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细则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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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细则资料
“三违”处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提升全员行为准则,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切实狠抓“三违”、落实“三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公司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如有违反,不论职务高低、贡献多少、年龄大小,一律按本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所有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报告或举报,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
发生重伤、重大隐患、未遂事故按集团公司通报处理执行。
第五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带班制度,每发现一次领导不带班处罚10000元,存在迟进早出现象一次处罚5000元,弄虚作假一次处罚10000元,带班记录不规范、不符合要求一次处罚1000元;科长不带班处罚1000元,存在迟进早出现象处罚500元。
第六条:
特殊工种当月出现“三违”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停职检查,并强训一周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第三次开除离矿。
第七条:
各科、队对上级部门与公司生产部检查存在的隐患,不按时整改的按每条5分考核执行。
第二章违章认定和处罚金额
第八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度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三违”:
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距作业情节严重的;
2.采掘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或回采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的;
3.工作面超宽达0.5米的;
4.放明炮、糊炮,或100米内无拐弯放炮的,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5.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6.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炮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7.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8.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和微风作业的;
9.排放瓦斯、启封盲巷不按规定执行的;
10.破坏通风设施或生产设施的;
11.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12.私自打开密封、栅栏进入的;
13.瓦检员空班漏检,不按巡回路线检查、填写瓦斯报表弄虚作假的;
14.使用串联通风的作业面,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的;
15.矿井上下有瓦斯浓度在2%,积聚时间在半小时以上的区域未采取任何措施的。
16.人为甩掉风电、瓦斯电闭封锁功能的,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未安装的;
17.值班人员接到瓦斯报警通知,不能及时落实瓦斯报警原因延误处理时间的;
18.人为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现象,不能及时排除的;
19.因停电、停风时间较长,瓦斯积存较大时,矿级领导未亲自组织现场指挥的;通风科长、通风员和瓦斯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的;
20.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21.监控装置人为损坏的;
22.局扇随意开停的;
23.人为变更传感器位置、参数、状态的;
24.接到通知不及时排除监控掉线、断线故障,导致井下长时间报警的;
25.发现有透水预兆强行作业或处理隐患无措施的;
26.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的;
27.带电作业、明火操作及带电搬迁、带电检修电器设备的;
28.甩掉电器安全保护或过流保护的;
29.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的;
30.打开闭锁强行送电的;
31.井下打开矿灯进行维修的;
32.斜巷提升超挂车或不使用护绳、挡车器的;
33.在倾斜巷道中,断电放飞车、溜滑轨道的;
34.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
35.井下明火操作,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36.设备保护外壳有破损的;
37.失爆、不完好设备及不合格电缆违规入井的;
38.机电设备未接线的喇叭嘴未使用密封圈、挡板、金属圈依次装入压紧的;
39.各类设备外露转动部位无护罩、绞车无挡身板、电机无护罩、无风叶在用的;
40.因操作不当造成跑车、断绳的;
41.新开工程项目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42.携带烟火,井下吸烟或酒后入井的;
43.不按规定进行火工品管理的;
44.未经岗前培训合格,擅自安排入井的;
45.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违反上述条款每次罚款额度为500-1000元,其余“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火工品管理及放炮、采掘支护、安全管理及其它方面,按照具体条款,根据“三违”人员的情节对照处罚。
第九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依据重大隐患认定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重大隐患或认定为重大隐患的按照集团公司通报执行。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自然发生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8.严重失职、渎职的,强令、违章指挥的;
9.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
安全处罚执行上级部门要求和本规定,由安全部门执行。
第一节“一通三防”
第十一条:
各装载、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受损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二条:
井下瓦斯检查必须做到牌板、原始记录(班报)、日报“三对口”,如发现一项不对口,处罚瓦斯员300元。
第十三条:
瓦斯日报、班报、监控日报不按时审签,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光干涉瓦斯测定仪,必须完好,如有发现气密性差、药品失效、光线模糊不清等故障,每发现一次处罚使用人300元,并连带处罚通风负责人200元。
第十五条:
有规范的瓦检仪药品更换制度、记录,并严格执行,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六条:
主扇、压风机运行记录填写不认真或不及时,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七条:
风筒管理要符合要求,如发现反接、距工作面超过5米或破口超过100mm,查处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八条:
风筒、甲烷传感器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九条:
各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期清洗巷道、煤帮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条:
风机闭锁能实行自动切换,并按规定进行切换,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十一条:
密闭附近5米内无杂物堆积,无污泥积水,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二条:
井下使用的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局扇管理牌板、警示牌板等必须按规定配备、配足,悬挂在制定位置,否则每缺一块或不按规定悬挂,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三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员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后,方可指定专人开启风机,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每人300元,并连带处罚通风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
局扇出风口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要求,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连带处罚通风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
井下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按盲巷管理,查处一次随意停风或未按盲巷管理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十六条:
通风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二十八条:
风管漏风严重、水管“跑、冒、滴、漏”严重,处罚责任人各200元。
第二十九条:
隔爆水袋设置地点、数量,要符合规程要求,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条:
井下按规定设置风流净化水幕,一处不符合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风表、光干涉瓦斯测定器,便携式瓦检仪必须按规定配备、校验、使用,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
监控装置不按规定调试、维护、移动或调校不准,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
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必须灵敏可靠,每有一次失灵,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十四条:
依据规程要求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十五条:
每旬(或每次调整系统后)必须对全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及时填写牌板、报表,不得出现不及时、不准确或弄虚作假,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节机电运输
第三十六条:
矿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不得存在失爆或无锁,否则每发现一盏,处罚当班充电工200元。
第三十七条:
机电设备不按规定上台挂牌管理,上台或上台后不稳定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八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和尾灯。
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九条:
绞车无管理牌、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不及时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条:
井下绞车滚筒排绳乱,打结,护绳没有紧固,弯头长度不达要求或不使用护绳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一条:
机电设备按规定安设接地、漏电保护,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二条:
井下设备必须有符合《安全规程》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标志和入井合格证、包机牌,否则一经发现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种仪表不清晰、破损、指示不明确,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四条:
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在检修高压设备时,必须佩带绝缘用具和保护用品,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五条:
机电设备不按规定使用“三大保护”,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
采煤机启动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启动,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时,应采取松动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运行截割,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八条:
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九条:
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条:
在掘进机作业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并确保灵敏可靠,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一条:
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铲板前方和截割头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电缆不按规定分级挂牌管理,悬挂不合理,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三条:
机组内、外喷雾装置不齐全、不合格、不使用、喷雾效果不达要求,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四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时、检修时、交班时,必须将截割头落地加设护罩,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并且保证灵敏可靠,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六条:
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十七条: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十八条:
司机操作时不按信号或无信号开机处罚300元。
第五十九条:
绞车司机未填写钢丝绳检查记录、绞车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存在磨损断丝超过规定现象,未及时汇报处罚200元。
第六十条:
皮带机、采煤机、主提升绞车坚持使用各种保护,每缺一种保护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六十一条:
皮带、刮板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设地锚、压柱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六十二条:
严禁跨越皮带运输机,乘坐皮带机、刮板机或利用皮带机、刮板机运送各种材料,违者处罚300元。
第六十三条:
运输巷行车行人或同向推车间距不得低于30米,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六十四条:
主要运输井筒要设置灵敏可靠的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和挡车器,不按规定安设,处罚责任人300元,不使用挡车器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五条:
不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处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六十六条:
司机上班时脱离岗位,每次处罚100元,在绞车运行中离开岗位处罚500元。
第六十七条:
机组运行中司机擅自脱岗,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六十八条:
各种机电设备应定期检修、加油,因检修不到位缺油、漏油或人为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情节严重按通报处理)。
第六十九条:
消防器材设置齐全、存放符合规定,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节火工品管理及放炮
第七十条:
不坚持使用土炮泥、水炮泥,处罚责任人200元;使用风钻钻眼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一条:
运输炸药、雷管时,要轻拿轻放,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七十二条:
爆破材料箱存放地点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三条:
装配引药时,严禁使用雷管代替竹锥扎眼,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四条:
装药时必须用木质炮杆,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充填炮眼用煤块或其它可燃物代替,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人各200元。
第七十六条:
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在当班起爆处理完毕,若处理不完,必须和下一班现场交接清楚,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七十七条:
必须坚持一组装药一次起爆,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七十八条:
连线放炮必须由爆破员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否则处罚责任人各200元。
第七十九条:
放炮距离及放炮母线不符合规定长度,处罚相关责任人各300元。
第八十条:
放炮警戒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警戒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撤除警戒,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八十一条:
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后放炮母线应及时拧结成短路并把炮线盘好,否则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八十二条:
井下雷管、炸药必须分箱加锁保管、随意乱放者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八十三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布置炮眼,深度、角度符合要求,严禁在原炮眼内打眼,炮眼深度低于0.5米时严禁放炮,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八十四条:
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办理退库手续,不得乱丢乱放,否则对放炮员处罚1000元。
第八十五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否则处罚责任人1000元。
第四节采掘支护
第八十六条:
在打锚杆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七条:
锚杆、锚索松动,螺母未拧紧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
第八十八条:
新铺设轨道必须平直,无杂物拌道,轨道接口处必须上夹板螺丝紧固,且是同等型号,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九条:
锚杆、锚索、梯子梁长度严禁截除,每发现一根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条:
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宽度大于30mm,厚度大于300mm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九十一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若液压支架不接顶,煤壁松软不使用护帮板及移驾不及时,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积各作业点,必须有相应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并且有会审、签字、贯彻学习记录,否则处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九十三条:
工作面开口,必须提交申请报公司总工程师审签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四条:
回采面乳化液泵站压力必须高于30兆帕、浓度符合规定值,不漏液。
否则一项不达要求处罚当班队长、组长各200元。
第九十五条:
锚杆支要定期做拉力试验,发现锚固力小于规定的要及时补打锚杆,否则查处一次不定期做拉力试验或不补打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六条:
巷道内锚杆,锚索构件不齐全,每发现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七条:
锚杆(索)眼的布置、眼距、孔深、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锚杆外露长度达10mm-40mm,锚索外露长度150mm-250mm,查处一次不符合,处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进行支护,否则处罚现场责任人300元。
第九十九条:
巷道压力大,需要维护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逐步进行,防止冒顶堵人事故,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条:
回采工作面两端头切顶柱打设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发现一处不符,处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无论是锚杆支护还是锚喷支护,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初喷与复喷的间距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查出一次不符合,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机采工作面支护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mm,查出一次不符合,处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顶板破碎或压力大需维修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外向里逐步进行,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采掘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的,处罚安全员、班组长500元,支护工各3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如不配合技术部门有关技术改造、影响改造进度,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锚喷巷道支护质量及喷浆厚度不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的,出现一处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并责令其返工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支护材料不合格,发现一处,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五节地测防治水
第一百零八条:
井下探放水牌板未及时更新,且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探水作业时,未配备临时排水设施和探水孔测量杆,处罚现场责任人300元,连带处罚防治水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矿井涌水情况收集、汇总、分析,汛期来临要每天收集分析矿井涌水情况,特别是矿井内采空积水要进行特别监管,不到位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原则和“探掘分离”管理规定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测措施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测量失误造成方位偏差,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情节严重的按通报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线延伸偏差超过100mm以上,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作面如有巷道贯通或临近老空之前,必须有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有管理人员,班组长盯在现场,否则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工作面不按中(边)腰线施工,造成巷道跑偏,除责令返工,处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六节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检身制度执行不严、入井检身记录与井下人数、出入井时间不符,处罚当班检身员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材料设备要码放整齐,必须挂牌管理,字迹要清晰,牌板不准用粉笔填写,每有一处不符合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巷道文明生产达标,不得有淤泥积水,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班期间睡觉的,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每月、季根据气候条件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涉及采、掘、机、运、通、防治水、防灭火,应急救援等对口专业的科室均要按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否则处罚科室人员200元,并追究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通报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酒后严禁入井,严禁携带烟火入井,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当班检身员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不遵守培训制度,迟到、早退、睡觉、吵闹、无故不参加或中途离开课堂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并处罚安排工作的领导5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安监部门必须坚持安全例会制度,资料齐全,会议记录认真,否则对责任人处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矿、各班组管理人员对公司领导及生产系统的安排指示剂会议决定要贯彻落实到队组,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零散工种作业人员,两人以上作业必须明确一人负责安全,否则处罚安排工作的领导300元,重要岗位严禁单人作业,新工人入井必须有老工人监护,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处罚安排工作的领导3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各矿必须每天召开矿级领导碰头会,无故不参加或无记录,处罚责任人200元;值班、跟班领导每班组织开好班前会,且记录齐全,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发现一次处罚500-10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作业而不及时制止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部室检查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检查、汇报、填卡,不得徇私舞弊,否则发现一次处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部门要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学习、执行,无故不参加,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特殊工种必须提前半小时入井,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离岗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安全员、班组长必须按照“三大规程”严格检查,严格把关,制止“三违”,及时督促处理现场隐患,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状况差,安全员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员监督管理,如安全员不履行职责,每次罚款500元,现场作业人员不服从安全员管理或拖而不办,对作业现场负责人处罚500元,其他作业人员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井下焊接明火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审批、严格执行,否则对安排人处罚500元,相关责任人处罚3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新开工作面必须组织工人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并履行签字手续,办理开工审批卡,否则处罚矿技术总工500元,技术副总工300元,技术科长300元。
第一百四十条:
在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作业,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劳动用工必须达5个100%,否则处罚矿长1000元,主管劳动用工负责人500元(按考核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安监部门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如上报不及时或上报有误,甚至隐瞒、包庇掩盖事故真相,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工程设计、规程措施、新工艺及新技术推广必须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查,并有相关领导签字,否则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四不作业”规定,对于停工的工作面,未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复查验收私自复工生产的,处罚矿负责人5000元,分管领导2000元,并全公司进行通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级人员请假,必须执行集团公司请销假制度,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奖励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检举揭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奖励5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现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撤出人员或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者奖励10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安全工作有创新,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安全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奖1000-50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安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奖励50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上述涉及的大额度奖励,由安全部门提议造册,经矿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一百五十一条:
凡本条例未涉及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上级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相关科、队如对罚款有争议时,由督查科进一步核实,矿委会讨论确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处室、科室、队组、班组及个人等安全生产部门及个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矿安全部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如有与月度考核、期酬激励机制相抵触的,按月度考核、期酬激励机制执行;其中条款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条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全科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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