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国际货币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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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国际货币法
第一章国际货币法
国际货币制度的历史演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法律制度
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
汇兑安排的国际法律制度
外汇管制的国际法律制度
区域货币合作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币制度的历史演进
国际货币制度,是调节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基于货币行为而形成的国家职能及其国际货币关系的原则、规则、规范的总称。
一个健全而完善的国际货币制度,应该以法律确定明确而公认的本位货币、国际储备币种以及有效的汇率制度和外汇管制规则。
一、货币制度及其演变
(一)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货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的结构和组织形式。
货币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
(1)规定货币材料,即确定哪些商品可以作为币材。
(2)规定货币单位,即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货币单位的“值”。
(3)规定主币和辅币:
主币是一国流通中的基本通货,辅币是主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货币。
(4)自由铸造、限制铸造,即金属货币流通下货币铸造权的规定。
(5)有限法偿和无限法偿,即法律规定货币具有多大的支付能力。
(6)准备制度。
(二)货币制度的主要类型
货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单本位制
是以白银为本位货币或主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历史悠久。
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实行金本位制时期,印度和墨西哥等少数国家和地区仍实行银本位制。
2.金银复本位制
是金银两种铸币被同时法定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
3.金本位制
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包括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三种类型。
在金本位制下,发行多少货币取决于拥有的黄金数量,极大地限制了货币当局滥发货币的权力,也有利于各位货币比率的确定及币值的稳定。
(1)金币本位制
特点:
--金币可以自由铸造;
--金币和银行券并行流通;辅币和银行券可自由兑换成金币,黄金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
在金币本位制下,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可以代替金币流通,银行券的持有者可以向发行该券的银行兑现金币或等量黄金。
金币本位制是一种比较稳定的货币制度,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金币本位制的稳定因素遭到破坏。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1918年),一些国家需要用黄金保证军火供应,导致流通中的黄金减少,限制了银行券兑换黄金,金币本位制出现弱化。
(2)金块本位制:
有限制的金本位制
特点:
--流通中的货币是银行券,而非金块。
--银行券具有本币的无限法偿性。
--有限兑换性:
流通的银行券可以在法定条件下兑换金块。
但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金汇兑本位制开始实行,有的国家甚至没有经过金块本位制,而直接进入金汇兑本位制阶段,这时的银行券虽定有含金量,但不能兑换成黄金,金币禁止铸造和流通。
(3)金汇兑本位制:
各国货币均规定含金量,两国货币含金量之比即为汇率。
但是,各国货币对内不能直接兑换黄金。
本国货币可由政府根据汇率兑换黄金或其他国家货币。
如IMF最初建立的“双挂钩体制”。
有的学者认为金汇兑本位制不是完全的金本位制,因为采用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国内流通的是纸币,它不是完全由黄金储备支持,这种部分储备制度能够削弱金本位的自动调节机制。
黄金储备的不足使金汇兑本位制变得十分脆弱,特别是各国汇率波动的频繁,黄金数量的匮乏,逐步动摇了金汇兑本位制的基础,1929-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到来时,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就瓦解了。
(4)纸币(信用)本位制
是以不兑换金银的纸币作为法定货币的一种币制。
纸币本位制的诞生,使人类社会从铸币时代进入信用货币时代。
现代各国均已实行纸币本位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布雷顿森林制度时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仍为其本国纸币规定含金量,作为两国货币汇率的计算基础,但私人已不能用纸币向发行银行兑换黄金,只有持有美元的成员国政府可按美元含金量向美国政府要求兑换等量黄金。
例如,1962年7月,法国政府即以持有的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100顿,以削弱美国的黄金储备。
后来,由于各国都向美国兑换黄金,美国政府宣布停止兑换黄金,布雷顿森林制度终结。
此后,各国既未再行宣布过新的货币含金量,也未明令取消已宣布过的货币含金量,但各国货币实际上以已与其含金量并无联系,而是按照各自的外汇安排确定确定汇率或汇价。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下的国际货币制度
(一)基金协定的产生
在诺曼底登陆后仅仅三周的1944年7月1日,当欧洲大陆仍然疮痍满目,当太平洋战区依旧鏖战正酣,45个同盟国就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会议筹建新的战后国际金融体系。
会议于7月22日结束,历时22天,达成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
《基金协定》的签订是国际货币领域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以条约的形式首次在国际层面上建立了国际货币法律秩序,为国际贸易以及国际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极为必要的国际货币秩序这一基础。
(二)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
《基金协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可了新的国际货币制度:
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旨在促进国际间货币合作,其各项规定构建了战后国际金融领域的基本秩序。
2、基金组织成员国享有下列权利:
成员国可行使普通提款权;
成员国有按照认缴基金份额比例分得基金净收益的权利;
成员国可以按认缴基金份额的比例享有投票的权利,即“加权表决制”(weightedvotingsystem),以基本票加补充票构成总投票数。
3、基金组织成员国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其一,稳定汇率,各成员国必须将本国货币同黄金、美元双挂钩,并维持固定汇率。
美国政府承诺各国中央银行随时可以按35美元1盎司的官价向美国兑现黄金,同时,其他国家的货币有义务同美元挂钩,规定与美元的比价,间接与黄金挂钩。
各国政府承诺其各自货币同美元的自由兑换,并将汇率的波动幅度限制在平价的±1%以内。
只有在成员国国际收支发生基本不平衡时,才可以调整与美元的固定平价,但如果调整的幅度超过l0%,需经基金组织批准。
其二,承担解除外汇管制的义务,《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账户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货币措施,要在可兑换性的基础上实行多边支付。
但有三种情况可以例外:
①成员国可以对资本项目的流动实施外汇管制;②成员国处于战后过渡时期,可以延期履行货币可兑换义务;③成员国有权对“稀缺货币”采取暂时性的限制兑换措施。
其三,向基金组织定期提供所要求的各种情报资料的义务。
4、规定了稀缺货币问题。
当一国国际收支持续顺差,并且该国货币在基金组织的库存下降到其份额的75%以下时,基金组织可将其货币宣布为稀缺货币,于是基金组织可按逆差国的需要实行限额分配,其他国家有权对稀缺货币采取临时性限制兑换,或限制进口该国的商品和劳务。
这一条款的设置是希望顺差国能够主动承担国际收支调整的义务。
评价:
《基金协定》是在国际金本位制度的基础上,采取了各国货币与黄金、美元双挂钩的兑换制度,它以金汇兑本位制为规则,规定了成员国统一的行为准则,使二战后国际货币金融领域出现并保持了相对稳定局面。
以《基金协定》为依托建立的国际货币制度,其实质是使美元成为这个新体系的支柱,并从法律上保证美国在世界货币金融领域的绝对主宰地位。
(三)《基金协定》第一次修订:
特别提款权诞生
1969年7月28日,基金组织对《基金协定》完成了第一次修订生效,创设了“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简称SDRs),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
(1)成员国可以把分得的特别提款权同黄金、外汇一起用作自己的国际储备,特别提款权的使用不受条件限制,而是作为成员国享有普通提款权的补充和基金给予成员国的一项特别使用基金的权利。
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办理政府间结算,不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
(2)成员国动用特别提款权不得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并付利息。
(3)特别提款权以黄金表示,35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1盎司黄金,后来特别提款权的计值方法有了几次变化,现在以“一篮子货币”计值。
(4)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根据需要进行分配,分配建议由基金执行董事会总裁提出,经理事会85%的多数票决定分配。
三、《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
牙买加货币体系
(一)背景:
美元贬值,争换黄金导致美国宣布停止以美元兑换黄金
尼克松冲击:
特别提款权的创立没能挽救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起来的国际货币制度,在开始分配特别提款权的第二年,美国国际收支更趋恶化,贸易项目首次出现逆差,抛售美元的风潮再起。
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于1971年8月15日宣布实行新经济政策,停止以官价兑换黄金,征收新的进口关税,被人们称做“尼克松冲击”(NixonRush)。
美国政府单方面决定美元停止兑换黄全,亦即美国不再承担《基金协定》确立的美国用黄金兑换其他国家政府持有的美元,以维持美元同黄金固定比价的条约义务,破坏了《基金协定》的法律效力。
为此,同年12月,基金组织十国集团的各国财长在美国华盛顿集会,达成史密森协定,要求恢复国际货币安排的稳定,制定新的中心汇率,把汇率波动的幅度由原来±1%扩大到±2.25%。
但是,这种新的权利、义务划分只维持了14个月。
1973年初,美元受到更大投机浪潮冲击,自行贬值lO%,黄金官价废除,导致史密森协定的失效,基金组织只好放弃维护平价制度的努力,再次修订基金协定势在必行。
(二)牙买加协定的主要内容
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在1976年1月7—8日于牙买加的金斯敦召开的会议上,达成了内容广泛的《牙买加协定》,完成了对《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为以下几点:
(1)浮动汇率合法化:
成员国有选择外汇安排的自由,取消了原协定的窄幅制固定汇率,即成员国不再承担维持本国货币与美元之间固定汇率的义务,由各国自主安排外汇。
(2)确认“黄金非货币化”,废除原协定中的黄金条款,即把黄金与货币完全脱离联系,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的交易活动。
同时,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须用黄金支付的义务一律取消。
基金组织持有的黄金总额中,按市场价格出售1/6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另外1/6按官价归还成员国,剩余部分根据总投票权85%作出决议进行处理。
(3)承认储备资产的变化,在未来的货币体系中,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储备资产,即将美元本位改为特别提款权本位。
参加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国家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来偿还欠基金组织的债款,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各参加国也可以用特别提款权进行借贷。
基金组织要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
--IMF这一目标并未实现,目前仍然是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储备体系。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入拨充“信托基金”,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
同时,扩大信用贷款部分总额,由占成员国份额的100%增加到145%,并放宽“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由占份额的50%提高到75%。
注:
目前IMF还持有部分黄金。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IMF出售了部分黄金,所得为最穷国家提供60亿美元的特惠贷款。
评价:
《基金协定》发展到《牙买加协定》时代便正式宣告了平价制度的终结,它对有关黄金、特别提款权和汇率等条款都作了大幅度改动,成为国际货币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它通过基金组织这一合法机构促进货币体系的改进,如各国广泛的汇率安排;它为成员国确定了目标和宗旨,如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作为稳定汇率体系的手段,有助于把握将来发展方向;它确定了一个机构监督各国外汇改革,并把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资产;等等。
这些无疑标志着《牙买加协定》开辟了由法律调整国际货币关系的新领域。
四、基金协定的第三次修订与欧元诞生
(一)《基金协定》的第三次修订
《基金协定》的第三次修订与前两次不同,它没有做出任何条文增设,而仅仅作出了成员国的份额调整和个别条文的修改。
(二)欧元的诞生
1999年1月1日正式启动的欧元,2002年6月30日之后已成为欧洲货币联盟范围内唯一合法通货。
欧元诞生后,成为可与美元分庭抗礼的货币。
二者的斗争将主导21世纪的货币战争。
五、国际金融危机与《基金协定》第四次修订?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国集团于2009年4月初在伦敦召开了第二次峰会,会议就IMF的改革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1.新创设2500亿美元特别提款权,按照各国基金组织份额予以分配。
这被称为“坐着直升飞机撒钱”。
2.各成员国5000亿美元注资IMF,增加可用贷款资金。
采用各国认缴份额的形式,日本和欧盟各出资1000亿美元,中国承诺出自400亿美元。
3.出售IMF拥有的黄金,所得60亿美元用于针对LDCs的优惠贷款。
4.在2011年1月之前完成配额审查和话语权改革方案。
进展:
2010年11月6日,IMF执行董事会就份额和治理改革一揽子方案达成一致,中国份额(3.997%)占比将增加2.398个百分点至6.394%,排名从并列第六跃居第三。
美国降0.263个百分点至17.407%,日本降0.092个百分点至6.464%,尚须各国立法机关批准。
5.首脑和高级领导应该通过公开透明的优选方式来指派,加强问责制。
现状:
IMF总裁一直由欧洲人担任,世界银行行长则一直由美国人担任。
第二节IMF国际货币制度
“三大目标,四项制度”
稳定汇率
--稳定国际汇率的制度
消除汇兑对国际贸易的障碍
--逐步取消外汇管制的制度
消除成员国的国际收支不平衡
--国际收支平衡临时调节制度
--国际储备支持制度
一、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
(一)维持成员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手段
从一国角度看,当出现国际收支失衡时,该国可以采取融通资金的措施。
第一,可从国际商业银行或其他国家借款;第二由国际经济组织参与、介入成员国的调节过程。
例如IMF、世界银行、世贸组织和NAFTA等。
就IMF而言,从静态的角度,IMF努力增加各成员国的国际储备。
特别提款权制度具有此种功能。
从动态的角度看,是在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时向其提供资金支持,即融通资金。
根据IMF协定,基金组织创设了普通提款权制度、备用安排制度和借款总安排制度。
当一国出现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以根据这些制度从IMF那里获得资金支持。
不论是普通提款权,还是备用安排和借款总安排,IMF提供资金的行为都被称为“贷款”,尽管这些制度的运作方式与贷款有很大差别。
IMF贷款通常附有一定条件。
(二)IMF的普通提款权
1.基本原理
需汇时用本国货币向IMF购买外汇或SDRs。
到期后,则用外汇或SDRs购回本国货币。
2.运作特点
IMF最基本的资金支持措施是对普通资源账户的使用,即储备部分和信用部分提款。
自基金协定开始生效时,这种提款就成为IMF义务的主体,且其作用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发生金融危机时。
普通提款权具有以下特点:
使用前提是成员国国际收支出现问题。
直接通过资金支持调节失衡,并非间接调节失衡。
运作方式是购买外币和购回本币。
通常是分阶段实施。
(三)IMF的备用安排制度(相对于银行授信)
1.基本概念
备用安排是指IMF的一种决定,保证成员国可按此决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从普通资金账户中购买到规定数额的货币。
2.特征:
备用安排是IMF的一种决定。
备用安排是保证成员国购买到规定数额货币的决定。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可购买的货币品种,二是可以购买的货币数额。
在购买期限内,成员国不受审查即可使用基金资源。
备用安排为成员国购买货币规定了一个期限。
一般不超过6个月。
条件性,又称“绩效标准”。
(四)借款总安排制度(融资给IMF)
借款总安排(GeneralArrangementofBorrowing,GAB)是IMF向成员国借款的一种制度。
根据IMF协定第7.1条,IMF认为有补进普通资金账户中有关业务所需某种成员国货币的需要时,可以向该成员国提议借入稀少货币,或经该国同意,向其境内或境外的其他来源借入稀少货币;或要求成员国将其货币出售给基金。
1961年,基金组织与十个成员国达成了GAB。
(五)新借款安排(融资给IMF)
1997年1月27日,IMF设立了新借款安排(NewArrangementofBorrowing,NAB)。
根据安排,25个参加国和机构在NAB下贷款给基金达到340亿特别提款权(相对于470亿美元)。
NAB迄今仅在1998年12月动用一次,向巴西贷款。
(六)国际储备与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和特征
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简称SDR)。
特别提款权是IMF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Gold)”。
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
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
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SDR)。
特别提款权的特征:
IMF凭空创设,纯粹的帐面资产;
性质上不是货币,而是一种权利,一种账面资产;
使用范围有限:
--可以作为成员国的国际储备归还IMF贷款;
--可以在成员国政府之间偿付国际收支逆差;
--不可以兑换黄金;
--不可以当作现实的货币直接用于国际支付。
三、IMF外汇管制法律制度
(一)外汇管制概述
1.外汇管制的定义
外汇管制是国家货币金融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令、条例等形式对外汇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汇入和汇出、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方式及兑换比价所进行的限制。
2.外汇管制的目标
外汇管制的目标:
维持本国国际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的有秩序安排,维持金融稳定,促进本国的竞争力和经济的发展。
3.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
货物进出口、劳务费用、单方面转移款项(移民转移款项、侨民汇款,政府无偿援助、赠款,政府向国际组织缴纳的行政费用)等
--资本项目:
国际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国际贷款(本金为资本项目,利息为经常项目)
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资本输出入、非居民存款账户、黄金输出入、汇率调整及波动。
企业和个人用汇管理;
(四)外汇管理制度的类型
严格外汇管理体制,即对贸易收支、非贸易收支(统称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收支都进行限制,不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外汇收支,都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办理,本国货币与其它国家货币的比较由官方确定。
部分外汇管理体制,即对经常项目收支不加限制,准许自由兑换外币和汇出汇入外汇,但对资本项目收支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
原则上自由的外汇管理体制,即原则上对居民、非居民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不实行直接管理,允许货币自由兑换,但有时也实施间接或变相的限制措施,以达到调节外汇收支和汇率的目的。
(五)IMF对各成员国外汇管制施加的义务
1.取消对经常项目交易项下的外汇限制
基本原理:
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需要有关私人主体可以自由获得外汇,因此必须实现经常项目下的货币可自由兑换。
但国家根据特定情况亦可采取限制措施。
换句话说,是要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按照IMF协定第8条第2款a项的要求,未经基金组织批准,成员国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支付或转移进行限制。
(1)第8条会员国
基金协定的三大目标之一是消除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为此,协定规定,未经基金组织协定的明文许可或基金组织的批准,任何成员国不得对经常性交易的支付或转移实行限制或实行歧视性汇兑安排或者多重货币做法。
第8条第4款规定,成员国在某些情形下有义务兑换非居民从经常性交易中获得的且将用以支付经常性交易成员国货币的余额。
但有如下例外:
(1)资本项目例外;
(2)“稀缺货币”例外;(3)经基金组织同意的例外;(4)第14条规定的过渡办法。
如果成员国接受了第8条义务,则成为IMF第8条会员国。
(2)第14条会员国
IMF开业之初,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外汇短缺,立即接受第8条义务存在很大困难。
为此,IMF采取了务实的态度,允许这些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对经常性交易进行限制。
援引第14条的成员国被称为第14条会员国。
中国:
1996年以前是第14条会员国,1996年后即成为第8条会员国。
2.资本项目:
可以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根据规定,成员国无需基金组织批准即可对国际资本运动进行限制。
IMF协定第6条第3款规定:
“成员国可在必要时采取管制措施对国际资本运动进行管理,但成员国实行这类管制的方法不可导致限制对经常性交易的支付,或者不适当地阻碍清偿债务的资金转移。
3.承认他国外汇管制法效力的义务
(1)“公法”的域外效力问题
各国原则上不承认外国公法的效力;
(2)承认外汇管制法域外效力的必要性问题
假设美国外汇管制法规定:
禁止美国人向古巴转移资金。
若一个美国人先把资金转移到第三国(例如墨西哥),再从墨西哥把资金转移到古巴。
从法律的意义上,如果不承认美国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那么该美国人从墨西哥转移资金到古巴的行为就只受到墨西哥外汇管制法的约束,墨西哥当局仅仅根据自己的外汇管制法行事就可以了。
但根据基金协定的规定,如果墨西哥承认美国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情况就大为不同了:
墨西哥政府必须承认美国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
墨西哥当局在处理这一情况时就不仅要考虑本国外汇管制法,还要考虑美国外汇管制法。
根据美国外汇管制法,其对美国人在国外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可以约束美国人在国外的行为。
假设墨西哥法律允许向古巴转移美元,那么两种情况下适用法律的结果是不同的:
不承认美国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该美国人可以向古巴转移资金;承认美国外管制法的域外效力,墨西哥当局将不会允许该美国人向古巴转移至今。
(3)基金协定的规定
“有关任何成员国货币的汇兑契约,如与该国按照本协定所施行的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在任何成员国均属无效。
此外,各成员得相互合作采取措施,使彼此间的外汇管制条例更为有效,但此措施应符合本协定。
”即要求各成员国承认他国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
(六)中国外汇管理制度
参见:
外汇管理条例\新旧外汇管理条例之比较.ppt
四、IMF汇率法律制度
(一)汇率的特性
可以作为一种实现本国特定经济目标的手段。
国家可以操纵汇率,可以人为地改变汇率。
例如,为了促进本国商品出口,限制进口,可以人为贬值本国货币。
20世纪30年代各国采取了竞争性的货币贬值,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本国贸易的发展。
(二)汇率的主要问题
(1)汇率的确定方式;
(2)汇率日常浮动的方式;
(3)政府宣布本国货币的升值和贬值。
基金协定对前两个问题基本没有限制,对第三个问题施加了一些“软法”性质的一般性义务。
(三)《基金协定》相关规定
1.基金协定承认各国有权处理汇率有关问题
基金协定首先确认各成员有权确定自己的汇率制度(包括汇率的确定方式和变动的基本方式),并有权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随时采取措施(主要指本国货币的升值和贬值)。
2.基金协定确立了较弱的义务
第一,成员国所选择的汇率安排不得与《基金协定》规定的成员国义务及基金的原则和宗旨相抵触。
目前的基金成员国多采取浮动汇率制(不得为多重汇率),在确定汇率方面多采取钉住一种货币或一组货币(包括特别提款权)的方式(不得与黄金挂钩)。
IMF的基本宗旨和原则在于“促进汇率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
四个方面的合作义务(第4.1条和第4.2条):
(1)努力引导其经济和金融政策有利于实现有秩序的经济发展和价格的全面稳定;
(2)创造有秩序的和基本的经济金融条件并保持汇率不经常变动的货币制度,努力促进外汇制度的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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