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程序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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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王名扬译
551节 定义
就本节的目的而言:
(1)“机关”是指美国政府的各个机构,不问其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或受另一机关的审查,但是不包括:
(A)国会。
(B)美国法院。
(C)美国领地或属地的政府。
(D)哥伦比亚特区的政府。
除适用本篇第552节的规定以外,不包括
(E)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代表或其组织的代表所组成的以解决纠纷的机关。
(F)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
(G)战争时期在战区或占领地行使权力的军事当局。
(H)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1738,1739,1743节和1744节;第41篇第2章;第50篇附录1662节,1884节,1891—1902节,以及以前1641(b)
(2)节行使职权的机关。
(2)“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机关以外的公私组织。
(3)“当事人”包括在机关裁决的程序中,被列名为或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或者以正当方式提出请求并且有权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以及为了特定的目的被机关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4)“法规”是指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并对将来生效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
目的在于实施、解释、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包括批准或规定将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的或财经的体制及其变革、价格、设备、器具及其服务或分配、还包括批准或规定和上述各项有关的估价、费用、会计或手续。
(5)“制定法规”是指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法规的行为。
(6)“裁定”是指机关除制定法规以外所作出的最后决定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采取肯定的、否定的、禁止的、确认的形式、包括批准许可证在内。
(7)“裁决”是指机关作出裁定的行为。
(8)“许可证”包括机关给予的执照、证书、批准、登记、特许状、成员资格、法定豁免或其它形式的许可的全部或一部。
(9)“审批许可证”包括机关对许可证的允许、延长、拒绝、撤销、暂停、废除、撤回、限制、修改、变更、附加条件等行为。
(10)“制裁”包括机关下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
(A)禁止、命令、限制、或其它影响个人自由的措施。
(B)拒绝给予救济。
(C)罚款或罚金。
(D)财产的销毁、没收、扣押、留置。
(E)科处损害赔偿、偿还、恢复原状、补偿、收费、负担、费用。
(F)撤销、暂停许可证或规定条件。
(G)采取其它强制性的或限制性的措施。
(11)“救济”包括机关下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
(A)给予金钱、帮助、许可证、权限、免除、例外、特权、补救。
(B)承认请求、权利、特免、特权、免除、例外。
(C)根据个人的申请或请求采取其它对他有利的措施。
(12)“机关程序”〔行政程序〕是指机关从事本节第(5)(7)(9)款规定的程序。
(13)“机关行为”〔行政行为〕包括机关的法规、裁定、许可、制裁、救济、或其相等的行为;以及对它们的拒绝或不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
(14)“单方面接触”是指未记载在公开的记录中的接触。
对这种接触没有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
但单方面接触不包括要求对本分章规定的任何事项或程序提出的情况报告。
552节 公共情报、行政法规、裁决理由、裁定、记录、程序
(a)每个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下列情报:
(1)为了指导公众,每个机关对下列事项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及时公布并分别说明:
(A)该机关的总部和地方机构的说明。
公众可以获得情报或决定、提出申请或请求的指定的地点、方法和职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关,则说明其成员)。
(B)各机关执行职务和作出决定的一般过程和方法,包括一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程序的性质和要求。
(C)程序规则、通用的表格,可以取得表格的地点,并说明各种文书、报告、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D)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和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
(E)上述各项的修改、订正和废除。
应在联邦登记上公布而未公布的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人遵守或受到不利的影响,除非该人就文件的内容实际上已及时得到通知。
就本款的目的而言,如果得到联邦登记局局长的批准,文件以参考其它文件的方式编入联邦登记而受该文件影响的人可以合理的得到时,视为已在联邦登记上公布。
(2)每个机关必须按照自己制定的法规,提供下列文件供公众查阅和复制:
(A)裁决案件的最终理由,包括附议的意见和反对意见在内,以及裁定书。
(B)该机关所采取的未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政策说明和解释。
(C)职员手册和对职员的指示,其中影响公众的部分。
上述文件如果已及时出版并已公开出卖时例外,为了防止明显地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机关在提供公众利用或出版裁决理由、政策说明、解释、职员手册或指示时,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删除暴露个人身份的细节。
但是对每项删除,必须以书面详细说明理由。
每个机关还必须备有一份现行的索引,供公众查阅复制。
该索引应为公众标明自1967年7月4日以后发布的、采取的、或颁布的、根据本款规定应对公众提供利用、或必须公开发行的全部文件。
每一机关应按季度或在更短的周期内,迅速出版并通过出卖或其它方式散布每期的索引及其补编,除非该机关决定没有出版索引的必要和可能时例外。
这个决定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关仍然必须根据公众的请求,提供该项索引的副本,收取不超过复制该索引的直接成本费。
最终的裁定、裁决的理由、解释、对公众有影响的职员手册或指示,只在下述情况下才可以作为机关的依据,作为判例援引、使用、以对抗非机关的当事人:
①上述文件已被编入索引,并按本款的规定提供公众使用或出版。
②或者当事人已就文件的内容得到实际的及时的通知。
(3)除按本分节第
(1)和
(2)两款规定提供公众利用的记录以外,每一机关在收到要求提供记录的申请时,必须对任何人迅速提供他所需要的记录,但公众的申请必须:
(A)合理的说明所需要的记录。
(B)符合机关公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费用(如果有的话)和应当遵守的程序。
(4)(A)
①为了执行本节的规定,每一机关应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法规,具体规定处理本节规定的申请的收费表。
并且建立程序和指导原则以决定该项收费在何时应当放弃或减少。
收费的标准必须符合管理和预算局局长按照通知和公众评论程序制定的指导方针。
该方针必须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适用于一切机关的收费。
②机关制定的法规中必须规定:
Ⅰ.当申请记录是用于商业目的时,收费限于文件的检索、复制和审查的合理费用标准。
Ⅱ.当申请记录是由一个教育的,或以科研或学术为目的的非商业性科学机构提出时,或者由新闻媒介的代表提出时,收费应限于文件复制的合理费用标准。
Ⅲ.任何申请记录不属于上述Ⅰ或Ⅱ的情况时,收费限于文件的检索和复制的合理费用标准。
③如果信息的公开是为了公共的利益,因为它可能重大地促进公众对政府运行或活动的了解,而不是为了申请者的商业利益时,文件的提供应不收任何费用,或者减少到低于上段②中规定的费用。
④收费表应规定只收检索、复制或审查的直接费用。
审查费用只能包括最初阶段审查某一文件所产生的费用。
该项审查的目的是决定根据本节的规定,某一文件是否必须公开,以及决定根据本节的规定可以不发表的任何免除公开的部分。
审查费用不能包括在处理依本节规定提出的申请过程中,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政策问题所引起的费用。
在本节的规定下,任何机关在下述情况下,不得收取费用:
Ⅰ.如果按常规的方法收款或得到该款的手续,所花的费用等于甚至超过应收的金额,或者
Ⅱ.依本分款②中第Ⅱ段规定或第Ⅲ段规定提出的申请,最初2小时检索费和最初100页的复制费。
⑤任何机关不能预先收取任何费用,除非申请人以前曾经有不按时缴费,或者机关决定的费用可能超过250美元。
⑥本分款的规定不能代替某一法律对特定类型的记录,按特别规定的收费标准而可以收取的费用。
⑦法院对申请人关于本节规定的放弃收费所提起的任何诉讼,应重新审理。
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不能超过机关的记录。
(B)原告起诉时,原告居住地、或其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机关记录所在地的地区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地区法院有管辖权。
法院有权禁止机关封锁机关的记录,并可命令提供任何不正当地对原告封锁的机关记录。
对这类案件,法院应重新审理,可以不公开地审查该机关记录的内容,以决定该记录或其中任何部分,是否属于本节下面(b)分节中规定的任何免除公开的事项,因而可以拒绝公开。
机关对其行动的正当性应负证明责任。
(C)不论法律有任何其它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根据本分节提出的任何控诉后30天内,必须提出答复或答辩。
除非法院基于正当理由,另有其它指示时例外。
(D)〔依98—620号公法取消〕
(E)根据本节规定提起的诉讼案件,如果原告已经实质上胜诉,法院可以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用,和由案件产生的其它合理的诉讼费用。
(F)当法院命令对原告提交任何不适当地封锁的机关记录,并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和其它诉讼费用时,如果法院另外又发出一个书面的裁定,指出封锁记录的情况产生机关工作人员的封锁行为是否属于专横的或任性的行为时,特别律师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以确定对拒绝提供文件负主要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是否需要采取纪律制裁,特别律师在调查和考虑提交的证据以后,必须向有关机关的行政当局提出自己的结论和建议,并将该结论和建议的副本送交应负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或其代理人。
行政当局应采取特别律师建议的矫正措施。
(G)如果发生不服从法院命令的情况,地区法院对负责任的职员可以科处藐视法庭罪,如果是穿制服的机关,则处罚其负责的成员。
(5)每个机关有的一个以上的成员时,必须在机关每次会议中,对每个成员的最后表决制作记录,以供公众考察。
(6)(A)每个机关收到根据本分节第
(1)
(2)(3)款的规定要求提供记录的任何申请时,必须:
①在收到这样申请的10天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决定是否同意这项申请。
并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机关的决定、作出决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时,有权向机关首长申诉。
②机关收到这样的申诉以后,必须在20天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的节假日除外)作出决定。
在申诉时,如果原来拒绝提供记录的决定得到全部或部分的维持,机关必须通知申诉人对该决定可依本分节第(4)款的规定申请司法审查。
(B)在本分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下,(A)分款中第①项和第②项规定的期间可以延长,用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长的理由和预定作出决定的日期。
延长决定的通知书中规定的延长期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本分款所称“特殊情况”限于适当处理特殊的申请时合理的需要。
即:
①处理该申请的机关需要从远离本机关的地方设施或其它的组织中,寻找或搜集所申请的记录。
②一项申请中提出的要求,需要寻找、收集和鉴别大量的、公开的、和不同的记录。
③需要同决定该项申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它机关进行协商或者机关内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单位之间有重大的管辖利益,需要协商。
这种协商应可能快进行。
(C)根据本分节中
(1)
(2)或(3)款向任何机关要求记录的人,在机关不遵守本款规定的时间时,视为已经穷尽行政救济。
如果机关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况,而且正在作出应有的努力以满足申请人的要求,则法院可以保留管辖权,允许机关延长时间以完成记录的检查,一旦机关决定提供所申请的记录,应将该记录迅速提供给申请人。
本分节中拒绝提供记录的任何通知书,必须指明各负责做出决定的人的姓名、职称或职位。
(b)本节不适用于下述文件:
(1)(A)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根据总统用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保密的文件。
并且(B)根据总统的命令实际上已经划定为保密的文件。
(2)纯属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习惯的文件。
(3)法律(不包括本编552b节在内)明文规定免除公开的文件。
但该项法律必须:
(A)规定文件对公众保密的方式如此严格,以致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力,或者(B)对应予保密的文件规定特定的标准,或列举应予保密的文件的特定的种类。
(4)贸易秘密和从具有特权的人或机密的人所得到的商业或金融信息。
(5)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和机关进行诉讼时,在法律上不能利用的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函件。
(6)在其公开可能明显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的人事的、医疗的和类似的档案。
(7)为执法目的而编制的记录或信息。
但只在下述情况之下才可以不公开这类执法的记录或信息:
(A)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干扰执法的程序。
(B)可能剥夺一个人的公正的审判或公平的裁决。
(C)可以合理地预期构成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D)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暴露秘密的信息来源,包括州、地方政府、外国的机构或机关,或任何私人组织在秘密的基础上提供信息的情况在内;以及在刑事侦查中,刑事执法机关根据秘密来源编制的记录或信息,或者合法地执行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的机构由秘密来源所提供的信息。
(E)可能泄漏执法的调查或追诉技术和程序,或者在这项公开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发生逃避法律情况时,泄漏执法的调查或追诉的行动纲领。
(F)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危害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
(8)负责管理或监督金融机构的机关所编制的、收到地、或使用的检查、业务、或情况的报告。
(9)关于油井的地质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地图在内。
在删除根据本分节规定的免除公开的部分以后,任何记录的可以合理的分割的部分,应对任何申请人提供。
(c)
(1)当一个申请涉及到取得(b)分节中(7)(A)的记录,而且:
(A)调查或处理程序涉及到可能违反刑法,以及
(B)有理由相信:
①调查或程序的对象不知道程序正在进行之中,②暴露记录的存在有理由预料会干扰执法的程序。
在这种情况存在的期间,而且只能在此期间,机关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节的规定。
(2)一个执行刑法的机关,用告密者的姓名或个人特征制作的告密记录,被第三者根据告密者的姓名或个人特征申请得到这项记录时,机关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节的规定,除非告密者的身份已经公开地被承认为告密者时例外。
(3)当被申请的文件涉及到联邦调查局保持的关于外国间谍、反间谍或国际恐怖主义,而且这类记录的存在已经按照(b)分节
(1)的规定划分为保密的文件时,在这项文件仍然属于保密事项期间,联邦调查局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节的规定。
(d)除本节有特别的规定外,本节不允许拒绝或限制对公众提供记录,本节也不允许对国会拒绝提供信息。
(e)每个机关应在每日历年的三月一日或以前,对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议长提出一个年度报告。
由议长转交有关的国会委员会。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该机关对根据分节(a)申请记录,作出拒绝的次数,每次拒绝的理由。
(2)根据分节(a)中第(6)款提出申诉的人共提出多少次申诉。
申诉的结果如何,每次申诉中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
(3)决定拒绝提供依本节规定申请的记录的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或职位。
各人参加案件的次数。
(4)每次适用分节(a)(4)(F)规定的处罚程序的结果,包括一个陈述对不正当地拒绝提供记录负主要责任的官员或职员采取的纪律制裁的报告,或者说明为何没有采取纪律制裁的理由。
(5)提出报告的机关为实施本节规定而制定的每项行政法规的副本。
(6)机关制定的提供本节规定的记录的收费标准,和实际收取的金额。
(7)致力于执行本节规定的其它信息。
司法部长应在每年三月一日或以前,提出一个年度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前一年度在本节的规定下所发生的案件的数目。
每个案件涉及到的免除公开,处理的结果,以及适用本分节(a)(4)(E)(F)(G)各项规定所负担的支出和费用。
该报告还应说明司法部长为了鼓励机关遵守本节而作的努力。
(f)就本节的目的而言,本篇第551节所界定的“机关”一词,包括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其它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和独立的控制机构在内。
552a节 保持个人的记录〔一般称该节为隐私权法。
原文见附录二〕
552b节 会议公开〔一般称该节为阳光中的政府法。
原文见附录三〕
553节 制定法规
(a)本节的适用按条文的规定,但涉及下述事项时不适用:
(1)联邦的军事或外交职能。
(2)机关内部的管理或人事、或者公共财产、信贷、补助金、福利、合同等事务。
(b)制定法规的建议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
除非受建议中法规管辖的人的姓名已经指明,并且已经个别的通知,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事实上已经通知时例外。
公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公开制定法规程序的时间、地点和性质;
(2)指出建议制定法规的权力的法律根据;
(3)建议制定的法规的全文或主要内容,或者说明法规涉及的主题和问题。
除非法律规定必须发布公告或举行听证以外,本分节不适用于下列事项:
(A)解释性的法规,关于政策的一般说明,关于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手续的规则。
或者
(B)机关有正当的理由认定(并将此认定和简要的理由说明载入所发布的法规之中),关于该项法规的公告和公共程序是不能实行的,没有必要的,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
(c)在发布本节规定的公告以后,机关应对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机会,参加制定法规的程序;通过提供书面资料、书面意见、允许口头的或非口头的提出论证等方式。
在考虑了提出的有关的意见以后,机关应在其所采取的法规中,简单说明其所制定的法规的根据和目的。
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的记录而制定的法规,则不适用本分节的规定,而适用本编556节和557节。
(d)实体法规的生效日期必须在其依规定公布或送达以后的30天开始。
但下述法规例外:
(1)给予或承认免除法律适用的实体规则,或者取消限制的实体法规;
(2)解释性的规则和政策的说明;或者
(3)机关有正当的理由作出其它的规定,而且该理由已和法规同时公布。
(e)各机关必须给予利害关系人申请发布、修改、或废除法规的权利。
554节 裁决
(a)本节适用于依法律规定必须根据机关的听证记录作出裁决的案件。
除非案件涉及到下列事项时不适用:
(1)以后由法院就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重新审理的事项;
(2)除根据本编3105节任命的行政法官以外,职员的录用和任期;
(3)完全根据观察、测验或选举而作决定的程序;
(4)执行军事或外交事务的职能;
(5)机关充当法院代理人的案件;或者
(6)劳工代表资格的证明。
(b)有权得到机关听证通知的人,应就下列事项及时得到通知:
(1)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性质;
(2)举行听证的法律根据和管辖权限;以及
(3)听证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
举行听证是基于私人的申请时,听证的对方当事人对有争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应当迅速发出通知。
在其它情况下,机关可以制定法规要求提出答辩。
在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时,必须适当地考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需要和方便。
(c)机关应对一切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机会;
(1)使他们在时间、听证程序的法律性质和公共利益允许时,能够提出和考虑问题、论点、和解的建议和调整的方案;
(2)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依协商解决争端时,根据通知和本编556节及557节的规定,举行听证和裁决。
(d)根据本编第556节的规定主持接收证据的职员,除非他成为不能执行机关的职务的情况以外,必须作出第557节所要求的建议性的或初步性的决定。
除依法律的授权为处理单方面事项所必要以外,该职员不得:
(1)向任何人或任何当事人就所争执的事实征求意见;除非已经通知,使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机会参加的情况以外。
(2)对任何为机关履行调查或追诉的职员或其代理人负责,或受其监督或指示。
为机关履行调查或追诉的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该案或与该案有实际的联系的案件的决定;对这类案件的裁决不得提出咨询性意见,或提出建议性的决定;也不得参加机关根据本编第557节规定的复议,除非他们作为证人或律师参加公开的程序不在此限。
本分节的规定不适用于:
(A)申请原始许可证的决定;
(B)关于公用事业或运输业的收费率、设施、经营活动的申请或效力的裁决的程序;或者
(C)机关或构成机关的团体的成员。
(e)机关根据健全的自由裁量行为,可以发布确认性的裁定,以结束一个争端或排除疑义。
该裁定的效力和其它裁定的效力相同。
555节 附属事项
(a)本节适用于除本分章另有规定以外的场合
(b)被机关或其代表传唤出席的人,有权由律师陪同、代表、作顾问。
如果机关允许,也有权由其他合格的代表陪同、代表、作顾问。
在机关裁决的程序中,任何当事人有权亲自参加,或由律师或其他合格和代表陪同或代表参加。
在公共职务有秩序地进行允许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机关或其负责的职员,就程序中的问题、申请、或争议提出陈述、调整或处理的意见,不论程序是中间性的、简易性的、或其它形式的,或是否和机关的职务有联系。
每个机关对向它提出的事项应作出结论,并应适当地注意当事人或其代表的方便和需要,在合理的期间以内作出决定。
本分节不给予也不否认不是律师的人为他人或代理他人出席机关办事或参加机关裁决程序的权利。
(c)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发出、执行、或强制执行传票、要求提出报告、进行检查或其它调查的行为或要求。
必须提交资料或证据的人,有权保留或在交付法定的费用以后得到该资料或证据的复制件或录制本。
但是在非公开的调查程序中,如有正当的理由,可以限制证人只能查阅他所提供的证言的官方记录。
(d)法律授权机关签发的传票,依其申请必须发给当事人。
机关在其制定的程序规则中,可以规定当事人必须说明或证明传票所要调查的证据的一般关联性和合理的范围。
发生争议时,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传票或类似的通知或要求,应当承认。
在请求强制执行〔传票〕的程序中,法院应当发出命令,要求证人在合理的期间内出庭作证或提交证据或资料。
若顽固地不执行法院的命令,则科以藐视法院罪的处罚。
(e)利害关系人在任何行政程序中提出的书面申请、请求或其它的书面要求,遭到全部或部分拒绝时,必须迅速地通知。
除非是维持原先已经作出的拒绝,或者拒绝的理由是不言而喻以外,在发出的通知中必须同时简单地说明拒绝的根据。
556节 听证、听证主持人、权力和责任、举证责任、证据、记录作为裁决的根据
(a)本节适用于依本编553节,554节要求依本节规定举行的听证。
(b)主持接收证据的应是:
(1)机关
(2)构成机关的一个或几个成员
(3)依本编第3105节任命的一个或几个行政法官
本分章的规定不代替由法律特别规定或指定的委员会或其他职员进行的特定类型的程序的全部或一部。
主持听证的职员和依本编557节规定参加决定的职员,必须不偏不倚地执行职务。
主持人或参加人在任何时候可以主动地回避。
对诚实地、及时地、用宣誓书充分说明主持人或参加人存有个人偏见或其它不合格的情况,机关应将其作为本案的记录和决定的一部分而予以裁定。
(c)按照机关制定的法规,并且在机关的权限范围以内,主持听证的职员可以:
(1)主持宣誓或誓言;
(2)根据法律的授权签发传票;
(3)裁决一方当事人可否拒绝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和接受有关联性的证据;
(4)在有助于案件的解决时,进行法庭外证言的记录,或命令制作上述证言的记录;
(5)规定听证的过程
(6)主持由当事人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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