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班组长培训资料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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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班组长培训资料全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件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从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常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主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决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2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部分条款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害有毒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3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部分条款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条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
第七十八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4节入井须知
(一)所有入井人员班前不准饮酒。
(二)下井前要休息好,精力充沛,睡眠不少于七个小时。
(三)不准带烟火工具及点火工具入井。
(四)所有入井人员都要按照规定穿好工作服和胶靴,戴好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不准穿化纤衣服,要衣帽整齐,否则不准入井。
(五)在通过斜巷时,一定要经上下把钩工和信号工同意,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防止车辆事故的发生。
(六)不准进入无风盲巷和设有栅栏、禁止入内的巷道。
在行走和工作中注意风流和风量的变化,如果发现风量变小或无风要立即停止前进并撤到安全地点。
(七)在井下不准乱动电气设备和信号。
(八)无论是工作行走或是停留休息,都必须在支护完好齐全的地方,不准在无支护或支护不完好及断梁折柱下工作、休息和通过。
(九)要熟悉周围巷道井出口,了解避灾路线,掌握紧急避灾自救措施。
(十)养成随手关闭风门的好习惯。
爱护井下安全设备,不准通过风门后不关风门,不准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十一)随手携带的工具要妥善保管,尤其是较长较重的工具及带有尖刃等工器具,如钻杆、镐头、斧头等。
第二章矿井通风
第1节矿井大气环境与矿井通风的任务
一、矿山大气环境
地面空气由氧(20.9%)、氮(78.13%)、二氧化碳(0.03%)和其它气体(0.94%)组成。
矿井大气环境是指井下对人体有影响的空气成份、温度、湿度、压力和风速等。
新鲜空气进入井下后会发生系列变化:
含氧量减少;混入有了毒有害气体;混入了煤尘、岩尘和炮烟;温度、湿度和气压发生变化等。
二、矿井通风的任务
矿井通风就是把地面空气不断送入井下,同时把污浊空气排出井外的过程。
基本任务:
1.连续地供给井下作业点足够的新鲜空气,以满足人们生理和生产过程所需的氧气;
2.把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稀释到允许浓度,并排出作业点或井外;
3.通过对空气的温度、湿度、速度等进行调节管理,创造安全、良好、卫生的劳动生产环境。
第2节矿井有害气体的危害
一、矿内空气的主要成份
与地面空气成份近似或相同的矿内空气称为新鲜风流;流经采掘工作面或硐室后,受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矿内空气称为污浊风流,也叫乏风。
矿内空气的主要成份仍然是氧、氮、二氧化碳。
1.氧(O2)
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
它能和许多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同时放出热量。
氧能助燃,能供人和动物呼吸。
当氧含量为9%~12%时,人很快进入昏迷状态,若不急救会有生命危险;当氧含量为6%~9%时,人很快就失去知觉,不急救会导致死亡。
2.氮(N2)
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惰性气体,比空气轻,微溶于水,不助燃也不能供人呼吸。
氮含量过高时会使人缺氧窒息。
3.二氧化碳(CO2)
无色、略带酸臭味的气体,比空气重,不助燃,也不能供人呼吸。
易溶于水成碳酸。
当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增多时,氧含量会相对减少,使人窒息。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CO2不得超过0.5%,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CO2不得超过0.75%。
二、矿内空气中主要有害气体
主要有害气体有:
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碳、硫化氢、沼气等。
1.一氧化碳(CO)
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比空气轻,能和空气均匀混合;微溶于水,能燃烧,当浓度达到13%~75%时具有爆炸性。
一氧化碳有剧毒。
人体血液中血红素与CO的亲合力比它与氧气的亲合力大250~300倍,当CO与血红素结合,血液输氧功能大为降低,使人缺氧窒息或死亡。
规程内允许的浓度为0.0024%,0.4%时可使人瞬间死亡。
2.二氧化氮(NO2)
呈红褐色,具有特殊的刺激气味,比空气重。
易溶于水生成西硝酸、硝酸,对人的眼睛、鼻、呼吸道有强烈的腐蚀作用,严重的可引起肺水肿。
中毒时出现咳嗽、胸痛、吐黄痰、以致死亡。
井下爆破时会产生大量的NO2。
3.二氧化硫(SO2)
无色,有强烈的硫磺燃烧味,比空气重,易积聚在巷道底部;易溶于水生成硫酸,能强烈刺激眼及呼吸道粘膜。
来源:
含硫的矿物氧化和自燃、在含硫矿层中进行爆破;硫化矿物的矿生爆炸等。
允许的浓度为0.0005%。
4.硫化氢(H2S)
是一种无色,有臭鸡蛋味的气体,比空气重;易溶于水,且有燃烧爆炸性,爆炸界限为4.3%~45.5%。
毒性很强,能使血液中毒,麻痹中枢神经。
允许浓度0.0006%,达0.1%时,人很快死亡。
5.沼气(CH4)
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无毒的气体,比空气轻,易积聚于巷道的顶部;微溶于水,不助燃也不能呼吸,但会使人窒息。
6.氨(NH3)
无色、臭味、有毒的气体。
允许的浓度为0.004%。
第3节矿井气候条件
矿井气候条件是指矿内空气温度、湿度、大气压力和风速等综合状态。
影响矿内气候条件的因素:
1.矿内空气温度
人体最适宜的温度是15~20℃,《规程》规定: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大于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大于30℃。
矿内气温除与矿区地理位置有关外,要受下列因素影响:
(1)地面空气温度;
(2)地层岩石温度;
(3)空气的压缩或膨胀,压缩时放热,膨胀时吸热;
(4)物质氧化;
(5)其它因素:
①通风强度;②水分蒸发。
2.矿内空气湿度
(1)绝对湿度,即单位容积或质量的湿空气中所含水蒸汽质量的绝对值(g/m3或g/kg)。
(2)相对湿度,即空气中实际含水蒸汽与同温度下饱和湿度比的百分数。
含有最大限度水蒸气的湿空气叫饱和空气。
第4节矿井通风系统
所谓矿井的通风系统,即矿井通风方法、通风方式、通风网路和通风设施的总称。
一、矿井通风的方法
1.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是指不利用任何机械设备,利用进风井和出风井的空气气压差来使空气进入井下流动的通风方法。
2.机械通风
(1)抽出式
是把通风机安设在出风井口侧,通风机运转,使风机入风侧形成负压,在负压作用下,迫使空气进入井下,三方风经出风井通风通风机排出。
(2)压入式
是把通风机安设在进风井口侧,把地面空气压入井内,迫使空气清洗工作面和硐室,经出风井筒排出。
(3)混合式
二、矿井的通风方式
1.中央式
进风井与出风井大致位于井田走向中央。
2.对角式
进风井位于井田中央,出风井分别位于井田向走向的两翼。
3.混合式
井田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通风方式组成。
4.各种方式比较
(1)中央并列式的优点
地面建筑集中,便于管理;两个井筒并列在一起,便于开掘,便于延深,进筒安全煤柱少,反风容易;初期开拓工程量少,投资少,出煤较快。
(2)中央并列式的缺点
风路较长,阻力较大,而且风压不稳定,耗电较多,风机效率较低;由于进出风井距离太近,井底漏风较大,易形成风流短路。
中央边界式及对角式与之相反。
三、矿井通风风路
通常把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中风路的联结形式叫通风网路。
具体分为串、并、角联。
1.串联网路
若干条风路顺次首尾相接的联接方式。
→1→2→3→4→
串联网路总风量等于各分风路风量,总风压等于各分风路风压之和,总风阻等于各分风路风阻之和。
2.并联网路B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风路从同一点分
开,又在另一共同点汇合,中间没有交
叉巷道的联接形式。
并联网路中各风路的风压必然相等,A
等于网路的总风压,总风量等于各分支
风量的之和。
并联网路、串联网路比较:
(1)优点
①并联网路总风阻小;
②并联网路各分支都有独立的新鲜风流,一条风路发生事故对其它风路影响不大;
③并联网路有利于各风路的风量调节,能有效利用风量。
(2)缺点
①串联网路总风阻大;
②串联网路安全性差,如果一条巷道发生事故,将影响风流方向以下所有巷道;
③串联网路通风各风路风量相等,无法按所需风量进行调节。
3.角联网路
在并联两个风路之间,有一条或几条风路连通的联接形式。
D
进风与进风之间或回风与回风之4
间的角联通风称无害角联,有时它还3C
有助于降低系统的总风阻。
B2
四、通风设施A
矿井中的巷道纵横交错,彼此贯
通,为保证风流按拟定路线流动,就必须在某些巷道内建筑相应的通风构筑物(又称通风设施),对风流进行人为的控制。
1.风门
在不允许风流通过,但需行人和通车的巷道内应设风门。
风门安设注意事项:
(1)安设风门地点要求前后5m内支架完好,无空帮空顶;
(2)门垛要嵌入岩帮不小于0.3m,门垛厚不小于0.45m;
(3)风门要迎风开启,门框要顺着风流方向有80~85°倾角,使风门能借自重关闭;
(4)风门最少要设两道,在行驶机车巷道中,风门风距距应大于一列车长度;
(5)为了反风需要,主要风路中的风门要加设一道反向风门,正常通风时开启,反风时关闭;
(6)各种风门都要符合坚固而耐用,灵活可靠,严密漏风少的要求。
2.挡风墙(密闭)
是设在既不行人也不通车的巷道中隔断风流的设施。
临时挡风墙常用木柱和木板钉制而成,黄泥抹面。
永久挡风墙常用石、砖、水泥等阻燃材料砌筑而成,留好观测孔和放水管。
安设注意事项:
(1)墙内外5m内应支架良好;
(2)四周要掏槽,墙与槽接缝处要填实;
(3)必须抹面;
(4)应在墙外设栅栏和警标。
3.风桥
风桥是将两股平面交叉的新、乏风流隔成立体交叉的通风设施。
(1)绕道式
服务年限长,通过风量在20m3/s以上时。
(2)混凝土风桥
服务年限较长,通过风量在10~20m3/s时。
(3)铁筒风桥
服务年限短,通过风量在10m3/s以下时。
第5节矿井漏风
进入井下各用风地点,达到通风目的的风流称有效风流;未达到用风地点,而通过设施的缝隙、采空区或塌陷区等直接流入回风道或直接排出地面的短路风流称为漏风。
一、漏风的产生及危害
1.产生漏风的原因
(1)漏风区域两端存在风压差;
(2)漏风区域有漏风通道存在。
2.矿井漏风的危害
(1)会使工作面有效风量减少,导致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2)影响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采空区、留有遗煤的封闭巷道以及被压碎的煤柱漏风、会导致煤自燃;
(4)漏风会使主通风机效率降低,增大电耗,严重威胁着煤矿安全生产。
二、防止漏风的措施
1.合理选用通风系统;
2.合理确定开拓系统、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
3.正确选择通风构筑物的安设地点;
4.尽可能降低主要风路的通风阻力,从而降低与之并联的漏风通路两端的压差;
5.提高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并加强检查和维修;
6.采空区尽量采用灌浆或注水,增大风阻,减少漏风。
第6节通风管理
一、通风管理机构和任务
每矿都必须设置通风科,由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
基本任务有:
1.根据矿井开采计划,计算和合理分配全矿井及各采区所需风量;
2.定期进行通风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处理措施;
3.设置与管理通风构筑物及设施,维修主要回风巷道;
4.填写通风报表,编制和补充通风系统和网路图件等。
二、职工应该注意事项
1.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通风设施,发现有人破坏,有举报权;
2.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关或调节井下通风设施;
3.任何人不得进入未恢复代风的独头巷或盲巷内;
4.职工必须配合管理人员维护好每个工作点的供风设施;
5.职工通风风门时,必须随手关好风门,切忌把两道相邻的风门同时打开;
6.职工必须做到作业点停风时,自觉撤出作业点到进风巷中等待安排。
三、通风常识
1.风筒接法
进风方向
进风方向
2.什么叫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的回风流,部分或全部,再回入同一局部通风机的进风流中。
危害:
会使作业点的矿尘和瓦斯浓度越来越高。
3.什么叫局部供风?
利用全风压或局扇对某个工作地点单独供风的方式。
局扇供风又分为压入式、抽出式、混合式。
4.局扇供风的注意事项
(1)风筒联接紧密吊挂平直;
(2)风筒转角处必须使用紧密钢性弯管;
(3)风筒距迎头距离不得大于5m;
(4)局部供风机必须安设在距回风口10米外的进风流中。
第三章矿井瓦斯
第1节概述
矿井瓦斯是指从井下煤体和围宕中涌出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沼气(CH4)是矿井瓦斯的主要成份。
水、火、煤尘、瓦斯、顶板是煤矿井下的五大自然灾害。
以下所说的瓦斯单指沼气(CH4)。
在高沼气矿井中,瓦斯是对井下安全生产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之一,瓦斯事故会导致群死群伤,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下面我们就重点讲解瓦斯的形成、理化性、瓦斯的防治、瓦斯等级等。
第2节瓦斯的生成
沼气是古代植物在成煤过程中,有机物被分解而产生的气体,每形成一吨煤,可伴生600m3以上的沼气。
煤体中沼气存在的状态:
1.游离沼气;2.吸着沼气;3.吸收沼气。
沼气随着煤层的开采不断涌出。
第3节瓦斯的理化性及爆炸条件
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无毒的易燃性气体,相对密度0.544,比空气轻,燃烧时呈青白色火焰,与空气混合遇火会发生爆炸,爆炸极限5.3%~15.01%(体积),易浮升在上部空间,并易扩散,渗透性强。
瓦斯爆炸的必备条件有三个:
1.必须有一定的瓦斯浓度(5~16%);
2.引火温度即火源(最低点燃温度为650~750℃);
3.有足够的氧气(浓度大于12%)。
当瓦斯浓度达9.5%时,爆炸威力最强。
火源一般有明火、吸烟、电气火花、撞击摩擦火花。
第4节瓦斯的防治
一、加强通风
1.要正确确定矿井各个水平、采区的需风量,进行合理的分风配风,使井下各点有足够的风量;
2.要求有合理的通风系统;
3.通风设施质量必须符合标准,防止漏风。
二、加大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通风员和瓦检员必须认真履职,严禁“空班漏检”,制止一切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三、杜绝引火源
1.加强入井检身,严禁带火源入井,使用合格的劳保用品;
2.加强电气设备检查,杜绝失爆现象;
3.加强放炮管理,严禁违章作业;
4.尽量避免产生撞击和摩擦火花。
四、盲废巷、停工停风区及采空区要及时密闭
因为废巷停工停风的盲巷、采空区易引起瓦斯积聚超限。
五、及时采取改善通风手段,用封闭隔绝法,处理局部聚积的瓦斯
六、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第5节瓦斯等级鉴定
《规程》规定: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层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按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按照平均日产1吨煤涌出瓦斯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1.瓦斯矿井:
10m3及其以下
2.高瓦斯矿井:
10m3以上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6节煤与瓦斯突出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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