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毛球裁判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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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裁判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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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裁判法
羽毛球裁判法
1)基本规则一:
1. 球场
1.1 球场应是一个长方形,根据图中所示尺寸,用宽20毫米的线画出。
1.2 场地线的颜色最好是白色、黄色或其他容易辨别的颜色。
1.3.1 测试正常球速区域的4个40毫米x40毫米的标记(规则4.4),应画在单打发球区边线内沿,距端线530毫米和990毫米处。
1.3.2 这些标记的宽度均包括在所画的尺寸内,即距端线外沿530毫米至570毫米和950毫米至990毫米。
1.4 所有场地线都是它所确定区域的组成部分。
1.5 如果面积不够画出双打球场,可画一单打球场,端线亦为后发球线,网柱或代表网柱的条状物(规则2.2)应放置在边线上。
2. 网柱
2.1 从球场地面起,网柱高1.55米。
网柱必须稳固地同地面垂直,并使球网保持紧拉状态,如规则3所述。
网柱如图A所示,应放置在双打的边线上。
2.2 如不能设置网柱,必须采用其他办法标出边线通过网下的位置。
例如,使用细柱或40毫米宽的条状物固定在边线上,垂直向上到网顶绳索处。
2.3 在双打球场上,不论进行的是双打还是单打比赛,网柱或代表网柱的条状物,均应置于双打边线上。
3. 球网
3.1 球网应是深色、优质的细绳织成。
网孔方形,各边长均在15-20毫米之间。
3.2 网上下宽760毫米。
3.3 网的顶端用75毫米的白布对折而成,用绳索或钢丝从夹层穿过。
白布边的上沿必须紧贴绳索或钢丝。
3.4 绳索或钢丝须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能牢固地拉紧并与网柱顶部取平。
3.5 球场中央网高1.524米,双打边线处网高1.55米。
3.6 球网的两端必须与网柱系紧,它们之间不应有空隙。
4. 羽毛球
羽毛球可由天然材料、人造材料或用它们混合制成。
只要球的飞翔性能与用天然羽毛和包裹羊皮的软木球托制成的球的性能相似即可。
4.1 一般式样
4.1.1 羽毛球应有16根羽毛固定在球托部。
4.1.2 羽毛长64毫米至70毫米。
但每一个球的羽毛从托面到羽毛尖的长度应一致。
4.1.3 羽毛顶端围成圆形,直径为58毫米至68毫米。
4.1.4 羽毛应用线或其他适宜材料扎牢。
4.1.5 球托直径25毫米至28毫米,底部为圆形。
4.2 羽毛球重4.74克至5.50克。
4.3 非羽毛球制成的球
4.3.1 用合成材料制成裙状或羽毛。
4.3.2 球托如规则4.1.5所述。
4.3.3 尺寸和重量同4.1.2、4.1.3和4.2;但由于合成材料与天然羽毛在比重、性能上的差异,可允许不超过10%的误差。
4.4 球的检验
4.4.1 验球时,站在端线外,用低手向前上方全力击球,球的飞行方向须与边线平行。
4.4.2 一个具有正常速度的球,应落在离对方端线530-990毫米之间的区域内。
4.5 非标准球
只要球的一般式样、速度和飞翔性能不变,经有关国家组织批准,可以变通以上条款。
4.5.1 由于海拔或气候等条件不宜使用标准球时。
4.5.2 如情况特殊,必须更改才有利于开展比赛时。
5. 球拍
5.1 一把球拍的各部分如规则5.1.1至5.1.7所述,各部分的规格要求如图E所示。
5.1.1 球拍由拍柄、排弦面、拍头、拍杆、连接喉组成整个框架。
5.1.2 拍柄是击球者握住球拍的部分。
5.1.3 拍弦面是击球者用于击球的部分。
5.1.4 拍头界定了拍弦面的范围。
5.1.5 拍杆通过规则5.1.6所述的部件连接拍柄与拍头。
5.1.6 连接喉(如果是这样的结构)连接拍杆与拍头。
5.1.7 拍头、连接喉、拍杆和拍柄总称拍框。
5.2 拍框总长度不超过680毫米,宽不超过230毫米。
5.3.1 拍弦面应是平的,用拍弦串过拍头十字交叉或其他形式编织而成。
变质的式样应保持一致,尤其是拍面中央的编织密度不得小于其他部分。
5.3.2 拍弦面长不超过280毫米,宽不超过220毫米。
5.3.3 不论拍弦用什么方式拉紧,规定拍弦伸进连接喉的区域不超过35毫米,连同这个区域在内的整个拍弦面长不超过330毫米。
5.4.1 球拍不允许有附加物和突出部,除非是为了防止磨损、断裂、振动,或调整重心的附加物,或预防球拍脱手而将拍柄系在手上的绳索;但尺寸和位置应合理。
5.4.2 不允许改变球拍的规定式样。
6. 设备的批准
有关球拍、球、设备以及试制品能否用于比赛的问题,由国际羽联作出裁决。
这种裁决可由国际羽联主动作出,或根据对其有切身利益的个人、团体(包括运动员、设备厂商、国家组织及其成员)的请求作出。
2)基本规则二:
7. 运动员
7.1“运动员”系指所有参加比赛的人。
7.2 双打比赛以两名运动员为一方,单打比赛以一名运动员为一方。
7.3 有发球权的一方叫发球方,对方叫接发球方。
8. 掷挑边器
8.1 比赛前,双方应掷挑边器。
嬴的一方将在规则8.1.1或8.1.2中作出选择。
8.1.1 先发球或先接发球。
8.1.2 一个场区或另一个场区。
8.2 输方在余下的一项中作出选择。
9. 交换场区
10.1 以下情况运动员应交换场区;
10.1.1 第一局结束;
10.1.2 第三局开始前;
10.1.3 第三局中或只进行一局的比赛中,当领先的一方得分为11分一局的6分或15分一局的8分时。
10.2 运动员未按规则10.1的规定交换场区,一经发现立即交换,已得分数有效。
10. 发球
11.1 合法发球
11.1.1 发球时任何一方都不允许非法延误发球;
11.1.2 发球员和接发球员都必须站在斜对角发球区内发球和接发球,脚不能触及发球区的界线;两脚必须都有一部分与地面接触,不得移动,直至将球发出(规则11.4)。
11.1.3 发球员的球拍必须先击中球托,与此同时整个球要低于发球员的腰部。
11.1.4 击球瞬间,球拍杆应指向下方,从而使整个排头明显低于发球员的整个握拍手部(如图F)。
11.1.5 发球开始(规则11.2)后,发球员的球拍必须连续向前挥动,直至将球发出。
11.1.6 发出的球必须向上飞行过网,如果不受拦截,应落入接发球员的发球区内。
11.2 一旦双方运动员站好位置,发球员的球拍头第一次向前挥动即为发球开始。
11.3 发球员须在接发球员准备好后才能发球,如果接发球员已试图接发球则被认为已做好准备。
11.4 一旦发球开始(规则11.2),球被发球员的球拍触及或落地即为发球结束。
11.5 双打比赛,发球员或接发球员的同伴站位不限,但不得阻挡对方发球员或接发球员的视线。
11. 单打
12.1 发球员的分数为0或双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12.2 发球员的分数为单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12.3 如“再赛”,发球员应以该局的总得分,按规则12.1和12.2的规定站位。
12.4 球发出后,由发球员和接发球员交替对击直至“违例”或“死球”。
12.5.1 接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就得一分。
随后,发球员再从另一发球区发球。
12.5.2 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即失去发球权。
随后,接发球员成了发球员,双方均不得分。
12. 双打
13.1 一局比赛开始和每次获得发球权的一方,都应从右发球区发球。
13.2 只有接发球员才能接发球;如果他的同伴去接球或被球触及,发球方得一分。
13.3.1 自发球被回击后,由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然后由接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
13.3.2 自发球被回击后,运动员可以从网的各自一方任何位置击球。
13.4.1 接发球方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方得一分,原发球员继续发球。
13.4.2 发球方违例或应球触及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原发球员即失去发球权,双方均不得分。
13.5.1 每局开始首先发球的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得分为单数时,则应在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13.5.2 每局开始首先接发球的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得分为单数时,则应在左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
13.5.3 上述两条相反形式的站位使用于他们的同伴。
13.5.4 如有再赛,则以该局本方总得分,按规则13.5.1至13.5.3的规定站位。
13.6 发球必须从两个发球区交替发出(规则14和16的规定除外)。
13.7 任何一局的首先发球员失去发球权后,由该局首先接发球员发球,然后由首先接发球员的同伴发球,接着由他们的对手之一发球,再由,另一对手发球,如此传递发球权。
13.8 运动员不得有发球顺序错误和接发球顺序错误,或在同一局比赛中连续二次接发球(规则14和16的规定除外)。
13.9 一局胜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在下一局先发球,负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先接发球。
13. 发球区错误
14.1 以下情况为发球错误∶
14.1.1 发球顺序错误;
14.1.2 从错误的发球区发球;
14.1.3 在错误的发球区准备接发球,且球已发出。
14.2 发球区错误的处理;
14.3 如果因发球区错误而“重发球”,则该回合无效,纠正错误重发球。
14.4 如果发球区错误未被纠正,比赛也应继续进行,并且不改变运动员的新发球区和新发球顺序。
14. 重发球
有裁判员宣判“重发球”,用于中断比赛。
16.1 遇不能预见或意外的情况,应重发球。
16.2 除发球外,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应重发球。
16.3 发球时,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同时违例,应重发球。
16.4 发球员在接发球员未做好准备时发球,应重发球。
16.5 比赛进行中,球托与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离,应重发球。
16.6 司线员未看清,裁判员也不能作出决定时,应重发球。
16.7“重发球”时,最后一次发球无效,原发球员重新发球(规则14的规定除外)。
15. 死球
下列情况为死球∶
17.1 球撞网并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17.2 球撞网或网柱后开始在击球者这一方落向地面;
17.3 球触及地面;
17.4“违例”或“重发球”已被宣报。
3)基本规则三:
16. 计分
9.1 除非另有商定,一场比赛以三局两胜定胜负。
9.2 只有发球方才能得分。
9.3 双打和男子单打(规则9.6的情况除外)先得15分的一方胜一局。
9.4 女子单打(规则9.6的情况除外)先得11分的一方胜一局。
9.5.114平(女子单打10平)时,先获得14分(女子单打10分)的一方,可以选择“再赛”或“不再赛”。
9.5.2 这一选择只能在规定分数第一次出现,下一次发球发出前作出。
9.6 选择“再赛”后从“0比0”开始报分,先获(规则9.6.1至9.6.4)再赛分数的一方胜该局。
9.6.1 14平再赛3分;
9.7 下一局开始时由上一局的胜方先发球。
17. 违例
15.1 发球不合法(规则11.1);
15.2 发球员发球时未击中球;
15.3 发球时,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15.4 比赛时∶
15.4.1 球落在球场界线外;
15.4.2 球从网孔或网下穿过;
15.4.3 球不过网;
15.4.4 球碰屋顶、天花板或四周墙壁;
15.4.5 球触及运动员的身体或衣服;
15.4.6 球触及场外其他人或物体(由于建筑物的结构问题,必要时地方羽毛球组织可以指定羽毛球触及建筑物的临时规定,但其国家组织有否决权);
15.5 比赛时,球拍与球的最初接触点不在击球者网的这一方(击球者击球后,球拍可以随球过网);
15.6 比赛进行中∶
15.6.1 运动员球拍、身体或衣服触及网或网的支撑物;
15.6.2 运动员的球拍或身体从网下侵入对方场区,妨碍对方或使对方分散注意力;
15.6.3 妨碍对方,如阻挡对方紧靠球网的合法击球;
15.7 比赛时,运动员故意分散对方注意力的任何举动,如喊叫、故作姿态等;
15.8 比赛时∶
15.8.1 击球时,球夹在和停滞在拍上紧接着又被拖带;
15.8.2 同一运动员两次挥拍连续击中球两次;
15.8.3 同方两名运动员连续各击中球一次;
15.8.4 球触及运动员球拍后继续向其后场飞行;
15.9 运动员严重违反或一再违反规则18的规定。
18. 比赛连续性、行为不端及处罚
18.1 比赛从第一次发球起至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规则18.2和18.3规定除外)。
18.2 下列比赛中,每场比赛的第二局第三局之间应允许有不超过5分钟的间歇;
18.2.1 国际比赛项目;
18.2.2 国际羽联批准的比赛;
18.2.3 在所有其他的比赛中(除非该国家组织预先公布不允许这一间歇)。
18.3 遇有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裁判员可根据需要暂停比赛。
如果比赛暂停,已得分数有效,续赛时由该分数算起。
18.4 不允许运动员为恢复体力或喘息,或接受场外指导而中断比赛。
18.5.1 比赛时不允许运动员接受指导(规则18.2和18.3的规定除外)。
18.5.2 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同意,不得离开场地(规则18.2所述除外)。
18.6 只有裁判员能暂停比赛。
18.7 运动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8.7.1 故意引起比赛中断;
18.7.2 故意改变球的速度;
18.7.3 举止无礼;
18.7.4 规则未述的其他不端行为。
18.8 对违反规则18.4、18.5或18.7的运动员,裁判员应执行∶
18.8.1 警告;
18.8.2 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
18.8.3 对严重违反或屡犯者判违例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18.9 未设裁判长时,竞赛负责人有权取消违反者的比赛资格。
19. 裁判职责和申述
19.1 裁判长对竞赛全面负责。
19.2 临场裁判员主持一场比赛并管理该场地及其周围。
裁判员向裁判长负责;未设裁判长时,向竞赛负责人负责。
19.3 发球裁判员负责宣判发球违例(规则11)。
19.4 司线员负责宣判界内球或界外球。
19.5 裁判员应维护和执行《羽毛球比赛规则》,及时地宣判“违例”或“重发球”等。
19.6 裁判员对申述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
19.7 裁判员应使运动员和观众能了解比赛的进程。
19.8 裁判员可与裁判长磋商、安排、撤换司线员或发球裁判员。
19.9 裁判员不能推翻司线员和发球裁判员对事实的裁决。
19.10.1 在缺少临场裁判人员时,裁判员应就无人执行的职责作出安排。
19.10.2 有临场裁判人员不能作出判断时,由裁判员执行他的职责或“重发球”。
19.11 裁判员有权暂停比赛。
19.12 裁判员应记录与18条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
19.13 裁判员应将所有仅与规则问题有关的申述提交裁判长(这类申述,运动员必须在下一次发球击出前提出;如在一局结尾,则应在离开场地前提出)。
汤姆斯杯赛
在1939年的一次国际羽联理事会上,时任国际羽联主席的乔治·汤姆斯(GeorgeThomas)指出,组织全球羽毛球比赛的时机已经成熟。
在这次会议上决定将举行世界男子羽毛球团体比赛,汤姆斯提出向这一世界性比赛捐赠一只奖杯,因此将此杯命名为“汤姆斯杯”。
汤姆斯杯高28厘米,包括把手的宽距为16厘米,由底座、杯形和盖三部分构成,在盖的最上端有一个运动员的模型。
此杯的前部雕刻有这样的词句∶“乔治·汤姆斯·巴尔特于1939年赠送国际羽毛球联合会组织的国际羽毛球冠军挑战杯”。
据说此杯在伦敦用白金铸成,当时价值5万英镑。
汤姆斯的全名为乔治·汤姆斯,曾是英国著名的羽毛球运动员,多次获得英国羽毛球冠军。
他曾连续4次获得全英羽毛球锦标赛男子单打冠军,9次男子双打冠军,6次混合双打冠军。
他21岁开始获得冠军,并且年年有冠军入帐,他最后一次拿冠军时已41岁。
1934年7月国际羽联成立时,他被推选为第一任主席。
首届汤姆斯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原因,推迟至1948年才举行,当时有1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比赛。
汤姆斯杯为流动杯,每次比赛的冠军队将“汤杯”带回本国,保留至下届“汤杯”比赛开始。
因此,汤姆斯杯比赛又称为“国际羽毛球挑战杯赛”。
从1984年起,此赛事改为每两年举行一届。
比赛分为预赛、半决赛和决赛三个阶段,从决赛前年的11月1日到决赛年的6月30日止进行。
6支在相应区域进行半决赛而出线的队伍加上直接进入决赛的东道国和上届冠军共8个对进入决赛阶段的比赛。
如果东道国也是上届冠军的获得者的话,那么在半决赛中要出7个队进入决赛。
8支决赛队伍分成两个组比赛,以赢得分数多为胜利。
如果分数一样,以赢得场数多排在前头。
所以小组赛要比完5场。
如果场数、局数仍然一样,就采取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所有参加比赛的队伍需在赛前14天选出4到10名运动员,按照当时的世界排名,列出第一单打、第二单打、第三单打、第一双打、第二双打及替补的运动员名单。
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一场单打和一场双打比赛。
绝对不允许世界排名靠前的选手担任后位单打或双打比赛任务。
在1996年此项赛事参加国和地区已达56个。
在已举行的20届比赛中,印度尼西亚11次捧杯,马来西亚5次得冠,中国4次获金。
汤姆斯杯比赛过去采用九场五胜制,即五场单打,四场双打,分两天进行。
1984年后比赛办法改为五场三胜制(在一个单位时间内进行),即三场单打,两场双打。
比赛排序有6种,其目的是保证参加两项比赛的运动员起码有30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
6种排序如下∶
(1)1单-2单-3单-1双-2双
(2)1单-2单-3单-2双-1双
(3)1单-1双-2单-2双-3单
(4)1单-2双-2单-1双-3单
(5)1单-2单-1双-3单-2双
(6)1单-2单-2双-3单-1双
在双方没有兼项运动员参加的比赛按照第一种排序进行。
在预赛和半决赛中,采用第一种第二种排序。
在决赛阶段选择第三到第六的排序。
尤伯杯赛
尤伯全名为贝蒂·尤伯夫人(BettyUber),是英国30年代著名女子羽毛球选手,从1930年至1949年间,她曾多次夺得全英羽毛球锦标赛的女子单打、女子双打和混合双打比赛的冠军。
尤伯夫人退役后仍对羽毛球运动情有独钟,为推动羽毛球运动的发展,她在1956年的国际羽联理事会上,正式向国际羽联捐赠由麦皮依和维伯制作的纪念杯,即现在的尤伯杯(UberCup),并亲自主持了第一届尤伯杯比赛的抽签仪式。
此杯高18厘米,有地球仪样的体部,在球体顶部有一羽毛球样模型,此模型的上端站着一名握着球拍的女运动员。
他的底座的周围雕刻着这样的词句∶“尤伯夫人于1956年赠送国际羽毛球联合会组织的国际女子羽毛球冠军挑战杯”。
尤伯杯赛有又称为“世界女子羽毛球团体锦标赛”。
尤伯杯赛制同汤姆斯杯赛一样。
在1982年以前是每三年举行一次,比赛采用七场四胜制。
自1984年开始,改为每两年举行一次,采用五场三胜制。
1981年国际羽联和世界羽联合并为现在的国际羽联时,决定将尤伯杯赛与汤姆斯杯赛在同时同地举行,并相应改为每两年举行一届。
在1956年第一届比赛时只有11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到1996年已达到了47个国家和地区。
在已举行的17届比赛中,中国获得6次冠军,日本5次,美国3次,印度尼西亚4次。
1984年,中国女子羽毛球队首次参加尤伯杯赛就以其高超的技艺、快速多变的打法,以5:
0的相同比分,分别击败印尼、日本、丹麦、韩国和英格兰等强手,一举夺得敌视届尤伯杯赛冠军,第一次登上了世界女子羽毛球团体冠军的宝座。
之后,从1986至1994年的九年间,中国女子羽毛球队又连续夺得11、12、13、14届的冠军,创造了尤伯杯历史上“五连冠”的优异成绩。
1998年5月23日在香港结束的第17届尤伯杯决赛中,中国姑娘以4比1几百印尼队,第6次夺得阔别4年之久的尤伯杯。
世界羽毛球锦标赛
世界羽毛球锦标赛是国际羽毛球联合会在继汤、尤杯赛后,为了适应世界羽毛球运动日益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一种以个人单项为竞赛项目的羽毛球锦标赛。
1934年,国际羽毛球联合会在英国成立,是第一个世界性的羽毛球组织。
1978年,世界羽毛球联合会成立。
在两个组织联合之前,它们各自已经举行了两届彼此认为是世界性的羽毛球单项比赛,即国际羽联于1977年和1980年,而世界羽联在1978年和1979年。
1981年,两个国际性羽毛球组织宣布联合,名称仍为国际羽毛球联合会。
在联合会(1996年6月底会员国、地区为124个)上协商决定,每两年举行一次世界羽毛球单项比赛,即世界羽毛球单项锦标赛(IndividualWorldChampionships),并延续两个国际羽毛球组织以前的届数。
1983年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正式举行了第三届世界羽毛球单项锦标赛。
此项赛事只进行5个单项的比赛,即男女单打、男女双打和混合双打。
所有项目的冠军都将获得金牌,亚军得银牌,半决赛的负者得铜牌。
1988年国际羽联决定世界羽毛球单项锦标赛与新设立的苏迪曼杯赛同时同地举行。
国际羽联根据当时的世界排名,国际羽联邀请每个项目中的前16名(对)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
国际羽联的每个会员国和地区可以在每个项目中报名的运动员不得超过4名(对)。
苏迪曼杯赛
羽毛球是印度尼西亚的“国球”,苏迪曼杯是该国羽毛球协会代表本国人民向国际羽毛球联合会捐赠的一座奖杯。
该杯的杯身由纯银铸成,外表镀有纯金、杯高八十厘米、宽五十厘米、重十二公斤,其造价为15000美元,它是一座极富民族特色,象征着印尼人民对羽毛球运动无限热爱的奖杯。
苏迪曼是前印度尼西亚羽协主席。
他1922年4月29日生于印尼北苏门答腊省的一个小镇。
他从小学到中学,在地区少年儿童羽毛球比赛中都名列前茅;到高中时期,他在全国已经小有名气;他在读大学时(商科大学),就成为非正式的全国冠军。
在40年代,印尼还没有举行过全国比赛,而他已打败了能遇到的所有选手。
他不但单打好,还同他的一个哥哥合作多次拿过双打冠军。
1958年作为主力队员,苏迪曼先生代表印尼首次参加了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届汤姆斯杯比赛。
在比赛中他充分发挥了自己的羽毛球运动天才,为印度尼西亚队首次夺得世界羽毛球男子团体冠军立下了汗马功劳。
值得一提的是,为参加这次比赛,由于当时的印尼政府和羽协资金短缺,甚至连路费都拿不出来,在此困难之际,苏迪曼先生毅然卖掉了自己心爱的小轿车,将卖车的钱作为参加汤姆斯杯赛的费用全部无偿地捐献给印尼队。
1951年,在苏迪曼先生的积极倡导下,印尼羽毛球协会正式诞生,苏迪曼先生本人被选为该协会首任主席。
由于苏迪曼先生的忘我和卓有成效的工作,他连续22年当选印尼羽协主席。
苏迪曼先生1973年被选为国际羽毛球联合会理事,1975年出任国际羽毛球联合会副主席,直至1986年去世。
苏迪曼先生去世之后,印尼羽协为了几年他的功绩,特向国际羽联捐赠了一只造价为2700万盾(当时约合1500美元)的金杯,并将此杯命名为“苏迪曼杯”(SudimanCup)。
1986年,在国际羽联召开的理事会上第一次提出了举行混合团体赛的建议。
1988年,国际羽联接受并指定了混合团体赛与单向项锦标赛同时举行的事宜,并决定将苏迪曼杯作为混合团体赛的冠军奖杯。
1989年,在印度尼西亚同时举行了第一届苏迪曼杯赛和第六届世界羽毛球单项锦标赛,同时规定此项比赛每两年举行一届,逢双数年是汤、尤杯赛,单数年为苏迪曼杯赛。
苏迪曼杯比赛安排在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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