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远程经济法离线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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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远程经济法离线作业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经济法》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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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体系:
是指反映国家协调、干预市场经济的各方面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其划分往往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相呼应。
由于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
市场主体管理法、市场运行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
2、经济法渊源:
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不同的渊源,组成了经济法的形式体系。
主要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令、办法、规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签订的或者承认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等。
二、简答题
1、答:
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只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
此说的最大问题在于它认为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以行政手段调整为主的关系。
此种观点已为主流观点所摒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调整对象不同。
第二,调整手段不同。
第三,价值取向不同,第四,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
所以行政法是关于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充分关注的应当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这与行政法起源于授权与控权法的历史和逻辑一致。
行政法不关注行政行为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逻辑联系。
此外,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人公法化的内容。
2、答: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义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它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经济总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其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管理对经济法最根本要求的反映;其三,经济法基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1)平衡协调原则。
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经济法的永恒追求,既是经济法的源头,又是经济法的终点。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它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一致,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点,因此,效既是责权利的起点,又是责权利的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的设置和制衡是否正确得当的实践标准。
第二、三章市场主体法和合伙企业法
一、名词解释
1、有限合伙: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仅对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实际经营,是单纯的出资者;普通合伙人则实际从事企业的经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其重要特征是在公司筹资和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开放性。
3、股份有限公司:
指全部资本均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其中,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成为上市公司。
其重要特征是在公司筹资和经营上具开放性乃至公众性。
法律对其规制较严。
4、准则主义:
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企业不需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其合法主体资格。
5、国有企业:
是指企业的全部资本或部分归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二、简答题
1、答:
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分类,企业可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三类。
公司企业是指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投资者以出资额或以认缴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具备法律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不具备法律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2、答:
影响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主要有:
(1)法律的规定;
(2)是否承担有限责任;(3)税负上的考量;(4)经营的集权化程度;(5)权益转让的便利性;(6)是否永续经营;(7)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案例分析题
答: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
(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本案有下列违法行为:
第一,B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
第二,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破产法
一、简答题
1、答: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一般而言,构成一项破产费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期间所发生;
(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3)破产费用的目的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这是构成破产费用的目的条件。
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聘任破产管理人,需要有效地管理债务人财产,这些都需要支出费用。
2、答:
破产管理人就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成立的专门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和分配的特殊机构。
其具有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清理、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4)撤销权的行使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5)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名词解释
1、共益债务:
是指破产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卖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债务。
2、别除权:
是指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3、取回权:
是指财产的权利人不依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权利。
破产取回权仍然是一种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它的基础来源于民法中的物的请求返还权,而非破产债权。
4、债权申报:
是指债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宝期限内,向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的机关呈报债权,以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5、重整:
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
一、名词解释
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既是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掠夺性定价:
是指经营者有选择地降低价格,以图损害竞争对手,价格通常降到相当于成本或低于成本。
由于行为人的经济实力,优势企业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承受降价损失,但处于弱势且获取资源有限的竞争者就会被逐出市场。
所以,其行为人必须在市场份额上具有优势地闰,否则其低于成本价的销售对任何人都不构成损害,反而对消费者有利。
3、垄断协议:
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程序
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程序包括两个方面,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1)行政程序。
行政救济程序的启动有两种途径:
一是当事人的申请,二是管理机关依据职权。
当事人包括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社团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军兵种综合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机关。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救济程序。
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规定了行政责任,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受到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请求给予不正当竞争者以刑事制裁。
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
2、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答: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秘密性。
其二,独特性。
这实际上是指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其三,价值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四,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业有如下表现形式: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人即直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外的人,他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咱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主要是间接侵权形式,也是非法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论述题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答: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即:
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权利是人的基本生存权。
它体现了人为了生存,维持生命的基本生存需求;体现为生理、安全的需求;体现为对作为基本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
消费者通过交换,以商品和服务来满足这种需求,就意味着生存的实现,生命的持续就有了保障。
它也是人的发展权。
当人的生存需求得到满足或者基本得到满足后,产生的高层次的需求也通过购买来实现。
从性质上说,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个体的私权利,这体现了消费者权益有民法权利的属性。
消费者也有权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代表,维护消费者的公权益,体现了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权利属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只规定了权利,对于经营者只规定了义务,体现了其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保护弱势群体,平衡各方利益的理念。
消费者的这九项权利是法定权利,生产者、经营者不得侵犯,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还需要消费者提高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国家有关机关、大众媒体、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参与进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第九章(税收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流转税法的概念和类型。
答:
流转税法是调整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所谓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商品销售收入额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营业收入额,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相应的,流转税法包括: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
2、简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
答: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确立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独立交易原则;
(2)预约定价安排;(3)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防范避税地避税;(5)防范资本弱化;(6)一般反避税条款;(7)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3、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经济法律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国家,一般是以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代表,称为出让人;另一方是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受让人。
国家在此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双方必须遵守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2)土地使用权出让附有特殊限制。
表现为权利的有限性和有期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均具有一定年限且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规定。
使用期满,国家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许多使用限制,如必须遵守出让方制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要求等方面的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二、案例分析题
答:
转让专利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0%)≡80000元。
转让专利应纳税额≡80000×20%≡16000元。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元。
综合练习:
一、解释名词
1.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Stock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企业准则设立主义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7.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
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
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9.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又称劫掠性定价、掠夺价、有时亦称掠夺性定价歧视,是指一个厂商将价格定在牺牲短期利润以消除竞争对手并在长期获得高利润的行为。
10.市场混淆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1.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所拥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如公式、技巧、过程、设计、器具、样式、汇编信息等。
有些法律把商业秘密看作“机密信息”,另一些法律则认为它是“机密信息”的子集或样例。
12.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13.不正当有将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4.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15.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6.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
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
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17.经营者集中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
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
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
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18.消费者
消费者,英文为Consumer。
科学上的定义为,为食物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
19.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20.明示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如订立合同,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的体现,展示实物样品,作广告宣传等),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
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示担保义务。
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承诺的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22.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23.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24.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25.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之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26.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27.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最低人数的要求,但出资人或真正拥有股份者只有一人(法人或自然人),而其他股东或出资人都是为了逃避公司法规定而出现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仅存在于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或地区。
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人数只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均有其控制的公司,这种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又可分为成立时的一人公司和成立后的一人公司,前者主要存在于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和地区,指公司在成立时就仅有一名股东;而后者,则是在公司成立时符合法定人数,但由于股份的转让、赠予、继承等等诸多原因,而导致仅有一名股东控制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情况,这种公司一般仅存在于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允许存续中的公司成为一人公司的情况。
28.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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