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答案吴羽主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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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答案吴羽主编
《经济法概论》
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案例1-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
在本案中,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对张某、王某、周某的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此种制裁功能正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议题1-1]
考虑到胎儿的特殊情况,在未出生的胎儿受到侵害时,如果其能够正常出生,则应该获得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是,如果因为受到侵害而流产(死胎),则此种损害只能归属于孕妇,只有孕妇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自然人死亡后,法律依然要保护遗体以及死者的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不受侵犯,但是这种侵害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案例1-2]
一般来说,权利和义务互为前提。
陈某明知火灾会烧掉自己的房屋,却不去抢救,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出险后的积极抢救的义务,因而保险公司的拒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1-3]
承担民事责任。
应该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案例1-4]
不要承担责任。
本案被告的免责事由是正当防卫。
[案例1-5]
本案应由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方面的相关法律予以调整。
[议题1-2]
证券交易所是一个对证券市场实行自律管理的组织,原《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其的法律地位。
新《证券法》既是以证券上市核准权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基本权利,由“行政管理权”还原为“自律管理权”。
作为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力应当主要来自于契约,签署上市协议是其权力来源基础。
[议题1-3]
以WTO的标准来审视我国当前的经济法制,可以发现诸多不足,这也成为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法制障碍;但同时,这也为我国经济法制的现代化、科学化带了巨大的机遇。
【综合案例】
1、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出国家强制性。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
本案中对沈、朱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否定和制裁就体现了法的本质和特征。
(2)不属于,因为其不属于合法的行为。
(3)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朱某罚款200元并收缴了伪造的身份证属于行政处罚责任。
2、
(1)经济宪法;
(2)经济法律;
(3)经济法规(行政经济法规);
(4)经济法规(地方经济法规);
(5)经济规章(国务院部、委规章);
(6)经济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D2.C3.B4.A5.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3.BCD4.ABC5.ABCD
第二章公司法
[案例2-1]
王某的做法不妥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王某将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是可以的,但是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至法院则是不对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承担出资义务,对于公司的债务不承担直接的责任。
[案例2-2]
乙公司承担债务。
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3]
李某的行为有效。
但是李某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案例2-4]
作为丙公司股东的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处适用的原则就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案例2-5]:
根据《公司法》规定,甲.乙.丙出资合法;丁.戊的出资不合法。
[案例2-6]:
由刘向甲公司补缴出资,并且刘要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7]:
甲的行为不合法。
因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
[案例2-8]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所以,本案应由天空公司承担。
[案例2-9]
乙的主张无效。
本案中乙未有效实施优先购买权。
[案例2-10]
丙可以退出。
因为丙在本案中可以行使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11]
董事会的决议无效,因为该决议未过全体股东半数通过。
【综合案例】
(1)甲的看法是正确的。
本公司的章程中关于股东转让份额给第三人的条款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丙的看法不正确。
理由同上。
根据公司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甲的行为不合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参见公司法第44条。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D2.B3.C4.D5.A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2.ABD3.CD4.ABC5.CD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3-1]
甲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3-2]
丙。
因为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3-3]
该协议不完全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事务可以由某一个合伙人负责;但是其他人有权过问合伙企业经营事宜,并且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应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案例3-4]
甲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中甲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案例3-5]
乙的出资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案例3-6]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甲企业名义签订。
如果银行贷款到期后,甲企业的财产不能偿还,此时甲企业的债务李某承担无限责任。
【综合案例】
(1)该销售合同有效。
因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甲的主张不成立。
因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戊的主张不成立。
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D2.C3.A4.B5.B
三.多项选择题
1.ABC2.ABC3.ABCD4.ACD5.ABC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案例4-1]
(1)日方专有技术出资不合法,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专有技术才能作为出资方式。
(2)日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为自己出资担保不符合规定。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得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案例4-2]
德方出资不合法。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德方投资者低于25%(25%应为75万)。
【综合案例】
根据《合营企业法》规定:
第一项规定成立。
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二项规定不成立。
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财产,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第三项规定不成立。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自己出资担保。
第四项规定不成立。
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第五项规定成立。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A2.C3.D4.D5.A
三.多项选择题
1.BCD2.ABC3.ABD4.BCD5.BCD
第五章破产法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D2.A3.D4.C5.D
三.多项选择题
1.ABC2.ABD3.AD4.ABC5.ABCD
第六章竞争法
[案例6-1]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喜太郎”的行为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
[案例6-2]
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主体特定,必须为经营者,非经营者,例如新闻媒体、消费者不能成为诋毁商誉的行为主体。
但是,周某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6-3]
甲公司营业人员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
理由同上。
【综合案例】
乙厂构成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从王那里获取甲厂技术秘密。
(2)虚假宣传行为。
其生产的“记忆增强器”本没有增强记忆的功能,但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进行虚假宣传。
(3)诋毁商誉行为。
声称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
(4)商业贿赂行为。
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B 2.D3.C4.B5.A
三.多项选择题
1.AD2.BD3.ABC4.ACD 5.ACD
第七章消费者保护法
[议题7-1]
一般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目的出发,把王海的打假行为认定为消费行为是恰当的。
[案例7-1]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超市对周女士的包并未尽到保管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7-2]
能。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消费者人身自由不受经营者的非法限制和剥夺。
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7-3]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
所以,该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甲.乙.丙.丁要求赔偿。
[议题7-3]
经营者的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益,并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两审法院的不同判决反映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困难。
[议题7-4]
原因:
经营者见利忘义,违法经营;行政机关监管不力,违反职责;法律的刚性不够,并且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等等。
建议:
真正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经营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合法经营;政府部门要尽到自己的责任。
[案例7-4]
如果商场明知赠送的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就属于欺诈。
商场以店堂告示已告知“赠送商品概不退换”为由不予退换,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7-5]
可以。
因为消费者有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的选择权。
由于本案构成责任竞合,受害人可以对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作出选择,在本案中请求侵权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综合案例】
(1)餐厅的行为违反了消法。
根据消法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这家餐厅没有尽到保护义务,由于地板滑造成顾客跌跤受伤,理应赔偿。
(2)店堂内的告示不能免除餐厅的责任。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餐厅欲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是不合法的,告示内容无效。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A2.B 3.D4.C5.B
三.多项选选题
1.AB2.ABC3.ACD4.ABCD5.ABCD
第八章合同法
[案例8-1]
该合同成立。
因为合同法第12条规定,只是提示性的规定,非强制性规定。
[案例8-2]
甲.乙的问话为要约邀请;甲.乙的回答为要约。
[案例8-3]
无效。
因为要约已经撤回。
[案例8-4]
不可以。
[案例8-5]
可以。
因为乙有理由相信甲的要约为不可撤销,并为此做出了准备。
[案例8-6]
可以。
因为乙的复函已经对甲的要约做出了变更,因而为新要约。
甲未承诺,故合同不成立,甲可以拒绝供货。
[案例8-7]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回复属于承诺的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
但是,如果甲当即表示接受,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可以成立。
[案例8-8]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回复属于承诺的迟延,原则上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
但是,如果甲当即表示不接受,则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此时为新要约。
[案例8-9]
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欺诈行为。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8-10]
甲.乙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为乙存在欺诈。
甲.乙约定的起诉期限不合法,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为1年。
[案例8-11]
可以。
丙是否善意在所不问。
[案例8-12]
不可以。
因为丙无恶意。
[议题8-1]
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是否成立。
违约责任是以有效合同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
[案例8-13]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综合案例】
(1)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乙的回复对甲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所以乙的回复不构成承诺,为新要约。
(2)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不成立,因为乙公司所作出的“承诺”表示已超出了甲公司要约的有效期,属于一个新的要约。
(3)甲公司要承担责任。
乙公司可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付款提货,因为乙公司以实际行为与甲公司设立合同关系。
本案中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附加保留期限的要约,甲公司须受到此要约的约束。
当乙公司以实际行为作出承诺时,甲公司已无法履行其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选题
1.B2.D3.A4.D5.A
三.多选题
1.ABCD2.ACD3.BC4.ABDBCD
第九章金融法
[案例9-1]
(1)工商银行的理由不正确。
票据具有文义性和无因性的特征,其中无因性指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本案中,服装公司(出票人)与纺织公司之间的原因关系不能影响持票人(建行)对票据所持有的权利。
(2)可以。
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案例9-2]
本案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根据运输保险原则,近因是指导致保险财产发生损失的最直接原因,这个原因不是按时间远近的标准来衡量,而应是指影响上的最重要的原因。
本案中货船触礁沉没,表面上是大雾所致,其实最直接的原因是害怕遭敌舰袭击而改变航线,所以本案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案例9-3]
(1)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将保单交给刘某时候,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2)应该。
因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人须依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案例9-4]
甲妻和甲母共同作为受益人分配保险金。
因为保单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以保单的受益人作为法定受益人。
[案例9-5]
保险公司只需全额赔付保险价值一万元。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价值。
[案例9-6]
(1)甲无需退回保险金。
因为其取保险金是因保险事故之发生。
(2)车辆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保险公司在对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即可取得其上的权利——代位权。
[案例9-7]
应该支付。
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填补损失规则,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依约给付保险金,且保险人也不享有代为追偿的权利。
【综合案例】
(1)王的出票行为无效。
因为其出票时为无行为能力人,但是由于票据的无因性,所以其签发的票据是有效的
(2)无道理。
因为票据本身是有效的,作为持票人的前手,要承担票据上的债务
(3)李某不应该承担责任。
因为出票行为无效,附属于出票行为的保证也无效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C2.A3.D4.B5.D
三.多项选择题
1.ACD2.BD3.ABC4.ACD5.ABC
第十章工业产权法
[案例10-1]
A设计院的看法不正确。
因为李某的发明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案例10-2]
丙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因为《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丙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属于甲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当然构成侵权。
[案例10-3]
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而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
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
区分商标与商标权的不同,商标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其所有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排他性;而商标权即指向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他的所有人事有自己专用并禁止使用人使用的权利。
[案例10-4]
乙公司构成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综合案例】
根据《专利法》规定,明月茶具公司2003年4月之前的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2003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违反了“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规定,是专利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注意:
应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既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A2.D3.B4.C5.C
三.多项选择题
1.ACD2.ABD3.ABCD4.AC5.ACD
第十一章房地产法
[案例11-1]
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不妥。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征对象支付土地补偿,青苗和安置费用,并妥善安排生产生活后方可对土地实施征收征用。
[案例11-2]
企业该做法不妥当。
依据《房地产法》第24条规定,无偿划拨土地具有用途的限制,用于国家机关,军事用途,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该企业擅自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11-3]
被告在原告建造并使用房屋过程中没有异议,并将其列入批准范围,应当认定房屋的合法性。
在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过程中,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
[案例11-4]
罗某在出售房屋时并未通知承租人刘某,行为存在瑕疵,刘某做为承租人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刘某研究可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要求新业主承担出租人的履约义务。
【综合案例】
(1)可以。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划拨取得使用权除外。
(2)有效。
按照公示公信原则,便于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在房屋租赁上法律设定了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不能。
租金来自于租赁合同,银行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得主张基于合同的租金权利。
(4)本案银行拥有收回贷款取得利息的权利,并可以在贷款人违约之下基于贷款合同拍卖土地使用权,但主张租金权利不能获得支持。
另外,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仓储公司拥有继续租用该仓库的权利直到原来租用合同届满。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B2.D3.A 4.B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 ABCD3.ABC 4.ABCD 5.ABC
第十二章会计法与税法
[案例12-1]
公司董事长的观点是错误的。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要受中国《会计法》约束。
[案例12-2]
大地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综合案例】
(1)出纳由刚从财经学校毕业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乙某担任;
(2)会计主管由没有财务知识的人事处长丙某兼任;
(3)出纳员乙某不仅担任出纳工作,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
(4)账簿设置不齐全,只有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也没有履行什么启用手续;
(5)登记的账簿没有编写页号并有跳行现象;书写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涂抹.刮擦现象多处;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有经办人员私自涂改现象,还有金额更正等现象。
【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B2.A3.C4.D5.D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CD3.AC4.AD5.CD
第十三章劳动合同法
[案例13-1]
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案例13-2]
一是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交纳2000元抵押金;三是合同期限2年,其中试用期为半年,企业可根据员工的表现随时缩短或延长试用期;四是若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五是三个月发放一次工资;六是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不是完全合法;七是员工承担违约金的约定。
[案例13-3]
被告要承担法律责任。
“装运人员安全自负,否则不予录用”的条款是无效的,工伤责任是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
[案例13-4]
该劳动合同没有变更。
因为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按照最初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案例13-5]
(1)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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