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制度及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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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制度及流程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制度》已经2005年2月24日厅第二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制度》
二○○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第27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需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有预审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委托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报或初审。
应当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简称:
圈内)土地的,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线性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简称:
圈外)土地的,跨市、县的项目,由地、州、市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跨地、州、市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受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的申请报告,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拟建项目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
(三)需审批的项目提供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受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审意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的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
(二)拟建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需标明项目选址范围和中心点坐标,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
(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需提供基本农田保护图件;
(四)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提交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八条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的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在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是否应当做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
(七)建设项目用地是否需要做压覆矿床报告。
第九条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和初审的材料统一由厅窗口办文大厅接收、登记。
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预审申请,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资料,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接收和受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初审或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初审或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一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会审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需经厅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财务处、耕地保护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建设用地处、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处流转并在《自治区建设用地预审会签表》上签署意见,经以上各处(室)和办公室同意后,由主管厅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预审。
规划处汇总会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经主管厅长审查后,向厅长办公会汇报、备案,并下发建设用地预审专题会议纪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题会议由厅纪检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财务处、耕地保护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建设用地处、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处参加,各处室按照职能分工进行审查和审核。
纪检组对建设用地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法规处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的供地政策。
规划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要求。
财务处审查补充耕地资金、项目投资和征地费是否列入概算情况。
耕地保护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地籍管理处审查用地地类、权属情况。
土地利用处审查拟建项目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
建设用地管理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标准、规模是否合理。
资源储量处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需要做压覆矿床报告提出鉴定意见。
地质环境处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在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是否应做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提出鉴定意见。
执法监察处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违法批地占地、对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厅征地事务中心受用地单位或厅委托可对用地预审的前期工作进行必要的服务。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由厅窗口办文大厅负责发送。
第十五条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未经过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表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目
名称
项目拟建
地点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
项目拟投资
规模(亿元)
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等
项目拟用地
总规模
(公顷)
用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其中:
耕地(基本农田)
项目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用地情况
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和总额、补充耕地拟采取方式及措施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备注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表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的×××类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
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公里),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为××亿元。
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
拟选址情况:
××××××项目位于×省×市×县×乡(镇)×村。
选址比较的简况和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情况,等等。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
拟用地总规模××公顷,拟占用农用地××公顷,拟占用的农用地中耕地××公顷(其中拟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拟占用建设用地××公顷;拟占用未利用地××公顷。
总用地中:
××部分占用××公顷,××部分占用××公顷,……等等(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各组成部分填写)。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填写):
是否已经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列入工程投资(预算);拟采取(自行组织开垦、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的方式补充耕地,委托开垦的是否承诺按照当地××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等等。
落实预审意见的方式和承诺。
抄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州国土资源管理局)
附表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凭证
建设项目名称
预审申请、初审材料报送时间
申请、初审材料审查情况
受理意见
(选项打√)
受理
补充相关材料
不予受理
备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专用章
年月日
附表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图
附表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延长期限通知单
项目名称
预审申请
单位
预审初审
单位
收件时间
负责办理
人员
预
审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年月日
批
准
情
况
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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