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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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方式分:
票据结算:
(适用同城)
银行汇票(异地)
商业汇票(异地)
银行本票
支票
非票据结算(其他结算方式):
(适用异地)
信用证
汇兑
委托收款(同城)
托收承付
(二)法律特征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导致票据无效的情况:
1)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2)票据大小金额不一致
3)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
伪造票据—伪造行为+变造签章
变造票据—变造行为-变造签章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承兑)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四)按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二、种类
1.按存款人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按用途分-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3.按开户地分—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4.是否需核准分—核准账户和非核准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一般开立程序
开户申请书—审核(核准账
户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人民
银行审核)--开户
—
(1)3个工作日内送存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
(2)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2.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除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其余应提出书面申请)
--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
--1)因主、客观原因导致单位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因迁址需要改变开户银行的
2.注意事项
3.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申请。
4.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五、基本存款账户
1、适用范围—主办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活动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2.具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团体、机构均可开立
六、一般存款账户
适用范围—用于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资金收付,无数量限制;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七)专用存款账户
适用范围---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无数量限制;支取现金按规定使用
(八)临时存款账户
1.适用范围—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最长期限2年
3.因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的区别
2、开立途径
1)申请开立
2)将储蓄账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一般、专用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十二、法律责任
1.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及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的--
1)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罚款
2)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2.存款人违反规定使用账户的---
1)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罚款
2)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0.5-3万元罚款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的种类
---汇票、本票和支票
自付票据(银行汇票、本票)
他付票据(商业汇票、支票)
2、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除基本当事人外的
出票—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出票人签章是否有效影响到票据的有效性
除出票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当事人签章是否有效影响该行为的有效,不影响票据其他行为的有效性
3.票据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主票据权利)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次票据权利)
A->B->C->D->E->F
4.记载事项
1)法定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影响票据效力)
①××票据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或委托
③出票人签章
④出票金额
⑤出票日期
⑥收款人名称(支票可缺失)
⑦付款人名称(银行本票可缺失)
2)非法定记载事项(相对事项)-记载后具有票面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后不具有票面上的法律效力
二、主要票据事项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出票人
银行
单位组织
银行
存款人
付款人
银行
银行/非银行
银行
银行
法定记载事项
①-⑦
①-⑥
①-⑤、⑦
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到期日起10日内
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
出票之日起10日内
挂失支付
现金字样及具有代理付款人的
已承兑的
现金字样的
均可
适用范围
同城异地(单位个人)
同城异地(单位组织)
同城(单位个人)
同城(单位个人)
背书转让
除现金字样外
1.支票
种类:
现金支票(支现)
转账支票(转账)
普通支票(支现、转账)
--划线支票(转账)
支票的出票金额和收
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但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
提示付款。
2、商业汇票
3.银行汇票
1)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
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
汇票和解讫通知,缺一不
可。
2)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必
须收款人和付款人同时为
个人。
3)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票据有效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
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
际结算金额银行汇票无效
实际结算金额与出票
金额不一致的银行汇票,
在背书转让时以不超过出
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
准。
4、银行本票
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6.票据的签章
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法
律规定,票据无效;其他
行为当事人的签章不符合
规定的,该行为无效,但
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
的效力。
6.信用卡
1)分类
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誉等级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双币种卡
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7.委托收款
单位和个人同城与异地均可使用
8.托收承付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
企业和城乡合作社之间具
有真实交易或具有债权债
务关系的交易适用(比如
除寄售、代售等)
金额起点:
一般单位为1
万元,新华书店为1千元;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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