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docx
- 文档编号:17843714
- 上传时间:2023-08-04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9.17KB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docx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一)
以下四题涉及法学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
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
为什么?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资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等等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
哪些不符合规定?
为什么?
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太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
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
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
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为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合同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
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
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
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
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
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王春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
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但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2、2002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社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
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
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误认和误购。
直至2002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
到2002年8月止,该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
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
应怎样处理?
3.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
该厂在会上称:
“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
”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
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
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
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为什么?
4.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为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
二人各分得一台。
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
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消掉半截右耳。
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请问:
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
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之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经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
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
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
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
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
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2.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每月1—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
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如何办理申报呢?
请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并指出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3.王某,某机关干部。
2003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期限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
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
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
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费。
请问:
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
应如何赔偿?
4.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
1988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
此后,拆迁人拆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
1992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徐某、吴某对拆迁人准备安置还建给其居住用房和营业用房的面积、层次、地点提出异议,与拆迁人协商未果。
1992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
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
请问:
此案应如何处理?
以下四题涉及劳动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1.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53000元。
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
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过程,公司为另聘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
辞职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
(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2.2000年3月29日,欧洲化工联合会(CEF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扑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IAORGANIQUE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耳其进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海关编码29242930)提出反倾销调查。
欧委会于2000年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9年4月1日—2000年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
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
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起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00在27—35%,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
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四个国家,其重点实际是针对中国。
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3.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吨,所排污水COD平均值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
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
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污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应收费。
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次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已加重了企业负担。
第三,环境监理所在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
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在拒缴时间内。
请问:
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是否正确?
为什么?
此案如何处理?
5.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2003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1月1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则没有此项权利。
(2)2月8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
(3)6月3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
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两年。
(4)7月8日,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已从事会计工作三年有余。
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在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
(6)10月12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
(7)10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要求:
根据以上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
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7)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有法律依据。
经理已经与牛某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牛某作为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接受被代理人经理的指示,所以说有法律依据。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以法院有义务受理。
3.第
(2)有问题,原公司法第23条第
(一)项规定: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第(3)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6)条有问题:
原公司法第45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7)条有问题:
原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该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禁止任何人采用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是违法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30%显然超过了,但是这个合同的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
这个诉讼时效是2年,那么就没有过。
因为,这个2年应该从1997年7月10日开始算,因为在王六甲要求宽限而王春同意延期时,诉讼时效从那时起中断了,到他们约定到期日1997年7月10日时开始重新计算。
担保人在1996年12月之前承担保证责任,但之后不用承担,根据《担保法》第24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个逾期利息的规定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金。
利率不合法。
6.该自行车总厂的行为侵犯了牡丹江自行车和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应该对其行为予以制止、限期改正,赔偿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7.首先应当判定该厂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该厂的声明具有虚假或欺骗消费者的成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认为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8.有权有权向经销商和生产者的这属于产品侵权责任。
9.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尊重权,也可以应用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当然最好还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得按时申报.处理办法是先交罚款,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行政法强调效率,争议不妨碍行政措施的施行。
11.不承担。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为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应该向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但是,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12.拆迁办的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1).《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这个文件的效力值得怀疑,是否与上位法有冲突?
我个人觉得是有问题的。
(2)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这个做法肯定是违反新的《物权法》的,《物权法》规定对拆迁应该给予安置。
13.
(1)不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在该案例中,王晶在递交辞职书的第二天就离开公司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应该由王晶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15.
(1)理由一不正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等等。
因此,虽然该厂不是直接排入环境,但是却间接污染了环境,因此不正确。
理由二不正确,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是由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来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虽然该厂已经缴纳一定费用,但是却没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缴纳,也是不正确的。
第三点有一定的合理性。
理由四是不正确的,因为《环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因此不受其酒店经营性质的限制。
(2)南海酒店应该向市环境监理所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负责治理。
在此之后,南海酒店可以向负责其污水治理的污水处理厂追究责任。
16.
(1)错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因此,法定代表人说没有权利监督显然是错误的。
(2)不合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不符合,因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而仅派审计负责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而在本案例中,孙某后面两个条件均不满足。
(4)不符合,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合法,因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不正确,因为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且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因此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6)承担民事责任,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二)
案例: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
2000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该国有破产程序中有以下几处不合法:
(1)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糖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2)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会议不合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所以,本案中由破产企业厂长主持、召集债权人会议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也于法不合。
(3)由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潘某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4)所有的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不合法。
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1款之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所以本案中,不区分各个保证人的情况,统统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是欠妥当的。
(5)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会议的程序不合法。
(6)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清算活动不合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而本案中,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
清算组成员应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中指定。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考点集成]
关于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国有企业申请宣告破产,应首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并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
整顿如期完成,()破产程序终止,整顿不成功,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进行清理,按破产清偿顺序对有关债权人进行清偿,结束破产程序。
案例7公司的设立、成立、发起人责任
1997年9月,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振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
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振龙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
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
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鹏公司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案例 分析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