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区队长复训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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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区队长复训题库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
通风区队长题库
一、判断题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
2.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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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采煤碳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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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行停产。
﹙﹚
5.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
6.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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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矿山安全法》规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9.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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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12.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13.煤矿企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14.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张后,不的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
15..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
1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17.煤矿从事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
18.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首次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
1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2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为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30.《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3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单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32.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3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3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35.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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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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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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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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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煤矿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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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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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无权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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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生产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中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并违反规章制度(包括领导人员违章指挥和职工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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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则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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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其目的是在于保证生产安全和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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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根据安全工程的观点,事故仅来源于人的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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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安全评价可对系统进行定性、定量评价,但不能确认系统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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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体系的核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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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安全系统工程的研究对象是“人一机一环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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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中,人的失误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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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煤矿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注重对人的生命与健康损失进行评价,以对事故的严重性和影响进行更合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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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安全评价综合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对系统的安全进行预测和度量,是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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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直接责任是指与事故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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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发生3人以下煤矿事故,由煤矿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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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发现造成事故的紧急危险情况时,安全检查员有权命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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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安全检查员发现不安全问题和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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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完全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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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无论工伤事故责任是否在于劳动者一方,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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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与评价的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或及时地发现体系运行过程所存在的问题,并确定问题产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续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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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企业中对人身有害或污染劳动环境的设备无法改造时,交罚款后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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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禁止、停止的颜色为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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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事故的发生是完全没有规律的偶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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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在安全管理的强制原理中,所谓“强制”就是让被管理者绝对服从,不必经过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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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矿长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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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两证”和“一标志”,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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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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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人员不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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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领导者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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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仅强调对安全行为的激励,更要重视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这样,才能使安全管理和教育的效果更为理想,使预防事故的境界更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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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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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总要求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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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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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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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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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危险源是控制事故隐患的安全措施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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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排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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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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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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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
79.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80.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
()
81.巷道中的浮煤应及时清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
82.能被吸人人体肺泡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性最大。
()
83.沉积煤尘是煤矿发生煤尘爆炸的最大隐患。
()
84.粉尘颗粒越小,越容易被水润湿。
()
85.开采煤炭时矿尘生成量的多少与地质因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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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矿尘的产生量与顶板管理方式无关。
()
87.连续爆炸是煤尘爆炸的特征,与有无积尘没有关系。
()
88.煤尘的挥发分越高,爆炸的危险性越小。
()
89.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层的煤尘有爆炸危险性,该矿井就应定为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矿井()。
90.我国煤矿主要采取以风、水为主的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
91.要使排尘效果最佳,必须使风速达到或接近最优排尘风速而不能超过。
()
92.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煤尘都具有爆炸危险性。
()
93.煤尘的爆炸危险性与其所含挥发分无关。
()
94.煤的变质程度越低,其煤尘的爆炸性越弱。
()
95.煤尘只有呈悬浮状态并达到一定浓度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
()
96.煤含有的灰分可降低煤尘的爆炸性。
()
97.同一煤种不同粒度条件下,爆炸压力随粒度的减小而增高。
()
98.在有大量沉积煤尘的巷道中,爆炸地点距离爆源越远,爆炸压力越大.()
99.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首先开采的煤层瓦斯涌出量小。
()
100.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
101.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
102.煤层突出的危险性随煤层含水量的增加而减小。
()
103.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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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矿井瓦斯涌出量与工作面回采速度成反比。
()
105.降低封闭区域两端的压差可以减少老采空区瓦斯涌出。
()
106.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
107.有其他可燃气体的混入往往使瓦斯的爆炸下限降低。
()
108.因为粉尘是固体,所以飘浮在空气中的煤尘不会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
()
109.采煤工作面实行上行风时,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通常首先发生在回风隅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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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对于瓦斯涌出量大的煤层或采空区,在采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
111.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但可以设置电器设备。
()
112.回采工作面大面积落煤也会造成大量的瓦斯涌出。
()
113.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应采取“限量排放”措施,严禁“一风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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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
115.断层等地质构造带附近易发生突出,特别是构造应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险性大。
()
116.开采保护层之前,一般应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
117.煤与瓦斯突出分布不受地质构造限制。
()
118.专用排瓦斯巷内的支护形式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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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
110.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
121.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122.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
123.掘进工作面断面小、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对较小,瓦斯事故的危险性较小。
()
124.对于采煤工作面应特别注意回风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证工作面的供给风量。
()
125.安设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巷道所通过的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
()
126.有计划停风时,局部通风机停风前,必须先撤出工作面的人员并切断工作面的供电。
()
127.煤层瓦斯含量越大,瓦斯压力越高,透气性越好,瓦斯涌出量就越高。
()
128.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129.压入式井瓦斯涌出量随风压增大而减少。
()
130.瓦斯的密度比空气小,所以瓦斯易在巷道上部积聚。
()
131.多煤层开采时,相邻煤层越多,含有的瓦斯量越大,距离开采层越近,则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越大。
()
132.掘进巷道贯通前,除综合机械化掘进以外的其他巷道在相距1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
133.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6年修订1次。
()
134。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安设2道联锁的正叵日风门即可。
()
135。
进风井口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地点的,不必在制定安全措施。
()
136.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两个工作面之间可以串联通风。
()
137.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下行通风。
()
138.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可以设置调节风窗。
()
139.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
140.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
141.可以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
14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人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143.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144.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可以不采用压入式。
()
145.可以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
146.可以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
14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48.一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通风,这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
149.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并上、下防灭火措施.()。
150.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151.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5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15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没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
15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60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
154.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
155.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扩大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
156.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不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
157。
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
158.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
159.具有自燃倾向性的煤炭只有处于破碎状态、通风供氧、易于蓄热的环境中才能产生自燃现象。
()
160.防火对通风的要求是风流稳定、漏风量少和通风网络中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
161.对采区的开采线、停采线和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
162。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前进式或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16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
16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
165.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
166.启封火区时,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
167.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通风科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
168.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2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芦工作。
()
16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
170.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不必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
171.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不需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但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
172.采用氮气防灭火时,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
173.开采保护层时,根据实际情况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
()
174.采掘工作面设计后,要再进行瓦斯防治设计()。
175.抽采管路应与电缆同侧敷设。
()
176.瓦斯抽采参数主要测定抽采浓度、负压、温度、流速。
()
177.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井下采空区瓦斯抽采,当发现管道内出现CO时,应控制采空区瓦斯抽采量,当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采空区瓦斯抽采。
()
178.煤层瓦斯包括游离瓦斯和吸附瓦斯。
其中游离瓦斯占大部分。
()
179.当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监控值班人员应通过遥控断电切断该地点局部通风机电源。
()
180.一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通风。
这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
181.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
18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每天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
183.在井下瓦斯检查员检测的结果与甲烷传感器发生误差时,以瓦斯检查员检测结果为准。
()
184.为方便因甲烷浓度超限使被控设备电源停电后的送电工作麻烦,可以设置成自动送电。
()
18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
186.当甲烷超限断电时,应切断被控区域的全部电源。
()
187.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
188.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
189.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
190.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
19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
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19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是0.5%CH4。
()
193.煤矿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
194.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19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196.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197.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是确定瓦斯含量、预测瓦斯涌出量、评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煤层储量的要基础。
198.煤层瓦斯压力主动测压法是指通过三通向钻孔注入高压氧气,从而缩短测压时间。
()
199.已建立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移动泵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排系统的管道内,但必须进行专门设计,不能影响永久抽采系统。
()
20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联网功能,在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联网。
()
判断题答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
×
√
√
×
√
√
×
√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
×
√
√
√
√
×
√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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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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