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证考试法律试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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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考试法律试题解答
宁波市行政执法人员综合
法律知识思考题
一、基础知识部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法的功能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法的本质主要包括如下意思: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规定权利义务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法的功能:
1、调控功能2、导向功能3、预期功能4、评价功能5、强制功能6、教育功能
法的作用:
1、法在调整政治关系中的作用2、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中的作用3、法对精神文明的作用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是什么?
部门法的划分种类是哪些?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1、私法2、公法3、社会法
部门法的划分种类有:
1、政治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社会保障法6、刑法
3、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有哪些?
(1)依法治国,是指国家的有关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各项活动,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依法治国,是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上升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实质上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3)依法治国的主体,就是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主体。
5、什么是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国体、政体是什么?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亦称为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表现其国家的整体与局部之间相互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6、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
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公民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有哪些?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申诉控告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权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
8、依法行政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内涵是:
(1)行政主体应当具有法律地位
(2)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3)行政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即权责一致。
基本要求是: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9、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
10、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主要类别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执法性、单方性、裁量性、行政行为职责和职权的统一性。
行政行为的类别:
(1)按照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按照行政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按照行政主体是否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按照行政行为能否以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5)按照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11、行政执法的特征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特征:
行政性和强制性、职权性和单方性、广泛性和多样性、程序性和效率性。
基本要求:
合法性要求、依据充分要求、合理性要求、效率要求、接受监督的要求。
12、政执法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执法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
(2)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主体
(3)行政执法责任须为法律规范所所确认
(4)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必须有故意或过失。
13、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行政执法主体违法或不当,通常采取哪些方式承担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表现形式主要有:
超越职权、行政不作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方式:
撤销违法、重作行为、变更或修正、履行职责、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方式:
行政处分、剥夺行政执法资格、经济追偿。
14、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有何区别?
(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
(2)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4)行政执法主体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有哪些?
授权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主体有何异同?
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
(1)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包括: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授权执法主体与委托执法主体的区别:
授权执法主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执法主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16、行政相对人具有怎么样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权力:
参政权、受益权、知情权、受保护权、隐私权、救济权、监督权、求偿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服从行政管理,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行使权力,接受行政监督;维护社会秩序,协助执行公务。
17、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有哪些?
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行政执法主体的依据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
18、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
(2)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3)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4)就高不就低原则(5)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6)不溯及既往原则(7)呈请有关机关决定原则
19、行政依据哪些情况下应撤销、变更或废止?
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发现其与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由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发现其不当或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或者使法律规范部分地失去效力并作出新规定。
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范本身并无违法或不当,而是由于不适应新的情况,原制定机关宣布予以废止;或者制定机关针对同一事项和行为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原法律规范自行失去效力;或者高一层次的立法机关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被废止的法律规范自废止之日或新的法律规范实施之日起不再有效。
20、行政强制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行政强制。
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适当比例原则、不得滥用原则。
2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区别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其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为或紧急危险的情况正在发生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具有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社会状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特征是: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区别:
(1)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2)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永久性的,已发生法律效力。
22、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即时强制和一般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方式有四种:
(1)对公民人身的限制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3)进入或者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或者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4)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区别在于:
(1)采取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多有批准程序和作出书面的强制措施决定;即时强制一般都在情况紧急时采取,没有事先的程序,无须也不可能作出即时强制决定。
(2)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常常是有违法嫌疑的人或行为,即时强制的适用情形是情况紧急,事态严重。
(3)一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联系密切,在采取强制执行前,常常先采取一般行政强制措施,但即时强制因无再执行可言,与强制执行没有联系。
23、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
间接强制有哪些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包括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包括划拨存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依法处理。
24、代执行的概念与条件是什么?
执行罚的概念与特点是什么?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主体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的措施。
代执行须具备三个条件:
(1)义务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而拒不履行
(2)必须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3)义务主体有承担代执行费用的能力。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的办法。
特点:
(1)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2)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执行机关不得自行决定(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直至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为止。
25、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分别有哪些?
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作出强制执行书面通知
(2)送达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3)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催告
(2)申请(3)受理(4)审查(5)公告(6)执行(7)执行费用。
26、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两者有何区别?
如何理解行政征用中一般征用和紧急征用?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征集土地、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是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征购和使用。
特征是:
(1)强制性
(2)法定性(3)合理补偿原则
区别是:
(1)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
(2)二者的补偿不同。
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移转,如果标的物没有毁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而在征收的情况下,特定的征收是无偿的,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一般征收,由于不存在返还,所有权发生转移,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相对更大,对其作出的补偿也相对更高(3)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而征收则不一定在紧急状态中适用,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征收。
行政征用因其紧急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征用和紧急征用。
一般征用属于行政机关在正常社会管理状态下的征用,应当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严格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紧急征用则属于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的征用,可以依据行政命令强制实施。
27、土地征收应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是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
(2)必须要依照法定的程序
(3)对征收要给予补偿
28、行政合同的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我国行政合同有哪些主要种类?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
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
(3)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迫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我国的行政合同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农村土地承担合同、国家订购合同。
29、《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3)劳动教养和10以上行政拘留。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证件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二行政救济部分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撤销、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符合行政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哪些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相对人对哪些事项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有关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4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有哪几种情况?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哪几种情况?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二是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分为:
(1)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政府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4)对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6)被撤销机关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5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法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及时便民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6、申请复议一般应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行政复议法》确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标准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这有两个要件:
一是必须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二是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8、《行政复议法》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9、如何理解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具体来说,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即法制工作机构。
10、行政复议机构送达复议申请书或申请笔录复印件给被申请人的期限是什么?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依据和证据的期限是什么?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7天、10天。
不履行上述义务,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11、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能否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不能。
12、哪些复议申请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3、《行政复议法》就推定受理、责令受理和越级受理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即推定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即责令受理。
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即直接受理。
1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有例外,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16、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在《行政复议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17、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主要应审查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1)事实审查
(2)依据审查(3)权限审查(4)程序审查
18、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9、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什么?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0、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些?
分别在哪些情形下适用?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限期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撤销或确认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变更决定。
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5)赔偿决定。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作出撤销、确认等决定的同时,应一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的决定,或单独作出赔偿决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但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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