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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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莱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做好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及方便居民生活,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45号)、《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青建发〔2016〕70号)、《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20〕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业主自愿、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组织、财政奖补。
(二)实施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住宅。
二、加装条件
1.2016年12月5日前竣工交付的四层及以上房屋且未列入未来10年内住房征收、拆除计划。
2.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的,要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须消除隐患后方可申请。
4.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规定,符合日照间距相关要求,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5.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能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说明,且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
6.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为单一业主的以及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虽为地上四层,但第四层属非独立业主阁楼的,暂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符合财政奖补政策的住宅,一个单元最多奖补一部电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加装、实施主体
(一)公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私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
加装主体可以书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合法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公有住宅加装主体也可以自办,私有住宅加装主体也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1至5名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二)具体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实施相关工作的主体,统称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四、资金来源
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业主自筹资金、所涉及房屋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财政奖补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等。
1.业主自筹资金部分,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2.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向相关单位申请。
住房公积金部分,业主可以按顺序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3.财政奖补部分,对于符合《莱西市既有住在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青岛市每部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同时莱西市财政等额奖补10万元。
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奖补资金减半。
4.社会资本参与部分,鼓励实施主体结合自身条件开展市场化运作商业模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
五、实施程序
(一)业主协商和项目报备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般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申请人(即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不超过5名业主或书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申请人及实施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范本、真实性承诺范本见附件1、2)。
1.制定初步方案。
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包括:
用地范围、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加装电梯的总平面布局等初步设计方案及草图,费用预算及分摊筹集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管理方式及后期运行维保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2.征求业主意见。
实施主体应将初步方案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异议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签订书面协议。
本单元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范本见附件3)。
4.加装项目报备。
本单元业主就加装电梯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全部签订书面协议后,实施主体向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项目备案。
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备案申请2个工作日内,召集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予以备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
1.办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
上海东路东端城建综合楼87420797
3.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1)莱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表2份(见附件4);
(2)业主关于加装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及设计草图;
(4)至少一名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
(5)业主无房屋权属证明的,需提供该栋楼房的产权大证、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业主购房合同等涉及房屋建设年代、主体结构、产权人构成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情况说明等(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是否可单列在表格说明)
(二)项目设计和方案公示
1.项目委托设计。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方案。
方案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并应符合《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对设计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或与以下要求不一致的,按下列要求执行。
(1)设计资料准备。
①收集住宅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②调查住宅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程度、施工质量、维护和安全状况以及地基变形情况,从安全性能、抗震性能、地基变形三个方面分析加装电梯的可行性。
(2)结构安全鉴定。
①住宅加装电梯后应满足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经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技术方案,必要时要根据设计单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取样检测。
②楼房为砌体结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未经鉴定和加固直接加装电梯:
早期建造,未进行抗震设计,也无抗震措施的;承重墙体拆改情况较严重,也未采取加固处理措施的;承重墙最小尺寸、圈梁和构造柱设置等主要抗震措施不符合当时抗震标准的;地基变形造成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规范标准或承重墙体开裂,且沉降尚未稳定的。
(3)建筑设计要求。
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除满足《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②加装电梯应因地制宜选择安装位置,底层入户方式应流线简洁,避免迂绕。
加装电梯入户方式分为利用楼梯中间休息平台错半层入户和平层直接入户。
平层直接入户的,进户门位置一般应为靠近电梯侧的第一间房屋(卫生间除外)的最短距离处,连廊宽度不宜大于1.5米,且不应小于1.2米。
③加装电梯应考虑与相邻住户的安全防盗以及居室空间的私密性。
④加装电梯的外观应与原楼房整体建筑风格相协调,同一小区、同一类型住宅加装电梯应在结构形式、电梯井道尺寸、位置、连廊长度、建筑风格等方面尽量一致。
⑤加装电梯设计总平面图中需明确该楼房与相邻建筑的总体关系。
⑥沿城市主次干道楼房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满足规划要求;涉及历史街区文保建筑的,应依法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4)消防应急要求。
①电梯不应占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米。
消防车道的认定以房屋原设计图纸为准,如原设计图纸无明确标识或图纸遗失,则按照加装电梯位置距离消防车道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20米即可满足消防要求。
②加装电梯后应保证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③加装电梯的防火等级不应低于原建筑设计标准。
如原设计图纸无明确标识或图纸遗失,则电梯井壁及连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小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小时。
④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多层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⑤加装电梯后应保证疏散楼梯能够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楼梯间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⑥加装电梯后应保证住宅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⑦加装电梯工程应保证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畅通,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2.设计方案公示。
实施主体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范本见附件5),公示文本中应写明异议反映的渠道(街道办事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公示期不少于10天。
(1)公示内容:
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签名表或者书面协议);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实景合成效果图);有关情况说明。
(2)公示地点:
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单元出入口。
其中“物业区域显著位置”指物业区域主要出入口、会所、布告栏等部位,“本单元出入口”指本单元现有楼梯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3)异议表达:
公示期间,本单元等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加装电梯事项或设计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向实施主体提出异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异议。
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
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4)结果说明:
公示期届满期间未接到相关利益方对加装电梯事项的异议,或有异议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实施主体即可形成公示结果说明(公示结果说明范本见附件6)。
(三)工程手续和办理要求
项目开工建设前,实施主体应及时向规划服务中心办理规划审查手续,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备案等手续,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监管理局书面告知、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加装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事先与相关单位沟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16】145号有关规定,限额以下(土建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下同)的加装电梯项目,由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土建施工备案,签署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范本见附件7),无需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后即可施工。
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五条规定,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第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1.办理规划审查意见
(1)办理部门:
莱西市规划服务中心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
北京西路与广州路交叉口南150米81871605
(3)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①莱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见附件8,提供原件);
②实施主体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提供原件);
③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实景合成效果图)2套;
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2.办理施工文件审查
(1)办理部门:
本市开展业务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
见附件9
(3)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3份)。
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资质章。
3.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1)办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
上海东路东段城建综合楼87420797
(3)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0);
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③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④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⑤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⑥实施主体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申请,应即时通知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项目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即时对加装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开展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即时对加装电梯的安装过程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有关监督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办理项目施工备案的依据。
4.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
(1)告知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2)告知地点及咨询电话:
黄海中路7号88433836
(3)办理时限:
现场即时办理,也可采用网上、邮寄、传真等方式办理。
(4)申报材料:
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11);
②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办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手续
(1)办理部门:
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2)申报地点:
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77号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5号
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45号东风首农大厦905
(3)咨询电话:
85812365
(4)办理时限:
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5)申报材料:
①电梯检验申请受理派工单;(见附件12)
②电梯制造单位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③电梯安装单位提供的电梯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相应资质证明,以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④施工方案;
⑤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⑥电梯机房、井道布置图或土建工程勘测图;
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意见和施工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四)施工组织和验收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主体应当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负责。
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区内加装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及加装电梯的安装过程依法进行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奖补资金,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应由实施主体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电梯使用人存档,接受单位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五)使用登记和交付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后交付用户使用。
1.办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
黄海中路7号88433836
3.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3);
(2)实施主体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电梯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电梯监督检验证明等;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六)电梯维护和安全
按照《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加装电梯作为房屋附属设施,保证其安全运行也是所有出资人的责任。
业主应当请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和单位定期对加装电梯土建部分(尤其是采用钢结构的)进行必要维护,确保加装电梯安全运行。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要结合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无障碍改造等工作,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系人。
对违法加装电梯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质监、综合行政执法、消防、人防、供电、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提高社会认知度。
要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房屋产权单位、电梯公司、施工单位、热心居民的作用,形成合力,确保加装电梯工作稳步推进。
加装电梯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要积极搭建平台,做好意愿征询、协调推进、加装实施工作。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居住委员会搭建好社区协商平台,组织业主民主协商,促成共识达成。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职责,做好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
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1.授权委托书范本
2.承诺书范本
3.书面协议范本
4.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表
5.设计方案公示范本
6.公示结果报告范本
7.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
8.莱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9.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10.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
1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12.电梯检验申请受理派工单
1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莱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和支持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对象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第四条奖补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市地上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
(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电梯使用登记(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奖补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遵循“区市为主、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符合奖补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青岛市每部奖补10万元同时莱西市等额奖补10万元,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奖补资金减半。
第二章奖补资金的申报、分配及管理
第六条 每年9月25日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对已完成使用登记和已进入土建施工阶段计划下一年度9月底前完成使用登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奖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执行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施工主体提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编制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年度预算、预算绩效目标以及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编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在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下达后20日内将区域预算绩效目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下达后30日内,将审核通过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奖补资金具体发放办法,明确发放主体、发放程序、发放时间等内容。
加装电梯完成使用登记后,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按程序一次性拨付奖补资金(含青岛市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绩效管理,每年10月底前将本市年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成情况、市级奖补资金拨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按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应对提报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施工主体对资金使用负责。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和实施主体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得到财政奖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改变原有建筑、加装电梯后新增构筑物和设备的产权关系、维护保养权责关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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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西 既有 住宅 电梯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