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雾剂和有机溶剂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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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雾剂和有机溶剂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公司内部编号:
(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9018)
浙江省气雾剂和有机溶剂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气雾剂和有机溶剂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7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气雾剂和有机溶剂类化妆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QB1643-1998发用摩丝
QB1644-1998定型发胶
QB/T1858-2004香水、古龙水
QB/T花露水
QB/T2287-1997指甲油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5]58号文)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样品应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
2.抽样数量
序号
抽样地点
规格(净含量)
抽样数量(件)
其中备样数(件)
1
生产企业
销售包装(质量≥15g)
22(另外由企业提供1件标样)
10
销售包装(质量<15g)
30(另外由企业提供1件标样)
10
2
经销单位
销售包装(质量≥15g)
8
2
销售包装(质量<15g)
16
4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运输时严禁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贮存时要防止日晒、雨淋、受潮。
四、检验项目
(1)发用摩丝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主要项目
不合格类别
备注
1
外观*
QB1643-1998
/
B
强制性条款
2
香气
QB1643-1998
/
B
强制性条款
3
pH值*
QB1643-1998
/
A
强制性条款
4
耐热性能*
QB1643-1998
/
B
强制性条款
5
耐寒性能*
QB1643-1998
/
B
强制性条款
6
喷出率*
QB1643-1998
/
B
强制性条款
7
泄漏试验*
QB1643-1998
/
A
强制性条款
8
内压力*
QB1643-1998
/
A
强制性条款
9
甲醇*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第一部分总则
强制性条款
10
铅*
/
A
强制性条款
11
砷*
/
A
强制性条款
12
汞*
/
A
强制性条款
13
净含量偏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
A
强制性条款
取检验样品中10件样品用于本项目检测
14
标签*
产品名称
GB
/
A
强制性条款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应根据实际需要标注
净含量
制造者名称
制造者地址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批号和有效期
(限期使用日期)
执行标准号
生产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
QS标志
全许办[2005]58号文
注:
检验项目后带“*”为经销单位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2)定型发胶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主要项目
不合格类别
备注
1
色泽
QB1644-1998
/
B
强制性条款
2
香气
QB1644-1998
/
B
强制性条款
3
喷出率(气压式)*
QB1644-1998
/
B
强制性条款
4
泄漏试验(气压式)*
QB1644-1998
/
A
强制性条款
5
内压力(气压式)*
QB1644-1998
/
A
强制性条款
6
起喷次数(泵式)*
QB1644-1998
/
B
强制性条款
7
甲醇*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第一部分总则
强制性条款
8
铅*
/
A
强制性条款
9
砷*
/
A
强制性条款
10
汞*
/
A
强制性条款
11
菌落总数(泵式)*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第一部分总则
强制性条款
12
铜绿假单胞菌(泵式)*
/
A
强制性条款
13
金黄色葡萄球菌(泵式)*
/
A
强制性条款
14
粪大肠菌群(泵式)*
/
A
强制性条款
15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泵式)*
/
A
强制性条款
16
净含量偏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
A
强制性条款
取检验样品中10件样品用于本项目检测
17
标签*
产品名称
GB
/
A
强制性条款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应根据实际需要标注
净含量
制造者名称
制造者地址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批号和有效期
(限期使用日期)
执行标准号
生产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
QS标志
全许办[2005]58号文
注:
检验项目后带“*”为经销单位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3)香水、古龙水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主要项目
不合格类别
备注
1
色泽
QB/T1858-2004
否
B
2
香气
QB/T1858-2004
是
A
3
清晰度*
QB/T1858-2004
是
B
4
相对密度*
QB/T1858-2004
是
A
5
浊度*
QB/T1858-2004
是
B
6
色泽稳定性*
QB/T1858-2004
是
B
7
甲醇*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第一部分总则
强制性条款
8
净含量偏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
A
强制性条款
取检验样品中10件样品用于本项目检测
9
标签*
产品名称
GB
/
A
强制性条款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应根据实际需要标注
净含量
制造者名称
制造者地址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批号和有效期
(限期使用日期)
执行标准号
生产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
QS标志
全许办[2005]58号文
注:
检验项目后带“*”为经销单位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4)花露水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主要项目
不合格类别
备注
1
色泽
QB/
否
B
2
香气
QB/
是
A
3
清晰度*
QB/
是
B
4
相对密度*
QB/
是
A
5
浊度*
QB/
是
B
6
色泽稳定性*
QB/
是
B
7
甲醇*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第一部分总则
强制性条款
8
铅*
/
A
强制性条款
9
砷*
/
A
强制性条款
10
汞*
/
A
强制性条款
11
净含量偏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
A
强制性条款
取检验样品中10件样品用于本项目检测
12
标签*
产品名称
GB
/
A
强制性条款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应根据实际需要标注
净含量
制造者名称
制造者地址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批号和有效期
(限期使用日期)
执行标准号
生产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
QS标志
全许办[2005]58号文
注:
检验项目后带“*”为经销单位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5)指甲油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主要项目
不合格类别
备注
1
色泽
QB/T2287-1997
否
B
2
干燥时间*
QB/T2287-1997
是
A
3
牢固度*
QB/T2287-1997
是
B
4
净含量允差
QB/T2287-1997
是
A
5
铅*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第一部分总则
强制性条款
6
砷*
/
B
强制性条款
7
汞*
/
A
强制性条款
8
标签*
产品名称
GB
/
A
强制性条款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应根据实际需要标注
净含量
制造者名称
制造者地址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批号和有效期
(限期使用日期)
执行标准号
生产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
QS标志
全许办[2005]58号文
注:
检验项目后带“*”为经销单位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标志判定
规定必须标注的11项内容缺一项及一项以上或有一项及以上标注不准确的,则标签项目判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标签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六、附加说明
1.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按标准要求全项目设置。
2.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复检。
3.
4.评审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张金烧)、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黄金飞)、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赵颖)、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周牡艳)、高丝化妆品有限公司(郑颖)。
5.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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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气雾剂 有机溶剂 类产品 质量 监督 检查 评价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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