卫生检查,教室和本班所负责的清洁区必须无暴露性纸屑、包装袋、灰尘等明显脏物,卫生工具摆放规范,评分标准是:
干净给2分,打扫但未打扫干净的给1分,明显未打扫的0分,教室的门窗有损坏未报请总务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教室内字画、名人名言张贴物等不规范每发现一处每次扣1分,最后得分乘以5除以检查次数得本条积分,满分10分。
③学校组织的开会、学习等集体性行为,缺一次扣2分,迟到一次扣1分,本条10分,扣完为止。
如有特殊情况如请假或出差(必须有人代办),经批准的假期内和按病、事假相关规定执行的不在此考核范围。
④学生红领巾佩戴整齐,如领导或值周教师发现未佩戴的,每1人次扣0.1分,全期累扣,本条10分,扣完为止。
⑤班工作记录每周至少一次,每缺一次扣1分;每周一次的班队课有主题和过程,每缺一项次扣1分。
(10分)
⑥学生仪表端庄、整洁。
检查时发现男生头发遮挡耳朵和衣领的每人次扣0.5分,女生染发烫发的每人次扣0.5分,衣着不整洁的每人次扣0.5分。
本条10分,扣完为止。
⑦学生有不尊重教职员工,出现顶撞、辱骂、威胁等恶劣行径经调查属实的每人次扣2分。
本条10分,扣完为止。
⑧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到校园,每发现一人次扣2分,造成危害的每人次扣5分,此条累计。
⑨乱扔纸屑、包装袋、果皮等垃圾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此条累计。
⑩学生有打架、斗殴行为并报学校领导处理的每人次扣1分。
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当事人住院的每住院一人次扣5分,此条累计。
服从学校科学安排给10分,推诿或不服从一次扣2分。
师生自主穿拖鞋或单穿外露式背心、短裤进入校园的每人次扣1分。
(全年无违反的给10分)
未经上级许可,自行组织罢课、停课的每次扣10分,此条累计。
⒁按时上交学校要求上交的班工作计划、德育工作计划、安全工作计划或与班工作有关的记录和总结等业务资料的给10分。
每迟交一次扣1分,缺交一次扣2分(依据是各校业务检查登记)。
(2)加分项目
⒂发表有关对学生德育教育的论文,按乡、市、地、省、国家级5个等次,每篇分别加1、2、3、5、10分。
⒃学生获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相关德育方面称号或等次的,按乡、市、地、省、国家等级别分别加1、2、3、5、10分。
⒄参加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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