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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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实施细则
贵州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则
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2、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
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4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名。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1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4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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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三.资质证书申领
1.申办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填报《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5)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6)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也需申领资质证书,并应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1)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2)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3)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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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1)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2)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3)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4)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
(2)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4.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5.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2)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3)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5)持证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6.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分级标准
1、生活污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3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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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菌群等监测化验设备。
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3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1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菌群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生活污水是指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处排出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用过的水,包括城镇污水及生活污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2、工业废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1500吨/日或COD处理量1500克/日以上,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500吨/日或COD处理量5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BOD5、重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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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监测化验设备。
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500吨/日或COD处理量500克/日以上,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3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单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不包括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
3、除尘、脱硫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大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负责过1套以上5万KW以上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3台以上65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2套以上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和固定化验室。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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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从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从事过两台以上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或两套1万立方米/小时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配备固定化验室,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排放标准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
.持有乙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单台65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单套20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不能从事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治理设施运营。
4、工业废气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气相色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大型有毒有害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以上处理风量1万立方米/小时以上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以上处理风量20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4套以上处理风量8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或5套以上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3)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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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气包括有毒有害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单套5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废气治理设备,包括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不包括有毒有害废气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不包括需经除尘、脱硫处理的废气;
.本标准所指有毒有害废气是:
含硫尾气(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等)、含氟尾气、含氨废物、氮氧化物尾气、含氯尾气(氯、氯化氢、盐酸雾)、金属尾气(含氧化物、铅、汞、铍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废气。
5、工业固体废物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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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6、生活垃圾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500吨/日以上,垃圾焚烧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6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H3-N、SS、粪大肠菌群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
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2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H3-N、SS、粪大肠菌群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
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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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300吨/日,除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外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及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焚烧和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处置方式。
7、自动连续监测类(不分甲乙级,分水、气小类)
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5台(套)以上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建立有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保证制度,负责运营的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分析实验室,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需要的取样、保存、称量和分析等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并能按相应监测项目的标准分析方法分析测试,具有维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实验室建立有程序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废水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有机碳(TOC)pH、总氮、总磷、流量等项目。
废气监测项目包括烟尘(粉尘)、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项目,每一项目均包含烟气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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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1.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省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2.持证单位承接项目,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3.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4.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省环保产业协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情况予以公示。
5.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附表:
1.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2.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3.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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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制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传真/手机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法人代表
单位性质
固定资产
开户银行
帐号
主管部门
职工总数
技术人员总数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操作人员数
主要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及职称
年龄
专业
技术专长
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概况
姓 名
职务及职称
年龄
专 业
身份证号
三、现场管理及操作人员概况
姓 名
职务
年龄
专 业
培训证书编号
四、主要技术装备情况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主要性能
备 注
五、主要环境保护运营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运 营
类 型
运 营
规 模
运营起
始时间
运 营
效 果
六、申请资质情况
申请
类型
定级□
升级□
转正□
增项□
申请
范围和等级
生活
污水
工业
废水
除尘
脱硫
工业
废气
生活
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
自动连续监测
原有资质类别及编号
业务
范围
技术
特长
七、运营管理实例
名 称
设施简介和运行效果
名 称
设施简介和运行效果
八、环保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九、专家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十、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
2、本表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单位要如实、逐项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4、封面申请单位一栏须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要与所盖公章一致。
5、技术人员名单按专业顺序填写,同专业人员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6、申请的类别和等级一栏中,要求在所对应的申请类别下面填写申请级别。
7、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8、申请正式资质时,每一专业类别应有两项运营管理实例,设施简介应说明处理规模、设施投入运行时间、工艺简介、运行效果等。
9、业务范围是指申报单位从事的有关环境保护的业务工作。
10、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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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环境保护 设施 运营 资质 认可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