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合同派遣协议编号ZPQ.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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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合同派遣协议编号ZPQ
派遣合同派遣协议编号ZPQ
人才(劳务)
派遣协议
北京中科创嘉人力资源咨询
年月日
人才(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派遣单位):
北京中科创嘉人力资源咨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派遣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总则
1.1法律关系
1.1.1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本协议)形成有偿使用被派遣人员的派遣用工关系。
1.1.2被派遣人员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在聘用期间与乙方形成劳动关系。
1.1.3被派遣人员与甲方形成用工关系。
1.2定义
1.2.1甲方系指同意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
1.2.2乙方系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1.2.3“被派遣人员”,系指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由乙方依照甲方《用工通知单》、《岗位说明书》派遣至甲方提供劳务的人员。
1.2.4“派遣治理费”系指甲方依照本协议每月支付予乙方的各项费用。
派遣治理费由“派遣费”、“治理费”构成。
其中:
“派遣费”包括:
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及其它收入;“治理费”系甲方支付乙方的服务费。
1.2.5“工资总额”系指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甲方通过乙方每月按《用工通知单》支付予被派遣人员的劳务酬劳。
实施绩效工资的,应当在《用工通知单》中予以明确。
1.2.6“社会保险费”系指按国家和地点相关政策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必须建立的社会养老、失业、差不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费用。
1.2.7“其它收入”系指因派遣关系产生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其它应列入工资总额的不固定的收入。
但不包括因外出而产生的误餐费、差旅补助等工资总额之外的收入。
1.2.8“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抗拒的情形(包括自然灾难、传染性疾病以及政府行政行为、战争等)。
1.2.9劳务派遣一样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2.10本协议所指支付,系甲方支付予乙方的派遣治理费,以及甲方通过乙方支付予被派遣人员的相关费用。
1.2.11本协议所指规章制度,系甲乙双方分别依法制定的符合本单位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职员手册),并以公布的方式(包括以电子邮件、EMS、本单位公告栏张贴等方式)告知被派遣人员的书面文件。
1.2.12工作岗位系指甲方为乙方被派遣人员提供的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类别及工作性质。
1.2.13《岗位说明书》、《劳务派遣结算表》、《用工通知单》系甲方依照工作需要,提供予乙方的书面文件;本条所述文件应当明确列明需要被派遣人员的数量、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及社会保险的数额等。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与权益
2.1甲方的义务
2.1.1甲方应保证被派遣人员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给予的各项权益,合法、平等用工。
2.1.2甲方应按规定,支付被派遣人员的相关派遣治理费,并于每月20日前支付予乙方。
2.1.3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用工制度及本协议的约定,为被派遣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用工酬劳以及为完成工作的各项保证。
2.1.4甲方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次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
2.1.5甲方应当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以及提供与被派遣人员岗位、业务等方面所必须的培训。
2.1.6甲方对被派遣人员符合加班条件或施行绩效工作的,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2.1.7甲方对被派遣人员连续用工的,应当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1.8甲方对被派遣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并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日常治理和考核,能够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形反馈予乙方。
2.1.9甲方因经营状况恶化,不能连续经营或经营性裁员的,须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2.1.10甲方在接到被派遣人员的书面辞职申请后,应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将以实际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作为收费截止日期。
2.1.11甲方协助乙方妥善处理被派遣人员因工造成的伤、残、亡事宜。
2.1.13甲方应当将被派遣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派遣期限、劳动酬劳、支付方式以及社会保险费的交纳方式、支付方式明确记载于《岗位说明书》或《用工通知单》中。
2.1.14甲方应当依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乙方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2甲方的权益
2.2.1甲方能够依照本协议及《岗位说明书》、《用工通知单》的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被派遣人员;若甲方要求乙方通过社会聘请用工的,由此产生的聘请费另行收取。
2.2.2甲方有权对被派遣人员按照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执行试用期。
试用期内,甲方对不符合用工要求的被派遣人员,有权终止试用;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测评合格的,应当转为正式用工人员,其用工期限自试用之日起运算。
本条不适用于非全日制被派遣人员。
2.2.3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益
3.1乙方的义务
3.1.1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被派遣人员的调入手续和档案治理、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招工、职称评定、转正定级、政审、组织关系转接等治理工作。
3.1.2乙方应协助甲方和谐、指导被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3.1.3依照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被派遣人员不同类别的用工性质,缴纳被派遣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费用,具体按《用工通知单》执行。
3.1.4被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甲方的协助下,由乙方负责处理。
3.1.5被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因生病、生育等情形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甲方的协助下,由乙方负责处理。
3.1.6被派遣人员因发生工伤致残、死亡,经法定机构认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甲方的协助下,由乙方负责处理。
3.1.7在甲方协助下,乙方应妥善处理被派遣人职员伤、死亡等善后处理事宜。
3.1.8凡在甲方涉密岗位工作过的被派遣人员(仅限签有保密协议且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保密费的),在终止甲方工作两年内,或未经甲方承诺,乙方不得将该被派遣人员派遣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
3.1.9乙方应当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
3.1.10依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劳动、人事政策方面的一样性法规咨询。
3.1.11听取甲方和被派遣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派遣工作。
3.1.12收到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后,乙方应当按时支付被派遣人职员资及其他相关费用。
3.2乙方的权益
3.2.1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3.2.2乙方有权在为甲方提供了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后,向甲方收取相关的派遣治理费。
3.2.3乙方为了解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表现,有权去甲方实地了解或咨询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
3.2.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提供被派遣人员上一个月的考勤情形,并作为向甲方收取被派遣人员薪金的参考依据。
假如甲方未按时提交考勤的,视为全勤。
3.2.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用工制度和乙方规章制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证。
3.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金
4.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充分、及时、有效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否则均属违约。
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早调回或变换被派遣人员致使甲方受到缺失的,乙方除应承担甲方已支付的该部分人员全部费用的20%的违约金。
若乙方提早调回或变换被派遣人员人数达到全部派遣人员的30%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承担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缺失。
4.3乙方无故拖延支付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派遣治理费中应支付被派遣人员的部分,乙方应补交以上相关费用并赔偿被派遣人员的缺失,因乙方逾期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费用,而导致与被派遣人员发生劳动纠纷而造成甲方经济缺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未付款项全额10%的违约金。
4.4甲方无故拖延支付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派遣治理费给乙方和被派遣人员造成缺失的,甲方应补交以上相关费用并赔偿缺失,并应承担拖延支付部分每逾期一日5‰的拖延履行金;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应承担补交义务外,还应承担应对款项全额10%的违约金。
4.5甲方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在本协议履行期内需要减少用工人员的,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减少的被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派遣人员无工作岗位期间工资及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应当向乙方承担减少部分相应治理费25%的违约金。
4.6本协议生效后,因甲方缘故需提早与被派遣人员解除用工关系的,甲方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被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派遣人员无工作岗位期间工资及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应当向乙方承担提早解除部分相应治理费25%的违约金。
4.7因甲方缘故致使被派遣人员向乙方主张权益的,或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乙方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章费用及结算
5.1派遣费用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其中,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和治理费构成派遣治理费的差不多部分,由甲乙双方在《用工通知单》中明确;其他收入和违约责任金构成派遣治理费的变动部分,其中其他收入由甲乙双方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予以核定,并最终形成《劳务派遣结算表》,因违约事由产生的相关费用依照本协议第四章的约定执行。
5.2如遇以下情形,甲乙双方可重新核定派遣治理费的差不多部分:
5.2.1甲方依据本协议对新的被派遣人员进行用工;
5.2.2被派遣人员被解除用工关系、辞职或者由于其它缘故离开甲方;
5.2.3由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颁布新的劳动法规或规章导致相应费用发生变化;
5.2.4每年因重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而导致社会保险费的变化;
5.2.5被派遣人职员资采取工资卡(招商银行)方式发放。
5.3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按甲乙双方核定的《劳务派遣结算表》向乙方支付派遣费;并按《用工通知单》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每人每月元的治理费。
派遣治理费每季度按实际人数支付一次,首次支付时刻为年月日,以后每季度在第一个月的(1月、4月、7月、10月)20日前支付。
5.4社会保险
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5.5缴费基数
5.5.1以被派遣人员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新进被派遣人员以本人到甲方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总额作为当年缴费基数(已确定当年缴费基数的按该基数确定)。
被派遣人职员资总额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北京市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准;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上年平均工资的60%。
5.5.2甲方支付乙方的派遣费用应按月运算。
月实际工作日不满20日的,工资总额、奖金按实际工作日结算。
每个职位的月派遣费用按以下公式结算:
派遣治理费=派遣费+治理费
派遣费=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其它收入
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它收入=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其它列入工资总额的不固定收入。
第六章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本协议生效后,相应条款需要变更的,由变更一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6.2甲乙双方均有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权益,并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一经终止,与本协议相关的合同、协议即同时终止。
甲乙双方有义务做好与本协议相关的收尾工作,下列情形的,本协议终止:
6.2.1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或一方书面提出终止的;
6.2.2被派遣人员死亡,或被派遣人员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6.2.3甲方与乙方任一方依法定程序解散(包括被吊销、注销、破产,但为躲避缴费而恶意解散的情形除外),不能连续履行本协议的;
6.2.4因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
第七章争议与仲裁
7.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8.1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
8.2本协议在履行中,如遇国家和地点政府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与本协议发生抵触时,应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8.3本协议中涉及的条款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与被派遣人员有关的规章制度、职员手册对协议任何一方差不多上公布的。
8.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骑缝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另行协商续约事宜。
8.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6、《岗位说明书》、《劳务派遣结算表》、《派遣职员手册》、《用工通知单》作为本协议之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7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差不多对本协议约定之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无任何歧异。
8.8本协议生效同时,甲乙双方应当确定双方具体负责派遣工作的人员,并书面告知另一方,工作人员的工作系职务行为。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刻: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北京中科创嘉人力资源咨询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刻: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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