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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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推动我区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切实提升我区现有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办馆质量,吸引更多优质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进驻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以下统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扶持条件】非国有博物馆须依法在深圳设立且馆址位于宝安区内,并取得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年度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第四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解决,并以非国有博物馆自愿申请为原则。
第五条【审核经费】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相关经费支出,确保在审核程序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进行。
第六条【扶持重点】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区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宝安特色、行业特性或岭南文化特点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龙头企业举办行业博物馆。
鼓励建设宝安民俗博物馆。
第二章建馆补贴
第七条【补贴条件】对本办法施行后设立,且持续开放时间满一年以上、未领取过建馆补贴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次性建馆补贴。
建馆补贴属于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非国有博物馆的展厅规模和藏品数量进行评定。
馆藏藏品300件(套)以上,且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装修布展费用的50%的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馆藏藏品500件(套)以上,且展厅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装修布展费用的50%的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馆藏藏品800件(套)以上,且展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装修布展费用的50%的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申请材料】
(1)宝安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2)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博物馆的证明文件。
(3)各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等有关材料。
(4)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标注展厅范围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其他功能区域的馆舍总平面图、局部平面图(或平面示意图)。
(5)区住建部门或者区消防应急救援部门核发的消防行政许可证明。
(6)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
(7)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8)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实际装修布展费用的证明材料。
(10)确保观众人身安全设施的必要资料、制度及应急预案。
以上材料均需对原件进行核验。
第九条【审核程序】符合申请建馆补贴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需在每年3月份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1)区文物行政部门得到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授权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定补贴金额,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对初审结果和补贴金额进行核实。
(2)审核通过后,将扶持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及部门网页等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且查证属实的,取消补贴资格,且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投诉无效或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程序报区委宣传部审定,审定后进行拨付。
第三章免费开放门票补贴
第十条【补贴条件】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一万人次以上且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门票补贴,每家博物馆根据在市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结果,被评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年度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和60万元。
门票补贴根据每人次门票补贴标准和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
每人次门票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馆舍场地费用、水电与物业管理等费用总额除以上年度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但不得高于50元。
馆舍为自有物业的,场地费用以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准。
馆舍为租赁的,场地费用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准,但不得高于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用以缴费单据为准。
免费参观总人次根据全年独立办展和合作办展参观人次确定。
独立办展的参观总人次以团体和个人参观人次确定。
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合作办展的,以办展方出具的参观人数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1)宝安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2)参观人数统计材料。
(3)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
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对原件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审核程序】符合申请门票补贴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需在每年3月份向区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的门票补贴。
(1)区文物行政部门得到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授权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定补贴金额,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对初审结果和补贴金额进行核实。
(2)审核通过后,将扶持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及部门网页等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且查证属实的,取消补贴资格,且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投诉无效或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程序报区委宣传部审定,审定后进行拨付。
第四章定级补贴
第十三条【补贴条件】对在市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30万元;被评为“良好”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15万元。
第十四条【补贴条件】对被评定为国家三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对被评定为国家二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对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补贴资金分两次进行发放,第一次发放补贴资金的50%,第二次发放剩余补贴资金,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分两个年度进行申请。
由外地迁来的博物馆,如已被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在申请该项补贴时应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五年之内不得迁离宝安区,否则退还该项补贴。
第十五条【补贴条件】已在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馆藏文物被评定为国家三级文物的,每件(套)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被评定为国家二级文物的,每件(套)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
被评定为国家一级文物的,每件(套)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单家博物馆发放该项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1)宝安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2)评定文件。
(3)文物备案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审核程序】符合申请定级补贴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需在每年3月份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区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扶持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及部门网页等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且查证属实的,取消补贴资格,且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投诉无效或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程序报区委宣传部审定,审定后进行拨付。
第五章场馆扶持
第十八条【馆舍提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市政公园、各级文化场馆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具有改革开放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设立以改革开放为主题的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工业楼宇、商业建筑等建设非国有博物馆。
第十九条【规范用途】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土地等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其他扶持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登记】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区文物行政部门协助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慈善组织登记的指导工作。
非国有博物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给非国有博物馆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寄展服务】加强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支持力度。
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寄展服务。
本办法所称寄展服务是指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与非国有博物馆签订寄展协议,由非国有博物馆将合法拥有的藏品交由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予以保存、展览和科研的服务。
寄展藏品的所有权不变。
寄展服务适用于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馆际交流】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抱团发展,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之间联合举办专题展览,共同策划社会教育活动。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加强与学校、企业的合作,开展“馆校共建”、“馆企共建”活动。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优秀展览。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走出去”,开阔眼界,提高知名度。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自我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获得补贴的单位应当在场馆入口处张贴补贴标识,接受市民监督。
补贴标识由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遵守法规】非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为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估】根据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和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评估的结果,并结合区文物行政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实地考察情况,作为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
对文物部门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非国有博物馆,取消其当年所有扶持项目。
对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非国有博物馆,在三年内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要求】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举办行业博物馆,对行业博物馆的扶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宝安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附件:
深圳市宝安区非国有博物馆
专项资金申报书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博物馆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
目
内
容
申
报
说
明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用款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计划起止时间
开始时间:
年月日
完成时间:
年月日
项目资金申报计划
(万元)
资金总额:
申请资金:
项目单位自筹:
其他:
项目设立依据、可行性及必要性
项目绩效目标
总目标
阶段性目标(每年度)
预期经济效益
预期社会、政治效益
工程项目
工期控制
成本控制
质量控制
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评价指标
预期绩效目标实现进度(或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以前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本栏跨年度项目填写)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三、项目预算安排计划
单位:
万元
项目总预算
申请专项资金
自筹资金
其他资金
预
算
构
成
项目内容
金额
用途说明
四、博物馆基本情况
博物馆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馆舍面积
展厅面积
库房面积
藏品数量
从业人员
全年参观人数
博
物
馆
展
览
活
动
情
况
简
介
五、历年专项资金拨付和单位基本财务状况
1、近三年经费情况
单位:
万元
年度
合计
市财政
区财政
自筹资金
其他
资金使用情况
2、单位基本财务情况
年度
名称
单位
数量
名称
单位
数量
一、收入合计
万元
二、支出合计
万元
其中:
财政拨款
万元
其中:
员工工资支出
万元
本单位收入
万元
其中:
举办展览活动支出
万元
其中:
门票收入
万元
其他支出
万元
其他收入
万元
三、结余
万元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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