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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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知识
员工五险一金办理及实用指南
一、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由公司统一制定,2010年的基数及各种险种对应的缴费比例:
五险一金
单位承担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8
2
失业保险
1
0.5
工伤保险
0.05
0
生育保险
1
0
住房公积金
10
10
注:
缴费比例是由统筹办制定的
注:
2011年如有变动,另行告知。
二、五险一金基本常识、实用指南及查询方式
(一)社会保险基本常识
第一部分关键知识温馨提示
●工伤认定关键注意事项:
1、在工作期间如发生意外受伤,请在第一时间内与商学院联系,公司需在3日内向社会保险公伤处联系进行及时报案;其次在发生事故后请及时做好负伤证据资料取证工作(如:
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资料;
2、由于员工在工作期间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请在第一时间与交管部门联系进行事故处理证明,同时与公司商学院联系;
3、具备工伤申报条件者:
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处于在保状态 ;
◆养老保险关键注意事项:
领取养老保险金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满10年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
★医疗保险关键注意事项:
1、如果在外地是无法使用本地的医保卡,同时在外地进行治疗,未经主治医生开具本地无法进行治疗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同意到外地治疗审批证明,在外地治疗费用是无法报销的;
2、IC卡只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密码请阅读IC卡外的保护塑料皮(密码111111),修改密码或查询余款需持个人卡到郑州市医疗中心修改、查询或在市医保定点药店修改、查询。
▲失业保险关键注意事项:
1、具备失业申报条件者:
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被用人单位辞退),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无法申报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关键注意事项:
具备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工伤认定基本常识
一、受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机构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所在地的统筹地区是指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
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统筹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
(一)用人单位申请。
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须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工被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
一但超过30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职工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提交工伤认定的材料
1、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签署本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公司应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发生伤害所在用人单位名称、时间、地点、经过、负伤部位及病情、请求事项等。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注:
需个人养老保险在保状态
5、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书或者职工病诊断、鉴定书(郑州市工伤管理指定医院)。
6、发生伤害事故时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资料。
注:
A、在工作期间如发生意外受伤请在第一时间内与公司行政人事部联系,公司需在3日内向社会保险公伤处联系进行及时报案,B、在发生事故后请及时做好负伤证据资料;
7、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事故,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证明。
注:
员工在工作期间外出发生交能事故,请在第一时间与交管部门联系进行事故处理证明,同时与公司行政人事部联系;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结论性证明材料。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或判决书。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养老保险基本常识
一、社会统筹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每个职工都有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退休统筹费的一部分,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不管职工到哪里工作,只要个人和单位缴了费,都计入个人账户,到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的累计储额计发放养老金(注:
个人账户号一般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个人账户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二、查询个人养老保险交纳情况
1、个人持身份证到社会保险中心查询养老,地址:
郑州市棉纺东路55号。
2、登录在个人养老保险处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只可查询个人养老是否是在保状态,如果“在保”可以查询本月交纳金额;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3、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满15年以上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政策)
15年如何计算:
1、从养老金交纳月开始计算满15年,中途没有中断时间最好;
2、如中途出现中断,可以进行续保手续的办理即中断期间可以放弃,将中断之前交纳的养老金累计时间与开始续保时间接在一起累计计算满15年(只要累计时间满15年,不影响养老金的领取);
哪些人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1、个人: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8%;
2、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60%-300%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基本常识
一、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
1、个人: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2%;2、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60%-300%基数之和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
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
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二、医疗保险不同类别使用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凭IC卡结算。
2、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处方药时,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方可购买。
符合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凭IC卡结算。
3、参保人员住院,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开具的住院证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批(审查病情和参保情况);由医保部门通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
A、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使用专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处方、检查单、治疗单、化验单、医疗收费明细表等。
B、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实施检查时,除三大常规化验和心电图、正位胸片检查外,其它各项检查和治疗应有针对性;无针对性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使用常识
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IC卡(全称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 IC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发放;参保人员凭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1、 参保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购卡,并分发给个人;如发现有误,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更正。
2、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全部存入IC卡。
IC卡由个人保管,其IC卡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参保人员不得从IC卡个人帐户中提取现金,不得用于支付属于本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只能用于支付下列范围的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符合《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住院时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诊疗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进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按规定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其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动时,个人帐户余额可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4、 参保人员中止参保时,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完后,IC卡停止使用;待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IC卡恢复使用。
5、IC卡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IC卡结余资金,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其法定继承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余资金划转至法定继承人的IC卡个人账户;
(二)其法定继承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现金方式发给法定继承人;
(三)无合法继承人的,结余资金转入统筹基金。
6、IC卡只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密码请阅读IC卡外的保护塑料皮,修改密码或查询余款需持个人卡到郑州市医疗中心修改或查询。
7、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IC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失业保险基本常识
一、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300%基数之和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300%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档案的,应当一并报送。
2、职工失业后,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
生育保险常识
一、生育保险待遇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生育职工应在怀孕5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
3、符合规定的生育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四)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生育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a.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b.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
4、单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职工生育后4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正常生产、剖腹产、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流产的,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婴儿出生(死亡)证;
(三)本人身份证; ,
(四)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中止、出生等有关证明材料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的,除提供本条款第
(一)、
(二)、(三)、(四)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妊娠中止、婴儿出生等有关材料。
4个月以下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本条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范围为:
1、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药费,按照国家《孕产期诊疗项目》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超过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生育期间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20元,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费,低于标准者,按实际费用支付。
2、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女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1、围产期保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2、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500元;
3、剖宫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000元;
4、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400元;
5、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6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00元;
7、除流产或引产外,其它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8、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在我市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95%、90%、85%的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负担;
9、职工因特殊原因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符合规定的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10、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我市上年度参保职工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平均医疗费用标准给予报销。
(二)、实用指南
社会保险知识培训.ppt
医疗保险知识.ppt
生育管理程序.pdf
(三)、查询方式:
养老、医疗、失业:
http:
//218.28.166.70/viewCmsCac.do?
cacId=414141812ba2d114012bc0a80bfd1eec
公积金:
三、单位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时间:
1、实习期员工(未毕业)不办理,进入试用期后开始办理;
2、每月15日以前入职,从当月开始办理五险一金;每月15日以后入职,次月开始办理;
3、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员工,从转移手续到达公司当月起办理,可补缴至入司当月(每月15日以前入职,从当月开始缴纳五险一金;每月15日以后入职,次月开始缴纳)。
四、员工工资构成:
岗位工资标准
司龄
假扣除
加班津贴
节日加班津贴
迟到
餐补+彩铃费
其他扣款
应发工资
统筹
医疗
失业
公积金
工装扣款
个税
实发工资
注:
个税计算器:
收入金额为应发工资,郑州2010年个税起征点位2000元。
司龄工资、假扣除、加班津贴、节日加班、迟到金额计算方式详见行政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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