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要点商法保险法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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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或因
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或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1)免责条款:
+
,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意】明确说明2种:
可理解的、投保人
确认的。
(2)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需要
,无需
。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3)体检不免如实告知,但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除外。
(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提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通常人可理解的、投保人签证确认的。
(2)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需要提示,无需说明。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必须是
的利益、
上的利益、
的利益。
(1)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因
、
、依法应当承担的
具有保险利益。
(2)亲缘关系: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家庭其他成员、
(3)劳动关系:
与投保人有
的劳动者。
【注意】单位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
2.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具有
若无,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注意】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不得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3.法院主动审查:
(1)人保订立时,是否具有
(2)一般死亡险,
是否同意并认可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可以确定的利益。
(1)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因物权、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1)人保订立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一般死亡险,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二、保险合同总论★★★
(一)保险合同特征
1.保险合同是
、格式、
、有偿、
、诺成性合同。
2.保险合同可分为
合同(人寿、健康、意外等)和
合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
保险合同和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保险标的
1.当事人:
关系人:
2.人寿保险诉讼时效期间
年,其他保险诉讼时效
年。
※3.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未办理
的,保险标的毁损的,要赔。
※4.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
和
义务,
不因未向保险标的受让人提示或明确说明而无效。
※5.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
通知后,保险人作出
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合同是射幸、最大诚信、格式、双务、有偿、非要式、诺成性合同。
2.保险合同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人寿、健康、意外等)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2.人寿保险诉讼时效期间5年,其他保险诉讼时效2年。
※3.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保险标的毁损的,要赔。
※4.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因未向保险标的受让人提示或明确说明而无效。
※5.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成立
(1)提出
要求+同意
=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
时成立,保单是否送达、保费是否已经缴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2)追认:
投保人(或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
,而由保险人(或代理人)代为
,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
的,视为追认。
(3)推定:
保险人收取了
,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若符合承保条件的,法院予以支持;
不符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
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2.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
为准。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
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
或其他
载明的内容为准。
(1)提出保险要求+同意承保=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合意时成立,保单是否送达、保费是否已经缴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或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盖章,而由保险人(或代理人)代为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追认。
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若符合承保条件的,法院予以支持;
不符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的解除权(即退保)
(1)保险合同成立后,
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享有的法定解除合同权的条款——无需
【注意】在
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可自主解除合同:
无需
同意;
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
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保单的现金价值退给投保人——
权。
(1)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享有的法定解除合同权的条款——无需提示,无需说明。
【注意】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无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保单的现金价值退给投保人——赎回权。
2.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1)投保人未履行
义务:
(处理:
不退不赔)或
不赔但退还保险费)未告知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及提高保费。
【注意】上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年的(投保人必须主观善意),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骗保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
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
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赔偿。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故意(处理:
不退不赔)或过失(处理:
【注意】上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投保人必须主观善意),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保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赔偿。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合同+
【注意】人身保险合同
年后,解除
+退还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
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
(5)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
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
的。
※【注意】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针对保险标的人、用途、范围、环境、改装、时间。
同时,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6)
误报(后有详细专题)。
解除合同+不赔不退。
【注意】人身保险合同2年后,解除合同+不赔+退还现金价值。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6)年龄误报(后有详细专题)。
3.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保费;
+超过
日;
合同成立超过
年;
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
保险人未行使
,不得直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注意】明知——明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明知+收取保费;
明知+超过30日;
合同成立超过2年;
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得直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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