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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行政许可的法理解读
动物检疫行政许可的法理解读
一
3一中国动物检疫2008年第25卷第1期
动物检疫行政许可的法理解读
汪文辉熊家亮”魏龙)汪明陈向前.’(中国农业大学北京100094)
动物检疫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动
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
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它是由法定的机
构(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人员(官方兽
医).采取法定的程序和方法,依照法
定的检疫标准.对法定的检疫对象(动
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并给
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
证明,准予其饲养,出售,屠宰加工,
运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是国家
确认的许可类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认
识,理解和分析动物检疫行政许可的
行为构成,法理特性.对于按照公共
行政管理的一般原则.深化兽医管理
体制改革.科学设计动物检疫管理制
度,科学设置,组建和监督管理动物
检疫执法机构及执法行为.全面开展
各项检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
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
健康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动物检疫的基本特点
动物检疫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动
物防疫法》,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技
术的手段.通过一定的检验程序的实
施.判定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适合饲
养,出售,屠宰加工及运输,并给适合
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验
讫标识.从而有效防止畜禽疫病传
播.就其工作的范畴来讲.有以下几
1湖北省荆州市动物防疫监督站434020
2湖北省荆州市动物检疫站434020
3)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青岛266032
监督机构的职责重在行政执法,防疫
检疫,食品安全监督,公共卫生保障等
公益职能.这就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执法人员的专业科学综合素质和政
治,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科技的进步.畜牧科技执法
水平必须相应提高这就要求社会各
界特别是政府部门增加资金,人才,
技术,仪器设备方面的投入,充分利
用和优化现有兽医资源.建立切实可
行的用人机制.按照”三进”和”三定
“原则,真正落实兽医行政,执法和技
术支持机构的所需经费.以适应新形
势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和畜牧执法任
个特点:
1.1全局性(社会性:
动物检疫是国
家从整个动物卫生的全局考虑而采
取的具体的动物卫生措施.现如今已
经是我国动物卫生领域的一项制度.
因此.必须有一盘棋的整体观点.即
使仅个别地方不执行检疫规定.疫病
都有可能到处传播蔓延.势必造成破
坏总体检疫的严重后果从畜牧业生
产过程来看,生产,流通,交换,消费
各环节几乎都涉及检疫问题.生产
者,经营者都有对持有的动物及动物
产品进行检疫申报的义务从全社会
来看,开展检疫,防止动物疫病的传
播,不仅仅是农牧部门的事,生产,经
营单位和个人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防疫检疫规定.国家管理部门之间应
加强配合.在管理工作实践中寻找其
结合点.各地农牧部门之间也应加强
联防协作.从而充分发动全社会的相
关力量.保证检疫制度的切实实施.
1.2强制性(法律性):
动物检疫是一
种政府行为.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从
而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逃避检疫
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具体执行过程
中.虽然检疫措施必须强制执行,但
也需要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管理相对
人的检验检疫意识目前普遍存在的
法制观念不强.特别是有些法律不健
全,法规不配套.对动物检疫带来相
当大的困难,随着新《动物防疫法》及
配套规章的颁布实施.这种情况定会
务的完成要在培养人才方面舍得投
入.特别是要向基层防疫检疫队伍倾
斜.大力提高基层动物防检队伍的综
合素质,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形成合力,实现从动物饲养,屠宰,加
工,运输,储藏,销售,进出口,涉及到
的相关场所,环境,设施,工艺,操作
规程和方法以及科研,实验,检验及
兽医诊疗,动物福利等方面的全过程
监管.从而从源头上防控动物疫病的
发生.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
4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相关执法部
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加强综合执法水
得到改善
1.3科学性:
动物检疫以畜牧兽医科
学为基础一种动物疫病的发现并检
出,需要对该病的病原,传播过程,临
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有
比较全面的了解.并针对疫病的发
生,传播特点提出控制,扑灭及根除
计划因此.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技
术性和科学性这就要求动物检疫工
作人员不断加强技术培训和考核.提
高业务水平
1.4预防性:
传染病的发生要同时具
备三个条件.即易感动物,传染源和
传播途径检疫是切断传染源的一种
有效的预防手段.对一个地区来说.
没有发生过的病(人们常说的新病)
一
旦传人.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
果.甚至会发生重大疫情.防止这类
疫病的传入或传播蔓延.开展动物检
疫最为有效
1.5预见性:
防止外来疫情传人既是
检疫的本意.也是目标如果任凭外
来疫情传人,扎根并造成危害.然后
才组织防治,就会陷入被动.防治所
花费的代价大而效果却差得多在防
止重大疫情传播方面.检疫必须要有
长远的战略眼光.不能因为已经存在
某种疫病就放松检疫工作.造成更大
的危害.更不能因为目前尚未传人某
种疫病而掉以轻心.放松采取检疫措
施.贻误检疫有利时机.对动物疫病
的及时有效防治留下严重的后果
平.有效监控病死畜禽的处理.
有些病死畜禽通过非法途径流
入市场.特别是高速公路的迅猛发
展.运输通道十分顺畅,加之不少是
跨地区,跨部门作案,信息沟通不畅
通.各自为政.给不法分之以可乘之
机,有的已形成从病死动物收购,运
输,屠宰,加工,储藏一条龙的病死动
物及其产品经营网络.单靠一个地区
和某个执法部门是很难从根本上解
决问题的.必须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相
关执法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大对经营
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确保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
中国动物检疫20o8年第25卷第l期一4—
2动物检疫的行为构成
动物检疫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但
它是由兽医职业行为,兽医技术行
为,准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作为其基
础和构成要件的动物检疫中的兽医
职业行为是指检疫人员对动物实施
临床健康检查时.通过动物的临床表
现(如动,静,起,卧,立及精神状况,
饮水,食欲情况等)是否正常,体温,
脉搏,呼吸是否在正常生理指标范围
内.以及通过检查特定部位(如淋巴,
肌肉,内脏等组织器官)的病理变化,
从而得出临床是否健康结论的兽医
职业行为;当有必要使用仪器设备.
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对
动物疫病进行检查,定性时,该行为
即为兽医技术行为:
检疫人员的查证
验物(如查验免疫证明,消毒证明,动
物疫病及抗体检测证明等)的行为.
则为准行政行为官方兽医根据上述
行为的结果.出具法定的动物检疫证
明后.动物检疫才最终成为行政执法
行为由此可见.必须有兽医职业行
为,兽医技术行为和准行政行为作为
基础和前提.并按照检疫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和有关程序.动物检疫行为
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3动物检疫的法理定性及法律特征
分析
3.1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法》界定
的行政许可行为
2003年8月27日.第10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
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世
界上第一部单独制定的行政许可法.
是中国社会深刻转型的必然产物.它
体现了我国三个文明的发展成果
《行政许可法》第12条”下列事项可
以设定行政许可”中的第四类”直接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
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
事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核
准”这些事项的行政许可的主要作
用是判断某些事项或物品是否达到
特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防止危
险,保障安全.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正是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畜牧生产安
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很明显,《行政许可法》将动物检疫纳
入行政许可的范围.也正式的,明确
的使动物检疫这一行政许可工作具
有了合法性
3.2动物检疫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法》将动物检疫纳入行政
许可范围.而《动物防疫法》则对动物
检疫实施的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行
政许可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动物检疫
工作的实际内涵.动物检疫具有如下
行政许可法学特征:
3.2.1主体的法定性动物检疫的实
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防疫法》
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的行为主
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
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
疫.具有唯一性和专属性.饲养,屠宰
经营企业不能作为检疫主体.不得自
行检疫.
3.2.2内容的法定性动物检疫行政
许可的内容是《动物防疫法》”禁止
性”和”义务性”条款的规定许可是
以法律对管理相对人行为的限制或
禁止为前提.是对法律限制或禁止的
解除.《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
定: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
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
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
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
格的动物产品”国家禁止未经动物
检疫许可而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
产品的行为.任何未经检疫,不凭检
疫证明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其产品
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这种违法行为侵
犯的客体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动
物检疫秩序.《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
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
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
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
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表明了上述
禁止的解除条件是经动物检疫许可.
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3.2.3行为的特定性动物检疫是应
当事人的申请而做出的行政许可行
为.申请是许可的基本启动程序.《动
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
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
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申报检疫.”申报也即申请.没有
相对人的申请就不能启动检疫程序
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动物检疫工
作实行申报检疫制度相对人有申报
的义务,没有申报检疫就出售,屠宰,
运输,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是逃避检
疫.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3.2.4后果的特殊性动物检疫是赋
予当事人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动物
产品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具备特
定的形式要件——出具动物检疫证
明和检疫标志.检疫是一种要式行
为.《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
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
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
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
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
志”这就说明动物检疫是要式行政
行为.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是检疫行政许可成立的必备条件和
程序官方兽医检疫后不出证是失职
行为.检疫行政许可也不成立.动物,
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管理相对人才
获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屠宰,经
营,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权利这种
权利获得的标志是取得重要动物防
疫法律凭证——动物检疫证明和检
疫标志.相当于行政许可类证书
3.2.5对象范围的法定性动物检疫
对象,实施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
种类,范围和环节.动物防疫检疫法
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所有
的动物,动物产品.在所有的条件下
都要经过动物检疫行政许可.《动物
防疫法》对应该实施检疫的动物,动
物产品有明确的界定.还规定了动物
在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
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在经营和运输时
才须经过动物检疫许可检疫许可不
得超出法定界限和范围同时动物检
疫许可主要依据的是动物防疫,检疫
技术性,专业性的标准(技术法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自由裁量权.
也没有数量限制而且动物检疫许可
与申请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自身
条件有关.检疫证明不能转让
动物检疫是国家确认的行政许可
类行为.依法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维护
正常动物检疫管理秩序.就应当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实施动物检疫.为此.应当按照国务院
“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
见”的精神,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
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
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
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动物卫生
监督执法运行机制在推行官方兽医
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官方兽医的
执法监督能力从而使动物检疫工作
迅速走上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轨
道.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
确保畜牧生产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
品及公共卫生安全
注:
本文所引《动物防疫法》具体
条款均为新《动物防疫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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