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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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参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现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日
**集团纪监审计室2010年6月2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参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委托**集团管理的所有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责人和各级各类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纪监审计室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配合集团公司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子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由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并报集团公司纪监审计室备案。
按照规定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六条子公司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时,应在2日内向集团公司纪监审计室报告。
第七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纪监审计室牵头,根据情况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资产运营、运营管理、保卫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调查组成员对调查组长负责;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提出处理建议;(财务部门针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资产损失金额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禁入限制。
)
(三)调查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纪监审计室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五)纪监审计室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造成资产损失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在处理决定下发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纪监审计室上报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备查。
第八条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起30个工作日内向纪监审计室申请复查,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金额及情形。
第十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建立资产损失即期、定期检查机制,在运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认定损失,并结合财务预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在对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核实的基础上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
第十一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意见书;
(三)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三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四条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十五条资产损失根据所发生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公司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公司持续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一《资产损失按资产规模划分标准》。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集团公司、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工作程序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集团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监督不力的;
(五)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损害国家或集团公司、子公司利益的;
(六)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在决策过程中,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进行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二)领导班子擅自决定应由集团公司、子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行政一把手擅自决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有关负责人为了个人利益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权益;
(四)违反重大事项决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在物资采购、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六)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
(七)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经营或者越范围经营的;
(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五)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XX擅自决策的;
(七)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在对外担保中,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及担保风险进行详细论证和尽职调查的,以及应采取反担保措施但未采取;
(三)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XX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定结果不实的;
(四)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
(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
(七)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八)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
(九)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集团公司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除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以外,因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主要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且投票反对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分管财务负责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充分证据证明资产损失不是由工作人员造成的,可免予追究其责任。
对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届领导班子处理以前年度潜亏形成的损失的,免予追究其负责人责任,对形成潜亏的责任追究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六章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一)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
(二)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解聘、撤职、开除等;
(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聘用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八条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或者企业有关规定的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或者降级(职)等处分;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以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或者撤职等处分;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以及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以及降级(职)、责令辞职或者撤职等处分;
(四)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以及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或者主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结效薪金(奖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于新的股权,以及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
责任认定年度未发放的绩效薪金(奖金)不足扣发的,从以后年度绩效薪金(奖金)中扣发。
绩效薪金(奖金)处罚划分标准详见附二《绩效薪金(奖金)处罚标准》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四)对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性质恶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的;
(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资产损失责任人在离职、离任后,被发现在原任职期间内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情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承担经济责任的,若离职、离任后薪金(奖金)尚未发放完毕,应当扣发相应的薪金(奖金);对继续在集团及子公司内担任职务的,应当在其以后年度薪金(奖金)中予以扣发;对调离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外,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公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对其选任的董事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除按照本办法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建议党组织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聘请参与调查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在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或技术评判工作中,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有关审计结果或评判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中介机构或专家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年内不得从事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中介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完全由市场风险、国家政策变化等非因责任人主观过错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规范。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集团纪监审计室负责解释。
附一:
资产损失按企业资产规模划分标准
单位:
万元
资产总额(合并)
一般资产损失
较大资产损失
重大资产损失
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5千万元以下
0-5
5-10
10-30
30以上
5千万-2亿
0-8
8-20
20-50
50以上
2亿-5亿
0-15
15-40
40-80
80以上
5亿-15亿
0-30
30-70
70-150
150以上
15亿-30亿
0-50
50-100
100-200
200以上
30亿-50亿
0-100
100-200
200-300
300以上
50亿以上
0-150
200-350
350-500
500以上
附二:
绩效薪金(奖金)处罚标准
一般资产损失
较大资产损失
重大资产损失
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直接责任
扣减20%至40%绩效薪金(奖金)
扣减40%至80%绩效薪金(奖金)
扣减80%至100%绩效薪金(奖金)
扣减100%绩效薪金(奖金)
主管责任
扣减10%至30%绩效薪金(奖金)
扣减30%至50%绩效薪金(奖金)
扣减50%至100%绩效薪金(奖金)
扣减80%至100%绩效薪金(奖金)
分管领导责任
扣减10%至30%绩效薪金(奖金)
扣减30%至60%绩效薪金(奖金)
扣减60%至100%绩效薪金(奖金)
主要领导责任
扣减20%至50%绩效薪金(奖金)
扣减50%至100%绩效薪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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