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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
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
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
2、社会救济:
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
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
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
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
3、民事诉讼概念和特点
概念: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
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
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
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
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4、民事诉讼的目的
实体性目的:
保护实体权利、维护法律秩序
程序性目的:
为当事人提供程序性保障、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级的基本原则
一、共有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检查监督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支持起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同等于对等原则
二、特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辩论原则(3)法院调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处分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平等、法院同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诚实信用原则
1.对当事人;对法官;对其他人
2.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给我国主体的限制,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辩论原则
含义: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辩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适用:
1.辩论权的行使应该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不限于法庭审理的过程。
(但非诉程序无法辩论;执行程序不能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
3.行使权力的形式多种多样。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辩论原则和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
1.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的要件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得以为其基础作为判决。
2.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并且不得作出相反之认定。
3.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依照职权手机调查证据。
由上,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还可以看到:
辩论主义的核心在于辩论内容对裁判者的制约,法院裁判必须限定在当事人言辞辩论的范围内。
而辩论原则更多是一种对当事人在诉讼中表达意见的权利的认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仅是法院作出判断的一个信息渠道,法院的判决可以不受当事人辩论内容的限制。
处分原则
★
处分原则
含义:
在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具体使用:
行使主体限于当事人:
原告被告有独三
处分权的对象:
1.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
2.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处分实体权利表现:
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间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可以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的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原来的请求范围。
3.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处分诉讼权利的表现:
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
处分权主义:
1.民事诉讼绝非通过职权开始,而是通过开始于当事人通过起诉促使诉讼程序发动之时。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2.审判的范围、形态以及限度由当事人决定。
3.程序的结束当然也应由当事人决定。
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的区别:
1.辩论主义是对法院裁判须受当事人事实主张限制的规定,而处分权主义是对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权利处分的规定
2.辩论主义规范的事实提出权限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划分,处分权主义规范的诉讼程序主导权在当事人与法院的划分。
3.辩论主义强调的是当事人在事实主张方面的作用,而处分权主义强调的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的作用。
处分权与审判权
1.处分权合理制约审判权制约审判的开始制约审判的范围
2.原被告早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应该对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法院调解原则
★
含义: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
特征:
1.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调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的原则:
自愿原则:
程序上自愿实体上的自愿
合法原则:
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注意:
1.调解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可以和解)、非诉程序和确认婚姻、收养关系案件。
2.调解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第3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成
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5、陪审制度
2、合议庭的组成
第一种形式:
独任制
1.适用案件: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②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是合议庭判决)
2.组织形式:
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
一审案件
第二种形式:
合议制
适用案件:
①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③再审程序适用一、二审程序或提审;④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⑤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⑥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2.第一审合议庭:
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只要是一审程序,无论是发回重审还是再审,就可以吸收陪审员参加)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3.第二审合议庭: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4.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
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5.审判长:
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6.合议庭评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三、回避制度
回避的主体:
1.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证人和诉讼代理人不需要回避
回避的原因: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回避主体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回避的时间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的法律效果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2.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不暂停工作
回避的决定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书面或口头决定
回避的复议
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四、公开审判制度
1.应当不公开的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其他规定
2.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3.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宣告一律公开判决。
5、两审终审制度
概念:
是指一个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即为四级两审终审的制度,在一二审问题上,采用的是续审制模式,即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在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审理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两审终审的例外:
1.大部分裁定上诉的案件。
2.特殊程序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
第4章诉与诉权
1、诉权
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当事人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2、诉
1.诉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2.诉的要素:
诉讼理由、诉讼标的、当事人
3.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分为积极与消极的。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
给付包括金钱+财物+特定行为
给付之诉按照履行期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否到来为根据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按照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特定物的给付之诉和种类物的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请求权。
3、诉的变动
1.诉的变更
是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变更。
诉讼请求的变更并不是原告撤诉后,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以新诉讼请求替代原诉讼请求。
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即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二是诉讼请求在实质上的变更。
应该允许变更的两种情况:
第一,诉的变更得到被告的认可。
第二,基于同一事实,只是原告对不是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有所不同,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上不过是法律理由的变更。
2.诉的合并
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3.诉的追加
是指在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4、反诉
概念:
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
要件:
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尚未终结。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管辖。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者与本诉请求的防御方法有牵连。
牵连关系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①二者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
②二者的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原因事实。
③二者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外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5.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程序:
在本诉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第5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
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2.当事人特点:
(l)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当事人的认定
1.概念:
是指在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决定实际上由何人担当诉讼上的当事人。
2.正当当事人:
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适合当事人。
3.诉讼担当:
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案件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4.法定诉讼担当:
是指实体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法律关系或法律权利的管理权是基于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
可以分为基于身份权和基于财产管理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
我国的民事诉讼担当都是诉讼担当,如:
1.依法宣告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2.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3.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4.清算组织
除此之外,下列情况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担当:
①合伙企业执行人的诉讼担当。
②租赁房屋管理人的诉讼担当。
③房屋转让人的诉讼担当。
④债权转让人的诉讼担当。
3、诉讼代理人
1.概念:
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2.特点: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的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3.分类:
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
诉讼代理人
取得
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多位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或争执,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3.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由有资格的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代理权限
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当事人的所有诉讼权利,也应当履行当
事人的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力不需要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消灭
1.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2.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
3.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5.诉讼结束。
委托
诉讼代理人
范围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
1.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一般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消灭
1.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3.被被代理人死亡;
4.被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离婚案件的特别问题
1.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
2.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要出庭诉讼,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区别
区别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因
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人而发生
代理人范围
只限于对被代理人享有监护权的人
范围广泛
代理对象
只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代理人有诉讼行为能力
代理事项权限
诉讼权利义务与被代理人一样
基于委托人的授权
第六章多数当事人
1、共同诉讼
含义:
共同诉讼(复杂型诉讼形态),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
分类: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具体情形:
1.挂靠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为共同诉讼人。
2.个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
7.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的。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的9.连带责任保证。
牵连性表现:
1.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有利于全体的诉求,陈述的有利事实等这些行为对全体发生效力。
作出的不利行为对全体则不发生效力。
2.共同诉讼人中一人遵守诉讼期间的,对全体发生效力。
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发生的诉讼中断、诉讼中止对全体发生效力。
独立性表现:
采用的是承认原则。
普通共同诉讼
概念:
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简化程序,节省时间、费用。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
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不同
共同
同一种类
诉讼请求不同
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有数个诉讼请求
法律特征
不可分之诉
可分之诉
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
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就能合并审理,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
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审理和裁判方式
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一并审理,一并判决
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也可分开审理,分别判决
处理内部关系原则不同
一方的行为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每个人的行为仅对自己有效
2、诉讼代表人
概念:
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的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区别:
详情P126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2.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4.当事人选出代表人。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
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普通共同诉讼;
3.当事人选出代表人。
注意:
1.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3.代表人产生方式:
推选协商指定
三、诉讼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条件
1.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的请求权;
2.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参诉地位
1.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有独三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2.本诉原告撤诉之后,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有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人(必共人)的区别详情P13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特征
1.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本诉正在进行;
3.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4.无独三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
参诉方式
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注意事项
1.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因此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
无独三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2.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3.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应及时作出判决。
第7章主管与管辖
1、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2.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2、管辖
概念:
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案件的工作审判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恒定:
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管辖权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是确定管辖的首要环节)。
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级别管辖的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二,认为应当由该院受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又称区域管辖或者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
内容上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有四种: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将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素综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其9种适用情况有a、一般合同纠纷b、保险合同纠纷c、票据纠纷诉讼d、运输合同纠纷e、侵权行为诉讼f、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g、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h、海难救助费用纠纷i、共同海损承担纠纷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有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度。
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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