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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实务试题解析
2014年专利代理实务考题解析
(一)试题要求
2014年实务试题为四题,其中第一题、第二题涉及答复审查意见,第三题、第四题为撰写试题。
第一题要求考生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提示,说明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具体说明理由。
第一题是权利要求法律分析的题型。
第二题要求考生撰写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第二题是传统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试题。
第三题要求考生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如果认为应当提出多份专利申请,则应说明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并撰写另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如果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应说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
第三题为传统撰写题型。
第四题要求考生简述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
第四题问答题也是撰写试题中比较传统的题型。
(二)第一题解题思路
审查员提出专利申请存在以下缺陷:
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相对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存在形式缺陷;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5主题为疾病诊断治疗方法。
下面依次分析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理由。
一、判断审查理由是否成立
1、关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以下三种原因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缺少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缺少解决技术问题必须有的部件;
能为权利要求带来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同时也是必要技术特征。
通过阅读权利要求1可知,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经描述,因此应当首先考虑缺少为解决技术问题空气净化器必须具有的部件。
说明书第2段描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现有的空气净化器大多采用过滤、吸附等净化技术,没有对有害气体进行催化分解,无法有效除去空气中的甲醛等污染物”。
说明书第3段描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将过滤、吸附与光催化氧化相结合的空气净化器。
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或部分可见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
因此,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为了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空气净化器应当设置有过滤、吸附以及光催化氧化装置。
此外,应当设置有产生紫外光或者部分可见光的装置,从而使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
根据说明书倒数第2段的描述,通过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板7对有害气体进行催化氧化。
因此,“紫外灯8”是必要技术特征。
但是,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紫外灯”,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1新颖性分析
(1)核对对比文件的时间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2012年1月25日)早于附件1的申请日(2012年2月25日),但授权公告日(2012年10月9日)晚于附件1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是附件1的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不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单独评述附件1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而不能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附件1的申请日,因此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附件1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
比较结果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家用空气净化设备
相同
包括壳体
(1)
包括壳体1
相同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
相同
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
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
相同
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
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
相同
所述壳体
(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
壳体1内设置有除尘过滤网5、活性炭过滤网6
相同
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
壳体1内设置有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
相同
结论: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3、权利要求2新颖性、创造性分析
(1)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除尘过滤网或者活性炭过滤网具有向下凸起的曲面,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下一步需要考虑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
(2)对比文件的选用
对比文件1是附件1的抵触申请文件,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只能使用对比文件2、3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2)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确定
虽然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权利要求1是因为有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的。
因此分析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2、3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需要分析整个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能仅分析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
(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
(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其特征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
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3
比较结果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
空气过滤器
相同
包括壳体
(1)
包括外壳1
包括筒体1
相同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
位于壳体一端的进风口2
位于筒体上部的进风口2
相同
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
位于壳体另一端侧面的出风口3
位于筒体下部的出风口3
相同
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
鼓风机4
风机4
相同
所述壳体
(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
壳体内设置有活性炭过滤网5、PM2.5颗粒过滤网6
活性炭过滤网5和除尘过滤网6
相同
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
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的格栅状导风板7
相同
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
平板型活性炭过滤网
所述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
对比文件2有技术启示
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PM2.5颗粒过滤网6
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更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为接近,因此应当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显示权利要求2技术内容的附图与对比文件2、3相应附图的对比
显示权利要求2技术内容的附图
对比文件2、3相应附图
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计具有凸起曲面的活性炭过滤网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3的撰写问题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是“光催化剂板”,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光催化空气进化器”不一致,不符合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要求。
5、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技术方案是“空气净化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该技术方案是概括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是:
使空气经过的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
说明书仅记载了一个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无法得到或者概括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6、权利要求5涉及疾病诊断方法的问题
权利要求5的主题是“一种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的客体。
二、对修改方案的分析
1、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案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被任何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因此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此外,需要注意修改权利要求1时还应当补入所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
2、对权利要求2的修改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引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不必删除权利要求2。
3、对权利要求4的修改
原权利要求4系方法权利要求,存在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需要补充光催化剂板具体结构。
由于光催化剂板的具体结构记载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因此修改后的方法可改为引用式独立权利要求。
4、对权利要求5的修改
权利要求5属于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无法进行修改,只能删除权利要求5。
(三)第一题、第二题官方参考答案
给客户的咨询意见的撰写例
尊敬的A公司: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所代为办理有关空气净化器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及现有技术,我认为贵公司目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将会影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
1.关于对比文件1~3的核实
首先核实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能否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即:
用于评述权利要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1~3是否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抑或相对于该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新颖性的专利文献。
经核实,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因如下: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空气净化器中的光催化剂板对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催化氧化分解,然而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最终使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分解,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
因此,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设置紫外灯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目前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必要技术特征“紫外灯”,虽然能够解决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问题,但是权利要求1还会存在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经对比分析,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可以用来评述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
所述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5、活性炭过滤网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2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这一结论值得商榷,我们可以与审查员作进一步的沟通、解释,原因如下:
由以上对对比文件1~3的核实可知,对比文件2、3能够用于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
“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10)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其包括外壳1、位于壳体一端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另一端侧面的出风口3。
在壳体内从右往左依次设置有活性炭过滤网5、鼓风机4、PM2.5颗粒过滤网6、紫外灯8和格栅状导风板7,所述导风板7靠近出风口3,在所述导风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
该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过滤网的过滤面积。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并具体公开了“呈锥状设置的活性炭过滤网”。
审查员由此得出了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
我们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强调:
“对比文件3的过滤网为锥形,与本申请中的曲面过滤网形状不同,采用曲面结构相对于锥形结构除了具有相同的加大接触面积外,还起到有助于降低噪音的作用,即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这些不同使得权利要求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争取能够说服审查员接受上述意见。
但是审查员可能会坚持认为该锥状设置的过滤网也是朝向进风口凸起,其与具有向下凸起曲面的活性炭过滤网相比属于形状的简单变型,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同样是增大过滤面积,并因此认定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可以进一步与审查员争辩交流,但要做好审查员不接受时的后续修改准备。
4.关于权利要求3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
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目前从属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光催化剂板”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一问题通过修改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即可解决。
5.关于权利要求4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该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该空气净化方法所采用的光催化剂板是利用“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
采用该光催化剂板可以有效催化氧化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净化效果好。
由说明书可知,并不是任一种包括光催化剂板的空气净化器均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但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即使目前的权利要求4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空气净化流程。
该流程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5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综合上述分析,目前贵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较多问题,若要获得授权,需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以上咨询意见供参考,有问题请与我们随时沟通。
祝好!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年××月××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撰写例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
(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
(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光催化剂板(7)、第二过滤网(6)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进行空气净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四)权利要求撰写思路
下面按照本书介绍的“六步法”分析撰写权利要求思路。
一、分析技术特征
1、列技术特征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
壳体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
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
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
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l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1内侧壁上,中央分流板10与一对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
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
在消声器12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消声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
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
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光催化剂板7是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16,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的中央。
2、技术逻辑分析
第二过滤网
紫外灯
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
光催化剂板
二、特征对比确定发明点
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
比较结果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
附件1、对比文件1-3均公开
现有技术
壳体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
附件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公开
现有技术
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
未公开
区别特征
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
未公开
区别特征
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l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1内侧壁上,中央分流板10与一对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
未公开
区别特征
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
在消声器12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消声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
未公开
区别特征
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
未公开
区别特征
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未公开
区别特征
光催化剂板7是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16,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的中央。
未公开
区别特征
区别特征为
-
,可以分为两组,第一组涉及消声结构,为技术特征
-
,第二组涉及光催化剂板,为技术特征
、
。
两组区别特征涉及三个发明点,第一个发明点为技术特征
,解决噪音大的技术问题;第二个发明点为技术特征
,第三个发明点为特征
,均解决增大气流与光催化剂接触面积的问题。
三、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交底材料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可知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两个技术问题:
一是通过设置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上部的消声器,有效降低风机和气流流动所产生的噪音(第一个技术问题);二是通过三维蜂窝陶瓷网和螺旋导风片增大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应充分,空气净化彻底(第二个技术问题)。
四、围绕第一个技术问题确定必要技术特征
第
个技术特征“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是空气器净化器的整体结构,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第
个技术特征“壳体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是空气净化器的组成结构,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第
个技术特征“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是本发明第一个发明点,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第
个技术特征“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和第
个技术特征“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l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1内侧壁上,中央分流板10与一对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是第一种消声结构的具体实施方式,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第
个技术特征“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
在消声器12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消声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和第
个技术特征“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是第二种消声结构的具体实施方式,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第
个技术特征“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是第二个发明点,对第一个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说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第
个技术特征“光催化剂板7是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16,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的中央”是第三个发明点,对第一个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说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五、撰写第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第
个技术特征和第
个技术特征属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第
个技术特征是区别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
撰写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中描述的消声结构的位置“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可该改写为“在从所述第二过滤网(6)至所述出风口(3)的空气流道中设置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声结构(9)”。
这样,写成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
(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
(1)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
(1)内设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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