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桥梁检测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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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桥梁检测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桥梁检测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检测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市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检测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中心城区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CJ36-2006)、建设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8号令),结合我市城市桥梁养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市政维护管理处所辖快速路、主、次、支路桥梁、隧道(含车行、人行)、人行天桥等构造物的养护工作。
第二章桥梁检测
第一节桥梁经常性检查
第十一条桥梁经常性检查就是对桥梁结构变异,桥及桥区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和桥面系、限载标志、交通标志及其它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的日常巡检,随时发现问题进行维修。
具体性检查内容如下:
1、桥面系及其附属结构物的外观情况:
(1)桥面平整性、裂缝、局部坑槽、坑洞、拥包、车辙桥头跳车;
(2)、桥面泄水孔(管)损坏、堵塞、渗漏;
(3)、引道、防撞栏杆、人行道铺装、栏杆扶手等部位的污秽、破损、缺失、露筋、撞坏、锈蚀、断裂等;
(4)、桥梁周围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
(5)、伸缩缝是否堵塞、破损、失效;
(6)、墩台、锥坡、翼墙、挡墙、护坡的开裂、坍塌、沉陷;
2、上下部结构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伸缩缝装置的阻塞、破损、联结松动等情况;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类违章现象;
4、检查在桥区内的施工作业情况;
5、桥梁限载、限高、限速、防撞、通航等标志损坏、变形等;
6、被车辆、船只等外力撞击其他较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7、车行、人行隧道内照明、泵站设施损坏、亮灯及完好情况等;
第十二条经常性检查具体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2003)规定,城市桥梁养护类别分为以下五类:
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
Ⅱ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
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Ⅳ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
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支路和街巷路上的桥梁
2、城市桥梁巡检养护的等级和巡检周期:
(1)、Ⅰ-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列为Ⅰ等养护桥梁,即城市主干路、城市快速路上的桥梁及特大桥梁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列为Ⅰ等养护桥梁。
Ⅰ等养护桥梁巡检周期为一天。
(2)、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区域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之间的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业所在地桥梁列为Ⅱ等养护桥梁。
Ⅱ等养护桥梁巡检周期为三天。
(3)、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列为Ⅲ等养护桥梁。
Ⅲ等养护桥梁巡检周期为七天。
第十三条经常性检查的组织、实施
1、经常性检查的检查方式
维护作业单位应成立若干桥梁巡查小组,小组成员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桥梁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所有从事桥梁检查工作的技术人员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
经常检查以目测为主,现场填写《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
一天一巡的桥梁经常性检查报告,次日早上9:
00前把检查情况输入桥梁管理系统;三天一巡的桥梁经常性检查报告,第四日早上9:
00前把检查情况输入桥梁管理系统;七天一巡的桥梁经常性检查报告,第八日早上9:
00前把检查情况输入桥梁管理系统;凡遇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报告于周一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早上9时前报送市政处。
在每月20日前把每座桥的经常性检查记录汇总成册报送市政处。
2、经常性巡查病害处理
(1)、对发现的普通桥梁病害,由市政处桥梁管理员现场勘察后列入月度维修计划或立即进行维修。
每月月底维护作业单位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总查出的桥梁病害情况,分析病害产生的原因以及病害整治的措施,根据轻重缓急编制维修计划、维修费用报送市政处,经批准后维护作业单位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2)、对投诉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急需处理的病害,经核实后即时予以处理。
(3)、对发现的重大桥梁安全隐患要即时报报告市政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处理或专项整治,必要时启动紧急抢险预案。
第十四条监督与处罚
市政处桥梁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每月至少一次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经常性检查的桥梁,并对经常性检查报告以及处理措施一并上报建设局。
如存在的桥梁病害在两个月内未接到经常性检查报告,则视为违约行为,市政处将按比例扣除当月该项检查经费作为罚金;桥梁病害经批准同意维修计划实施而维护作业单位在三个月内没有对病害维修的,按比例扣减当月维修经费;发现普通病害(指小修项目,专项维修除外)维护作业单位没有列入月度维修计划的,按比例扣减当月维修经费。
第二节桥梁定期检测
第十五条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2003),桥梁定期检测工作分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
常规定期检测主要针对桥梁结构中常见的缺损及日常养护的实施效果,每年进行一次简易快速的结构技术状况的动态数据采集,并以书面报告及必要的影像资料,对设施的运行状态做出评定,制订桥梁年度养护计划的重要依据。
结构定期检测的目的是固定周期对桥梁结构进行检测,评定桥梁结构状况、结构性能与承载能力,确认和量化结构的退化程度,认定缺损原因和推荐适当的消除措施,包括养护、维修、加固措施或建议特殊检查。
第十六条桥梁常规定期检测的周期、内容及范围
1、常规定期检测每年进行一次。
2、常规定期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我处开发的桥梁管理系统,对照其城市桥梁资料卡上的信息现场校核城市桥梁的基本数据,特别是经常性巡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存在明显缺损进行现场复核确定。
(2)根据每一座桥梁实地判断构件损坏的原因,估计维修范围、费用,按大、中、小修分类、汇总,给出建议养护方案以及采取措施、办法,根据轻重缓急原则给出建议实施时间。
(3)对难以判断其损坏程度和原因的构件,提出具体需要进行结构检测和特殊检测的建议、理由。
(4)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城市桥梁,提出限载、限速、限航等建议。
(5)根据城市桥梁技术状况,确定每一座桥梁下次检测的时间,并制定出每一座桥梁病害维修的先后排序。
3、桥梁常规定期检测包括下列范围:
(1)桥面系:
桥面铺装、伸缩装置、排水系统、桥头搭板、人行道、护栏等;
(2)上部结构:
主梁、主拱圈、横梁、横向联系、挂梁、牛腿联结件等;
(3)下部结构:
支座、盖梁、墩身、台帽、台身、翼墙、锥坡及河床冲刷情况。
第十七条桥梁结构定期检测的周期、内容及范围
1、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周期:
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检测周期为5年;Ⅱ-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检测周期为8年。
2、桥梁结构定期检测的内容
(1)查阅历次检测报告和常规定期检测中提出的建议;
(2)根据常规定期检测中桥梁状况评定结果,进行结构构件的检测;
(3)通过现场材料取样试验确认材料特性、退化的程度和退化性质;
(4)分析确定退化的原因,以及结构性能和耐久性的影响;
(5)对可能影响结构正常工作的构件,评价其在下一次检查之前的退化情况;
(6)检验桥梁的淤积、冲刷等现象,水位记录;
(7)通过综合检测评定,确定具有潜在退化可能的桥梁构件,提出结构使用限制(包括荷载、速度、机动车通行或车道数、通航的限制以及对已标定的限载、限速等标识重新检查核定),桥梁结构养护、维修及加固措施,需进一步特殊检测、试验、结构分析评估的建议,以及编制每一座桥梁中长远规划建议。
3、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包括下列范围:
(1)上部结构主梁、主拱圈、横梁、横向联系、挂梁、牛腿、等。
重点通过其当前状态确定其承载能力;
(2)下部结构:
支座、盖梁、墩身、台帽、翼墙、锥坡及河床冲刷情况。
第十八条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桥梁定期检测宜委托或通过招投标选择专业单位进行相关检测,检测项目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城市桥梁专业知识及相关检测工作经验,检测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提交有关桥梁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影响安全性及耐久性的主要因素、整改建议、临时措施等内容,提交详细检测报告(含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对检测后发现问题的处理
1、对于普通病害问题,维护作业单位应及时列入月度维修计划进行处理,费用在维护费月结中核销。
2、较严重的病害或需进步检测才能判别的问题,应列入专项进行处理,并申请专项费用进行解决。
3、城市桥梁因结构严重损坏被评为不合格的,应立限采取措施,限制交通,经上级批准后立即组织抢修或进行加固。
第三节桥梁特殊检测
第二十条在下列情况下需进行桥梁特殊检测:
1、城市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流冰、漂流物、船舶或车辆撞击、滑坡、地震、风灾、火灾、化学剂腐蚀、车辆荷载超过桥梁限载的车辆通过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
2、城市桥梁常规定期检测、结构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是否安全的桥梁。
3、为提高或达到设计承载等级而需要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建的城市桥梁。
4、超过设计年限,需延长使用的城市桥梁。
5、常规定期检测中桥梁技术状况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为不合格级的桥梁,Ⅱ-Ⅳ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定为D级或E级的桥梁。
6、常规定期检测、结构定期检测发现加速退化的桥梁构件需要补充检测的城市桥梁。
第二十一条桥梁特殊检测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监测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
监测费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梁特殊检测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材料缺损状况诊断;
2、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评估,鉴定该桥结构承载力和测定结构力学性能参数和振动参数;
3、通过荷载试验评定桥梁承载力(主要包括结构的强度与稳定性、结构刚度、裂缝限制、控制断面应力等)及其使用条件;
4、提出结构及局部构件的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议方案,提出维护管理具体措施;在维修加固前,应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措施建议;
5、对检测部位的损坏原因及程度,判定其承载力、受力性能的下降幅度,确定其运营等级,评定桥梁继续使用的安全性。
第三章桥梁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城市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加固工程。
小修保养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桥梁进行日常维护和小修作业;
中修工程:
对一般性损坏进行修理,恢复城市桥梁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
大修(含加固)工程:
对桥梁较大的损坏进行综合治理或加固全面恢复至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
第一节小修保养
第二十四条城市桥梁小修保养工作内容
1、钢筋混凝土桥
混凝土凿补、沥青砂桥面或沥青混凝土桥面修补,混凝土裂缝修补,钢板(橡胶)伸缩缝修理及保养,浆砌块石勾缝,桥名牌、标志牌油漆,桥体洗刷,支座保养、清理、加油、钢构件敲铲油漆,桥梁杆、侧石、护栏维修等;
2、钢桁架桥
敲铲油漆,钢构件补损修理,桥面沥青砂或沥青砼修补,桥面伸缩缝修理、保养,支座保养、清理、加黄油、桥体洗刷、桥栏杆、侧石、护栏维修等;
3、人行天桥
钢构件敲铲油漆,桥面修补,天桥装饰件修理等;
4、石拱桥
桥面沥青混凝土修补,圬工水泥砂浆修补,清除风化层水泥砂浆的喷刷,砌体、开槽勾缝修补,桥体清洗,栏杆锚固、侧石、护栏维修等;
5、人行地道(含车行下穿式立交)
圬工零星砌筑修理,圬工表面修补,路面沥青混凝土修补,人行道修补,洞内冲洗保洁,装饰修补及更换,墙面喷刷水泥浆或涂料等。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小修保养工作要求应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中上部结构养护、下部结构养护、抗震设施养护、人行通道养护、隧道养护、附属设施养护等设施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小修保养月度计划
城市桥梁小修保养月度计划由维护作业单位根据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的有关病害制定,于每月20日前报市政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每月20至25日市政处组织相关维护作业单位对上月度小修维护完成情况进检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城市桥梁养护状况评定按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道路综合完好率体系进行考量。
即:
第一、二、四季度为季度检查,每季度检查量桥梁总数60%;第三季度作为年度检查,检查量为桥梁总数100%。
检查结果作为拨付月度余额维护费用的依据。
第二节大中修工程
第二十八条对结构定期检测或特殊检测后被评定为D、E级的桥梁,应根据病害的程度制订相应的维修加固方案。
并列入年度大修工程基建计划。
基建计划经批准后,市政处按照工程管理有关程序办理立项、设计、规划报建、招投标等有关手续,并组织中标单位完成施工。
大中修工程验收标准:
按国家现行标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进行验收。
第四章桥梁管理
第一节限速、限高、限载标志
第二十九条城市桥梁应按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
1、桥梁首次标定限载、限速数据标定依据
(1)有资料可查桥梁:
此部分桥梁首次标定限载限速标定数据主要根据原有设计荷载等级,采用规范所规定的标准车列,挂车荷载验算以及现场专业单位检测评估标定通行车辆荷载和行驶速度;对有动静荷载检测评估的桥梁,则根据专业单位检测结果,标定通行车辆荷载和行驶速度(详见附表)。
(2)无资料可查桥梁:
中心城区部分桥梁因建设年代久远,桥梁相关资料缺失部分桥梁,通过对每一座桥梁进行动静载试验及安全评估标定限载、限速数据。
2、桥梁限载、限速数据复核
(1)常规定期检测经评定为C级及C级以下时,则应重新检测评估桥梁安全,再根据结果重新确定限载、限速数据。
(2)结构定期检测时,专业检测单位应对每一座桥梁限载、限速数据重新复核,当承载力有变化时则应调整限载、限速数据。
第三十条限载、限速及限高牌的设置要求
1、限载、限速牌设置位置
(1)限载、限速牌考虑道路使用者的行为特点,为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并采取行动预留时和前置距离。
限载、限速牌设到限载桥梁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对不允许转向行驶的路段设置时应预先对桥址附近路段交叉口,提前设置标识牌,规划好车辆的折返方式,避免与交通标志自相矛盾。
(2)位于单行道的限载桥梁宜在单行道的入口前方不少于20米处设置限载牌。
(3)限载、限速牌应设置在车辆行驶正前方最容易看见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道路右侧、中央分隔带或车行道上方。
2、限高牌、架的设置:
对车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立交桥以及航道有限高要求的桥梁应设置限高牌、架,标明限制高度。
3、限载、限速牌、限高样式符合《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9-1999)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桥梁档案资料及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桥梁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所辖桥梁基本数据;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日常维护记录及汇总;桥梁常规定期检测、结构定期检测、沉降观测及特殊检测情况汇总;新建桥梁、改建桥梁及大中修工程移交竣工资料、设计图纸、地质资料、竣工图、竣工报告等竣工资料,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城市桥梁信息化管理工作对桥梁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进行动态管理。
维护作业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输入有关数据和维护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小修保养于验收后5天内输入内容和数据,日常巡查按巡查要求输入内容和数据。
市政处应安排专人负责桥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管理员应监督、检查维护作业单位及时输入相关数据和内容,同时新建、改扩建桥梁、大中修桥梁、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按设计单位提供图纸、施工单位提供的电子文档输入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节桥梁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桥梁年度计划
1、城市桥梁年度计划编制依据:
(1)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发现桥梁病害,给出建议的养护方案以及采取措施、办法,根据轻重缓急原则给出建议实施时间,计算出的维修费用。
(2)桥梁养护面积依照《估算指标》计算出的维护费用以及建设局审批的年度维护费用。
(3)经人大、市政府审批通过的年度基建计划。
2、城市桥梁年度计划的实施
(1)、年度维护费计划依据建设局审批的桥梁年度维护费用,维护作业单位再根据日常巡查结果、定期检查等情况编制月度维修计划,经市政处核实批准后组织实施。
(2)、基建计划:
依据批准的城市桥梁基建项目按基建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桥梁中长期规划
根据国家《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有关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经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详见《***市城市桥梁养护中长期规划》<2008~2015>)。
第四节开启桥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开启桥维修保养内容
1、钢结构部分:
钢桁架、钢桥面等的维修保养。
2、机电部分:
滑轮及动滑轮轴、钢丝绳卷筒轴承座、减速箱、钢丝绳、电磁制动器、电机、水泵。
3、配电柜、控制柜、操作台、电阻器、减速器、制动器、电机、鼓形竖式联轴器、导向辊、平衡杆、活动跨钢铰、防震橡胶、定(动)滑轮组、钢丝绳、水泵、启动泵等设施的维修保养。
3、混凝土结构部分:
与相应钢筋混凝土桥梁维护管理要求相同。
第三十六条开启桥管理要求
1、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维护作业单位对光明桥、岐江桥、员峰桥实行24小时巡检和值班制度;对启闭桥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桥梁安全才能进行起吊,并作好启闭桥记录和各种数据;对水上交通和陆上交通事故进行监控和收集相关现场资料,并负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接到投诉及时整改,并上报市政处。
2、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
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值班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协作良好、资料完整。
开启桥时维护作业单位应成立由4~7人组成升、降小组,每班设立负责人1名,操控员兼信号员1名(员峰桥2名),东西闸门值班员各1名,活动跨观察员1名(岐江桥4名)。
3、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1)主缆、索夹维护作业单位应每季度检查和保养一次,确保钢索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每季度维护作业单位应调整主缆长度,保证主缆保持在设计时的正常位置。
(2)维护作业单位每月全面检查钢丝绳(如绳径、脱坑等)一次以上,按开启桥钢丝绳的使用周期定期检查、更换新的起吊钢丝绳,并做好封航、封路等审批工作。
配备各种易损件和维修配件钢丝绳、制动装置、紧固件等。
(3)、维护作业单位每半月不少于一次对滑轮组、卷筒、减速箱、防扭转绳扣进行黄油(铰基润滑脂)加注。
(4)、维护作业单位每月至少要清洁一次桥下的“铰接及拱座”、机房的灰尘垃圾。
(5)、汛期前应检查机房水泵的运行状况,雨天时及时抽排水。
(6)、维护作业单位每周检查减速箱的杆形油面指示器,定期测量电机的绝缘电阻,及时调整电磁制动器,并作记录。
4、启闭过程的有关规定
(1)、提前30分钟封桥,清理活动跨表面杂物,打开人行道两旁护拦并固定好。
(2)、检查控制柜、操作台、启闭机主机、滑轮组、对讲机、扬声器等各设备的状况。
(3)上升或下降前响铃三次,整个操作过程中,留意电流的变化,随时与其它人员保持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切断电源。
(4)专人监视启闭机运转情况,保证钢丝绳不紊乱,不超限,当发现限位失灵或噪音异常,应迅速按下急停按钮并知会操作员。
(5)当活动跨开启至70°—80°或下降接近桥墩支座时要提前通知操作员,确保上升或下降到位。
(6)密切留意通过的船只,发现船只偏离航向及时用扬声器向船方发出提示。
(7)下放活动跨,关上人行道两旁护栏,确保一切恢复正常后,打开闸门。
第五节危桥管理
第三十七桥桥梁日常巡视、经常性检查或定期检测评估桥梁为危险状态时,并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安排专人监视观测,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市政处在二十四小时内拟文报告建设局,并由建设局组织有关专永小组制定应对措施。
如情况严重或已发生危险,应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节下穿式隧道及人行地下通道管理
基本概念:
地下通道是指穿越城市道路、桥梁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下和桥下的各种通道
第三十八条下穿式隧道及人行地下通道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1、通道设施的维修养护:
包括道桥设施(通道结构性损坏维修除外)和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
保证通道铺装和装饰完整,通道口和梯道、坡道扶手完好、牢固,防滑条完整、有效,坡道平顺粗糙,不得有坑洞和油污等黏性易滑物质;电源、主电缆、备用电缆,通道内灯具、灯泡、管线等所有照明设施,必须完好、安全、可靠、有效,确保正常亮灯,亮灯率、完好率达到98%以上。
照明设施损坏时必须在24小时内抢修完成,对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必须及时通知市政处。
2、通道设施防盗防损。
充分利用通道内监控设备,密切与公安部门联系,尽量做到通道内设施无被盗、被人为损坏等问题发生。
3、排水设施及泵站管理。
通道内排水畅通,无内涝、积水情况发生,顶棚无漏水,墙壁无严重渗漏现象。
对通道内的排水篦子损坏后必须24小时内更换,并在未更换前做好危险标志;
4、安全工作:
维修作业和日常管理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维护作业单位负责。
5、不可预见事故。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它不可预见事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组织疏导、抢险,并及时与情况报告。
6、维护作业单位应成立专职巡查小组,白天应至少巡查一次人行隧道、车行隧道的照明设备、水泵房、发电机等隧道内设施,泵站按要求每月至少试运行30分钟以上;晚上安排人员不期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汛期期间应加强巡查力度,于每月的25日前将记录情况交市政处。
7、在车行、人行隧道内的泵房内设置水位报警器,在下雨时水泵出现故障时自动报警,将信息发给巡检人员,巡检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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