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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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一、项目背景
1任务来源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系统(CEMS)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供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是环保部为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实时动态监控高效可行的技术手段。
自动监控系统提供的大气污染源实时排放数据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并且能够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控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充分发挥环境监控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等工作中的作用和效能。
目前,河南省已有261家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建设了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并建立了重点污染源监控扩展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智能监管系统(参数上传系统),基本实现了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近年来河南省监控中心强力推进全省环境监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管理,加快了全省环境监控事业科学发展,目前河南省自动监控系统的发展已获得业内肯定,兄弟省市频频来我省学习交流。
为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了《固定染源烟气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简称75标准)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简称76标准),75标准规定了日常巡检、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定期维护、定期校验、烟气CEMS失控数据的判别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76标准主要对CEMS性能检测进行了规范。
但是这两个标准目前均已实施近9年,均编制于CEMS在我国的起步阶段,是为“十一五”减排工作需要出台的,“十一五”、“十二五”甚至“十三五”时期,CEMS的快速发展对该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矛盾。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原有标准对CEMS的运行维护要求不具体。
随着CEMS系统和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新管理要求的出台,原标准内容已不能满足CEMS的发展和国家新的管理要求。
二是原有标准对CEMS运行维护的部分要求较宽松和不全面。
75标准中对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泵膜裂损、气路堵塞、电源故障等,要求在24h内及时解决问题;对不易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h内无法排放,应安装相应的备用仪器。
对于故障排除时限规定时间较长,且没有提出故障发生时如何进行采样监测和数据报送,这均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三是原标准中没有关于CEMS各个子系统如采样单元、基站环境、预处理设备、辅助设备、颗粒物监测单元、流量监测单元、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单元等的运行维护要求。
这些均给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的正常稳定运行带来不便,因此亟需制定地方标准规范我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
为进一步规范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保障基站正常稳定运行,保证监控数据真实、可靠和有效,河南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开展河南省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编制工作会的通知》(豫环控[2016]21号),专门成立编制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室和由全省环境监控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编制组;同时鼓励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群策群力、共商共议,确保编制工作能够高质量完成。
2起草单位与协作单位
本规范起草单位为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与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公司,协作单位为平顶山市环境监控中心、三门峡市环境监控中心、南阳市环境监控中心、鹤壁市环境监控中心、信阳市环境监控中心、巩义市环境监控中心。
3工作过程
技术规范制定任务下达后,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组织成立了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照任务书和技术规范编制程序的要求,编制完成了工作方案,开展了以下前期研究工作:
(1)开展前期调研工作
2016年4月9日,河南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河南省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验收技术规范及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的通知》(豫环控[2016]21号),明确了规范编制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室及编制组成员名单。
2016年4月,结合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编制组对山东省进行了实地调研。
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了山东省“一收一放”、“独立调查”、“智能管控”等独特做法和经验;并具体调研了泰安市、临沂市环境监控工作,深入排污企业和运维公司,了解运维、质控等环境监控工作各环节。
山东省实地调研为烟气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编制提供了借鉴参考的资料,并且有利于编制工作高质量的完成。
(2)召开技术规范编制工作会
2016年5月5日至7月12日,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组织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监控部门及部分第三方运维单位先后在巩义、济源、郑州多次召开了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编制工作会。
会议主要对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的编制进行集中研讨,对技术规范的大纲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确定了技术规范草案,明确了下一步工作安排,为编制工作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编制开题报告及召开开题报告论证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41号公告)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0]22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1]25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4]43号)、《关于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控[2016]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针对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现状,识别出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技术规范制定的必要性;通过查询和收集国内外相关技术规范和文献资料,以及经过多次研讨、分析,确定了技术规范的制定原则、技术路线和主要内容,形成了本技术规范的开题报告和草案。
并于8月4日在省监控中心召开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开题论证会。
(4)征求规范意见
于8月5日至15日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地市及直管县环境保护单位、相关企业针对《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进行征求意见,并根据所征求意见对规范文本进行修改,且编制意见处理说明材料。
(5)召开技术论证会
于2016年8月22日在郑州市召开《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论证会,邀请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郑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专家对规范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了论证,论证会专家一致同意通过技术规范的论证。
技术论证会后又根据专家组意见对规范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
二、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现状及问题分析
1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现状
我国从“十一五”时期就开始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指出2008年底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随着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规模的扩大,基站的运行维护问题也随之凸显,因此,2008年国家发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以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的正常运行,实现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
河南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对象为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国控重点污染源来源于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年度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具体名单;省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来源于省级环保部门发布的省级重点监控污染源名单。
目前,河南省已有261家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建设了烟气自动监控系统1220套,其中火电企业100家,共建设监控基站787套;水泥企业49家,共建设监控基站110套;钢铁企业20家,共建设监控基站103套;其他企业92家,共建设监控基站220套。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考核办法》(豫环文[2015]127号),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制订相关考核标准要求,即基站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均应达到90%以上;而截止2015年12月份,河南省自动监控基站的数据传输有效率基本达到95%以上,达到国家、省考核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是由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组成。
根据烟气自动监控基站实际监测需求,除各子系统外,采样单元、辅助设备、站房及配套设施也是烟气自动监控基站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因此河南省根据省内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创造性的提出了“监控基站”的概念。
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以此规范为依据进行日常巡检、运行维护、数据审核和处理等。
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包括:
省管电厂气态污染物比对监测频次每月不少于两次,颗粒物比对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两次,其他废气排放企业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比对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两次;查看有效性审核通过情况、运维记录的规范性、校准校验情况,发生故障或有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恢复并在规定时间报告监管部门,主要参数设置情况,企业如有停产停运是否按管理规定进行报告;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状态;还要进行定期校验和CEMS失控数据的判别和修约等。
河南省前期实施自动监控设施“建运一体化”制度,即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与运维单位是同一家单位,且通过统一招标确定,与排污企业签订《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点基站运行合同》(以下简称“运行合同”),运维单位根据“运行合同”对监控基站进行维修、更换、停运、拆除,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等。
近年来各运行服务单位不断加大运行维护工作力度,规范运行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总体运行管理情况满足考核要求,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如运维技术骨干流动性比较大;运维车辆和手工比对监测设备不足,比对校核能力不强;部分基站运行率、数据有效率偏低;个别监控基站数据传输不稳定等。
2016年6月6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了《关于废除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有关文件的通知》(豫环文〔2016〕199号),该文明确废止了特许经营权,为此河南迫切需要制定标准来规范市场体制下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工作。
2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河南省出台的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有关的管理文件包括: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豫环文[2010]228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1]25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考核办》(豫环文[2015]127号)、《关于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控[2016]15号)等。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水平,提高运行服务单位的运行质量,确保自动监控基站的正常稳定运行,为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环保厅在《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豫环文[2009]16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豫环文[201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排污单位是监控基站的法律责任主体,对基站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控基站的自行校准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基站的巡检频次每周不少于一次,在监控基站不正常运行时,采用人工监测等方法,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控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同时明确了排污单位和运行单位的责任,运行单位应会同排污单位共同保障基站的正常运行、监控数据准确可靠、通讯传输稳定,监控数据在线率、正常运行率、数据准确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国家要求。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1〕25号)(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管理,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使用,切实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污染减排、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办法》主要对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采集、传输、审核、管理和应用进行了相关要求和规定。
其中废气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应当连续实时跟踪监测,为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切实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应考虑监控数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使仪器设备监测频率、数据上传频率、传输速度及方式等能够满足该办法中的相关要求,与之要求内容进行充分结合。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豫环文[2015]127号)是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运行服务行为,保障监控基站稳定运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而制定的。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运维质量、运行管理及服务能力三部分,内容包括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情况、设备完好情况、数据传输有效情况、运维任务完成情况、档案记录真实完整情况、服务能力建设情况等。
明确指出,运维单位应每周至少对省管电厂、污水处理厂监控基站巡检两次,其他企业监控基站巡检一次;每周对污水处理厂监控基站比对监测一次,每月对省管电厂气态污染物监控基站比对监测一次,每季度对其他废气企业监控基站比对监测一次等;基站发生故障时维修和更换设备应进行维修记录登记等。
2011年河南省环保厅在重点污染源的站点站房安装了运维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是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新的组成部分,可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在展示监控成果、服务监控监管、打击数据造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省高度重视视频监控工作,将视频监控系统统一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为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河南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控[2016]15号),指出:
运维单位应按照合同和考核办法的要求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将视频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同其他自动监控设施同步开展,做到运行维护同步,规范要求同步,绩效考核同步,及时发现和解决视频监控故障;排污单位应提供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环境,对蓄意破坏视频监控系统的依法查处,将视频监控工作统一纳入到环境监控年度工作考核中。
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的编制应考虑关于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将视频监控的日常维护纳入标准规范内容中,与之要求内容进行充分结合。
3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存在问题识别
(1)现行标准对CEMS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比较局限。
《固定染源烟气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已实施近9年,编制于我国CEMS的起步阶段,是为“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需要而出台的。
随着CEMS系统和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新的管理要求的出台,如河南省CEMS系统创造性的增加了监控扩展系统、智能运维管理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智能监管系统(参数上传系统)以及发布实施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1〕25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考核办》(豫环文[2015]127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原有标准内容难以满足CEMS的发展需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2)现行标准对CEMS运行维护的部分要求较宽松和不全面。
《固定染源烟气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中对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泵膜裂损、气路堵塞、电源故障等,要求在24h内及时解决问题;对不易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h内无法排放,应安装相应的备用仪器。
对于故障排除时限规定时间较长,且没有提出故障发生时如何进行采样监测和报送数据,这些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要求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气态污染物CEMS、流速CEM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的仪器的零点和跨度,校准时间间隔较长无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率。
75标准中没有关于CEMS各个子系统如采样单元、基站环境、预处理设备、辅助设备、颗粒物监测单元、流量监测单元、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传输及控制系统等的运行维护要求;同时也没有对监控扩展系统、智能运维管理系统、参数上传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这些均给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的正常稳定运行带来不便。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控[2016]15号),运维单位应按照合同和考核办法的要求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将视频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同其他自动监控设施同步开展,做到运行维护同步。
(3)现行标准原则性较强,系统性不足,可操性不具体
国家环保部发布的标准包含了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基站的建设、安装、运行和维护,虽然覆盖内容较全面,但是关于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多为原则性的要求,缺少细节上和操作性的规范内容。
国家标准仅规范了故障发生时的处理时限,并没有指出故障发生时段如何继续进行污染源监测和处理监测数据;仅明确日常巡检应包括系统和系统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烟气CEMS工作状况,但并未列出应该巡检的具体内容,重要部件的巡检项目,即应该怎么做和什么时候做等。
技术人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难免感到模棱两可,造成运维内容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无法保证自动监控基站的正常稳定运行和监控数据的准确有效。
三、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落实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必然要求
环境治理,监测先行。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为确保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各重点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安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系统,确保了自动监控基站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能够真实反映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总量和浓度实时变化情况。
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更好掌握企业排放情况,河南省亟需制定地方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规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杜绝企业逃避环保监管。
2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的需要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已经过近9年的试行,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保部令第19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豫环文[2010]228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1〕25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考核办法》(豫环文[2015]127号)、《关于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控[2016]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原有的技术规范已难以满足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的发展,近年来我省通过技术上的革新,在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系统中创造性的增加了扩展系统、智能运维管理系统和参数上传系统,扩充了烟气自动监控基站的组成。
目前原有技术规范内容无法与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内容协调一致,而且原规范对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的内容及要求也不能与以上相关文件一致,存在运行要求条件宽松、内容不全面等问题。
因此,亟需指定河南省地方标准规范河南省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
3提高河南省环境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但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是建立在环境监测数据精准及时的前提下。
因此,必须建设能够及时、精准掌握污染源排污情况的自动监控系统。
目前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了扩展系统、智能运维管理系统和参数上传系统,使得河南省的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与国内监控系统建设存在一定的差别,自动监控基站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同,一是现行标准运维内容无法与河南省自动监控基站的发展保持一致,二是缺少对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单元、视频监控、智能运维等方面的运行维护要求,无法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使环境执法工作受到一定的质疑。
因此有必要制定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为污染源治理、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从而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4实施环境监测垂直管理的有力推手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国家将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即实行垂直管理之后,市县环境监测站将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管理。
目前,河南省没有统一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标准,各市县基站运维内容各异、运维标准参差不齐,部分系统存在运维管理的漏洞,如没有关于基站视频监控设备、智能运维系统的要求,这些将导致监测数据的准确率难以保证,甚至部分地区的监测数据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的统一管理受阻,因此亟需制定地方标准规范河南省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既能够保证各市县监控基站运维质量,有利于推动环境监测垂直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较大程度地防止地方行政干预,保证监测数据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5为建立环保大数据平台提供保障
根据《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环办厅[2016]23号),将在五年内基本建成大数据应用平台、管理平台和大数据环保云平台架构,实现生态环境综合决策科学化、监管精准化、公共服务便民化,并将大数据作为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实现“用数据决策”。
而大数据平台建立和高效运行的前提是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监测数据主要来源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因此确保自动监控基站的高效运行是关键,河南省有必要制定地方标准规范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基站高效运行是保障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
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是构建“互联网+”绿色生态的前提,是河南省建立环保大数据平台的保障,同时也能够为科研、环保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四、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为核心,以科学性、可操作性、实用性、前瞻性等为原则,统筹考虑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的日常运行维护、CEMS审核与处理、故障处理、质量保证、基站智能运维、现场检查、记录与档案等方面的要求,全面规范烟气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进一步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管理水平,推进全省环境监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管理。
2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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