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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第一篇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修改稿)》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
操作细则
(试行)
浙江省林业厅
二○○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1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的概念·······················································································1
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1
第四条界定原则·······································································································2
第五条区划对象·······································································································3
第六条成果申报与公布···························································································3
第二章技术标准············································································································4
第七条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4
第八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优先范围···························································6
第九条不宜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7
第十条地类···············································································································7第十一条林种···········································································································7第十二条权属···········································································································8第十三条其他标准···································································································8
第三章准备工作············································································································9第十四条组织准备···································································································9第十五条技术资料准备···························································································9第十六条制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9
第四章区划调查与界定····························································································10第十七条重点公益林区划·····················································································10第十八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区划条件·····································································10第十九条图上作业与调整·····················································································10第二十条野外补充调查·························································································11第二十一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卡记载·····································································11第二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小班清绘·········································································12第二十三条签订界定书·························································································12
第五章统计与制图····································································································13ii
第二十四条小班调查资料整理与审核·································································13第二十五条统计·····································································································13第二十六条制图·····································································································15
第六章质量与管理····································································································16第二十七条小班调查精度·····················································································16第二十八条小班数据录入要求·············································································16第二十九条图面要求·····························································································16第三十条质量检查与处理·····················································································16第三十一条质量评定·····························································································17
第七章界定成果报告································································································18第三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的编写·············································18第三十三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清单·················································18第三十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材料申报数量·················································19
附表
附表1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与界定结果面积表
公益林01表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
公益林01表附表1国有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1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1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2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表
公益林02表附表1国有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2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2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
公益林03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表
公益林04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
公益林备注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表公益林备注表附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明细表附件
附件1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小班数据输入
附件2浙江省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示意图
iii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以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根本目标,进一步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完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促进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次浙江省范围内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在2001年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新规定,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包括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的概念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包括本省范围内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
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称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称为省级重点公益林。
本操作细则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
重点公益林的区划与界定依据有
1、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颁发),及其附件《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
5、《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6、《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7、《浙江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
8、《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
9、《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10、《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11、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界定原则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
重视森林在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明确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的重点对象,稳步推进森林分类经营,使生态优先思想得到落实。
本次全省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合计3000万亩左右。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严格执行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的区划范围,符合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条件的林地,优先纳入浙江省重点公益林范围,尽量界定进来,并且不得降级界定为省级重点公益林。
为了有利于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权属为国有、集体统管的,宜优先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
(二)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各县(市、区)综合当地县情、民情、林情、发展规划,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发生规律,正确认识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分析现实森林结构、数量和质量以及当地对森林三大效益的社会需求,分析当地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适时适度地发展重点公益林。
(三)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公益林的生态效能决定于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
尽可能集中连片发展重点公益林,并在县域空间上按区位重要性和生态脆弱性作出合理布局,以保证适度规模经营,便于管理保护,充分发挥重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四)稳定林权、体现自愿
在林权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2
第二篇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
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重要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八)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
第三篇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乡镇公益林界定工作方案》
乡镇公益林界定工作方案
根据省林业厅、财政厅文件(林资通[2009]277号)和府办函[2012]107号文件精神。
为确保按时完成我乡公益林界定工作,以县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为依据,制定乡镇公益林界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和任务
公益林界定工作是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有关林业分类经营的文件要求,林业分类经营要从森林分类界定入手,把现有森林资源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商品林两大类型五大林种,并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林业事权责任,通过林业主管部门、林权单位和对森林经营管护有连带责任关系的单位共同确认后,现场签订界定书,明确各方责、权、利关系。
在此基础上,建立和构建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森林资源最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机制和政策问题,实现林业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对接,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二、工作原则
公益林界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二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原则;三是依法界定原则;四是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五是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原则;六是林权权利人自愿性原则。
在界定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把工作做细做透。
要明确政策界限,消除各村组干部群众的思想顾虑。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以林权证为依据;工作中要做到“一个明确,二个尊重,三个避免,四个不界定”。
“一个明确”是
明确划定公益林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构建全国森林生态体系,保护与建设美好生存环境的总体目标。
“二个尊重”是一是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二要尊重群众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
“三个避免”是一是避免新的林权纠纷;二是避免林农的不合理要求;三是避免农村不安定因素诱发。
“四个不界定”是一是基层领导不到现场不界定;二是林权所有者和经营主体不到现场不界定;三是群众代表不到现场不界定;四是村民委员会不认可不界定。
三、人员组织及机构
为确保公益林界定工作如期进行,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乡镇公益林界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乡镇公益林界定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乡纪委专职副书记)
(乡党委委员)
(风景管理所长)
成员(党政办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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