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经营许可证需要所有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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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营许可证需要所有资料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节原则
第一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二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建立档案制度
第二条食品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加工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三条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第四条新调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第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建立食品生产人员健康档案,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加工人员,要定期体检,员工患病应及时申报,发现问题及时调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食品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检查的情况记录于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工作。
第三节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要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第九条新职工上岗前,应主动接受岗前教育、培训,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承担的工作有一个基本认识和了解。
未经岗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在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或是安排从业人员参加由相关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不断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一)办公室评估员工的培训需求,制定整体培训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质量管理部门及技术部、生产部负责组织培训的实施
培训计划包括:
培训性质、参加人员、时间安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法等。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包括:
*有关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及审查通则;
*产品标准、工艺文件等技术文件;
*质量管理知识、质量管理文件的培训;
*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及其它应知应会知识等。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鼓励职工参加各类业余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思想觉悟和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应主动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学习班,培训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无故不参加者扣除当月10%的奖金。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三、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四、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运送车辆的清洁状况、产品包装是否完好、原料是否受到污染(虫害、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原料温度(冷冻产品温度是<-18℃,净菜运输温度<5℃)是否失控、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
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五、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一)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二)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三)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四)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五)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六)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六、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七、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
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顾客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
应急处臵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八条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九条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目的: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店内所涉及的所有过程发生的意外事件和紧急情况。
职责:
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店长及主管部门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捯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将病人所吃的食物,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事故延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为规范服务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
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食品召回与停止经营制度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放心、安全的购物、消费环境,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二条、 当获知或接到当地相关部门通知,本公司销售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时,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汇报公司负责人,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第三条、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公司负责人宣布实施召回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找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第四条、召回方式
1、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公司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3、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
4、销售部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制定《产品召回通知》,用各种形式通知各下一级销售商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
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应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对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防止此类问
题的再发生。
第六条、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备案,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厂家或上级销售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
第八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进行退市处理: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3、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索证索票制度
一、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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