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常见违法问题审核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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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常见违法问题审核标准版
广告常见违法问题审核标准(2005版)
针对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特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特定此审查标准(试行)。
综合类
一、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直接引用,也包括间接引用。
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所设的各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协、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部门包括各部、委、署、办、局、司、厅、院、会、办公室等”,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上述各部门工作人员如主席、书记、委员长、总理、部长、省长、特派员、署长、局长、司长、处长、科长、主任、市长、区长、县长、镇长、乡长;检察长、审判长、督察、警监、警督、警司”等;
(三)使用“国家级、最、顶级、第一、极品、极至、首、登峰造极、顶尖、绝对、唯一、前所未有、绝无仅有、无可比拟”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如“二奶、二房、姨太、地主、才主”或违背尊师重教、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等;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如“算命、算卦、神仙、保佑、玉皇大帝、王母、鬼怪、精灵、如来、佛祖、财神、灶神、门神、大仙、魔鬼、地狱、报应等信神弄鬼的内容
”;“性生活、性交、生殖器等淫乱或猥亵的文字或画面,有碍善良风俗、有伤风化的内容”;“杀戮,戕、砍、剁、砸、烧等宣扬武力、凶杀、恶性事件、使人感到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如“回回、鞑子、高丽棒子、老毛子、黑鬼、血统、杂种、东亚病夫、蛮夷、大男人、小女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洋鬼子、小日本、大汉族主义”等;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1。
不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语言、文字、形象,如在广告中直接或间接表示灭绝性捕捞和破坏水生生物;捕猎和采伐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2。
不利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内容、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
1. 有关语言文学的管理
凡在广告中使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等应遵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2)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3)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4) 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6) 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5)规定:
A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
B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7)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A使用错别字;
B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C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D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E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8)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千万不良影响。
(9)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7)规定,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10)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进误导。
2. 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管理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包括:
(1)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 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3. 禁止国内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和禁止发布含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如使用“美元、英镑、日元、马克、欧元、法郎、美金、泰铢、卢布、港币、澳币”等。
4. 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有关宗教活动宗教用品、宗教活动纪念品的广告,以及含有以讲经、传道等为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的广告。
五、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六、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八、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九、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房地产广告类
一、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二、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 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 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 权属有争议的;
(六)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增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 建设主管部门颁布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 土地主管部门颁布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 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布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 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四、 房增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 开发企业名称;
(二)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 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权介绍房增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五、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泻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如“风水、占卜、皇室、帝王、上流、贵族、上等人、权贵”。
六、 房地产广告不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事的生产、生活空间。
七、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八、 房增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鞭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小时、分钟、车程”等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九、 房增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十、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十一、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十二、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十三、房增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十四、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升值、回报、利润、投资融资、高额、潜力、保值、提高、增值、所得、回收投资、投资回报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以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十五、房增广告中涉及垡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垡的银行名称及垡额度、年期。
十六、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迁户“等事项的承诺。
十七、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十八、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做人师和评估的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医疗广告类
一、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必须经中医行政部门审批。
二、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三、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 有淫秽、迷信、茺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 贬低他人的;
(三)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如“保证治愈、绝对有效、彻底、专治、根除”等;
(四)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 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如“专家、医生、医院、研究院、大学、权威、博士、泰斗、教授、医师、院士、推荐、患者”等;
(六) 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 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如“通信、邮寄、邮购、来函、来信、函告”等;
(八)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 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五、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如“军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干休所、军医”等。
六、禁止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红斑狼疮、癫痫、白癜疯、乙型肝炎、性病”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类
一、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 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 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 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 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 治疗艾滋病,发送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如宣传治疗“艾滋病、阳痿、早汇、性功能、性机能、性冷淡”等。
二、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三、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彻底、专治、根除”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如便用“专家、医生、医院、研究院、大学、权威、博士、泰斗、教授、医师、院士、推荐、患者”等。
七、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八、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九、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十、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一、 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药品广告类
一、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附麻醉、精神药品名录);
(二) 治疗肿瘤艾滋病,发送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如“艾滋病、阳痿、早泄、性功能、性机能、性冷淡”等;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 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 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 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二、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三、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彻底、专治、根除、一盒见效”等。
四、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如“专家、医生、医院、研究院、大学、权威、博士、泰斗、教授、医师、院士、推荐、患者”等。
八、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九、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十、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一、 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如“滋阴、壮阳、提高性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恢复男儿本色、强悍、节奏、紧张、压力、强效、重振雄风”等。
十二、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十三、 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四、 禁止发布任何有奖销售、让利销售及馈赠、降价等形式的药品广告,如“抽奖、买一送一、买一赠一”等;药品广告中禁止出现“XXX指定产品”、“XXX专用产品”等。
兽药广告类
一、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 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
(三) 临床共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
(四)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
二、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宗教仪式全无副作用”、“彻底”等。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三、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四、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五、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六、头一回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我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七、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
八、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类
一、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a)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二、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三、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益友的内容。
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五、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六、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订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七、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八、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
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九、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酒类广告
一、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如“治疗、提高免疫力、延缓衰老、抗疲功、发送睡眠、增强体质、促进新陈代谢、恢复机能、健脾健胃、疏通经络、风湿、活血化淤”等。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进行管理。
二、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 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 饮酒的动作;
(三) 未成年人的形象,含卡通形象;
(四)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五) 诸如可以“I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增强体力强身健体、延年益寿、解除疲劳”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六) 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如“壮阳、提高性生活、补肾、事业有成、企业家、成功人士、重振雄风”;
(七) 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八) 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三、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四、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元旦列规定:
(一) 电视:
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
00-21:
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
(二) 广播:
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
(三) 报纸、期刊:
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食品广告类
一、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三、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 营业执照;
(二) 卫生许可证;
(三)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证书》;
(四) 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 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 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 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五、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如“治疗、人体内分泌、提高免疫力、改善睡民、增强体质、促进新陈代谢、恢复机能”等。
六、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七、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
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八、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九、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十、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十一、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十二、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烟草广告类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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