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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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庆市安监局高级经济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荣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法律:
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单行(行业)法律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
(二)法规:
行政法规:
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
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地方法规:
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
(三)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四)法定标准: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
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安全工作的行为准则行政执法的工作依据,二、立法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二)预防为主:
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
(三)权责一致:
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五)依法从重处罚:
严查重处,依法问责。
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合法行政:
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行政:
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程序正当:
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高效便民:
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诚实守信:
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
、权责统一:
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安全生产法调整、适用范围:
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排除:
有关法律委员会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执法主体:
综合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监管部门委托执法组织(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六、安全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
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预防为主:
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事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
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规定和主要内容(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法规;3、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9年6月)发展是硬道理,安全稳定是硬任务;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安全稳定也是政绩。
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
4、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169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225号令,2009年7月颁发),
(二)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1、“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2、“三谁”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3、责任划分:
行政机关: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三)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
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2、重、特大未遂事故;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4、谎报、瞒报事故;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
(四)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
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
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
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
4、未按规定培训。
5、劳动组织不合理。
6、违章指挥。
7、冒险作业。
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
(),(五)问责方式:
党政、安全监管部门:
共九种:
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行政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拘留。
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隐患报告,
(一)隐患报告:
依据:
安全生产法64、65、66条和302号令。
1、6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65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66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302号令:
第2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报告:
1、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安监部门按事故等级及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安全监督管理,
(一)监管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负有和负责安全的部门监管综合管理、专项监管;、行政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和当事单位公务人员。
、中介机构:
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5、检察机关:
公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6、社会公众:
全面关注、社会监督;7、新闻媒体:
宣传、监督;8、工会组织:
监督法律实施、行使维权职责。
(二)监管方式:
1、一般性监管检查、巡查。
2、专门性监管针对重要环节和部位,按照专门规范进行定时、定项的监督检查。
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和等级评价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审验专门机构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产品进行检验和认证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对六大高危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专项整治:
定时、定项、定责、定标准,(三)事故监督管理:
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3、职工未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4、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五)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六)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
(一)预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3)危险辨识与评价;(4)应急设备与设施;(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9)培训与演练。
(二)应急救援组织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定期组织演练。
(三)应急装备对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和及时更换。
(四)应急预案管理、备案管理:
(1)、备案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监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提交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预案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法。
应急预案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或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
、预案演练
(1)预案演练的作用:
在事故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发现应急资源(人力、设备)的不足;改善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和信心;明确各自岗位和职责;宣传群众,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2)演练周期:
综合预案:
每年至少一次专项预案:
每半年至少一次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3)演练中应注意的问题:
大型演练行动应制定详尽方案,防止演练中的意外事件发生;注重演练前的保密,达到演练的目的;演练的项目和范围要尽量模拟真实保证演练的质量和效果。
、预案修订常规修订:
正常情况下,应急预案应于每三年修订一次。
变化修订:
以下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订
(1)企业体制、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理人发生变化;
(2)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3)周边情况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4)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已作调整的;(5)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展变化的;(6)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7)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五)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4)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类及严重程度;(5)重大危险源等级;(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六)事故单位负责人基本职责:
(1)启动预案、组织抢险;
(2)按规定立即报告;(3)保护现场和有关事故证据;(4)配合事故调查和整改,组织恢复生产经营。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一)、素质保障:
1、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素质、取得上岗资格。
安全生产法规和本行业规章、规程、规范、标准。
本行业安全知识。
企业管理能力。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知识。
安全生产责任制,3、对从业人员要求:
。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特种作业人员:
。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定期审验:
持证后10年内两年一审;10年后4年一审,
(二)、基础保障:
1、安全投入:
安全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18条)2、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查(24条)3、安全许可准入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7条)5、购置和教育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37条),(三)、管理保障:
1、安全警示标志(28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设备的安全管理。
(29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30条)
(1)特种设备、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
专业厂家生产;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或使用标志。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33、34条)
(1)辨识确认、申报登记;
(2)监测监控、制定预案;(3)定期评价、整改隐患;(4)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5、安全出口、通道的管理。
(34条)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公众聚集场所出口: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禁止封闭堵塞。
6、爆破、吊装作业的管理。
(35条)专人现场管理,严格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7、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40条)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职责,采取安全措施,专人检查协调。
8、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41条)
(1)用途、资质;
(2)签订安全协议;(3)纳入统一协调管理。
(四)、事故保障:
三大经济政策1、事前保障: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2、事中保障:
风险抵押金(六大高危行业及交通运输企业)3、事后保障:
工伤保险(基本保险)和责任保险(雇主、承运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1、矿山:
石油(原油)每吨15元;天燃气每千立方米5元;金属矿(露天)每吨4元;(硐采)每吨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煤矿:
大中型五害每吨38元;一般每吨25元;小型五害每吨10元;一般每吨6元。
2、建筑施工:
房屋建筑、矿山工程按造价2%;电力、水利、铁路工程按造价15%市政、冶练、机电安装按造价1%化工石油、港口航道按造价1%通讯工程、公路工程按造价1%,3、危化品生产,年销售1000万元及以下按4%;1000万10000万按2%;10000万100000万按05%;100000万元以上按02%。
4、道路运输客运业务按05%;普通货运按1%;危险品、特殊运输按15%。
使用范围,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2、应急器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3、安全检查、评价;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5、安全技能培训、应急救援演练;6、安全相关其他支出。
安全风险抵押金,范围: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缴存标准:
煤矿:
年产3万吨以下60万元;39万吨150万元;915万吨250万元;15万吨以上,以250万元为基数,每增10万吨增缴存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增缴。
其他行业,小型企业:
30万元中型企业:
105万元大型企业:
160万元特大型企业:
21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2003143号)规定执行。
安全保险,目的:
规避政府风险,转嫁企业风险基本险:
工伤保险保足保全:
商业责任保险,按现行伤亡赔付标准保足。
现行赔付标准:
本地区(省、市自治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七、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4、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5、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八、市场准入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实行安全行政许可证的范围:
。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煤矿、非煤矿山)。
建筑施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
烟花爆竹企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二)对许可证审查、颁发的分工管理职权:
煤矿煤监部门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安监部门建筑施工建设部门民爆企业国防科工部门,(三)取得安全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煤矿山企业应具备条件:
(通用规定),1、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责任制;
(2)安全检查制度;(3)职业危害预防制度;(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档案管理制度;(8)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规定要求,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6、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提升设备、爆破器材等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12、制定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垮塌、冒顶片帮、透水等事故以及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13、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的,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定救护协议。
分类规定:
露天开采:
(1)具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布置图、采场剖面图;
(2)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由上到下分台阶开采;(3)台阶高度符合规定要求:
最大开采高度小于50米,浅爆分层高度小于6米,中、深爆分层高度小于20米。
(4)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5)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定期检测,并附有效报告;(6)采场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采取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7)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等符合设计规定;(8)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地下开采:
(1)具有有资质单位的开采设计和附图:
地质工程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和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3)矿井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4)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5)井口标高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一米以上,有水害防治措施,排水设备符合排水要求;(6)爆破作业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有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8)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开采或损坏;(9)排土场的安全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四)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审查要求:
1、有效期为3年。
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由原发证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2、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发证单位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五)安监部门职责:
1、对颁发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全面监管2、建设、国防科工、煤监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情况,接受监督。
3、安监部门对其它颁发证行业进行监管。
九.安全相关法规,
(一)劳动法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法52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1)建立制度:
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
(2)执行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开展教育:
懂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意义,明了其严重后果,知道执行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方法。
2、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劳动法53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劳动安全条件及其防护用品劳动法54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劳动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职业培训劳动法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1)身体健康,无疾病和生理缺陷;
(2)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3)有良好职业道德,遵章守纪;(4)取得资格,持证上岗。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1、监管职责:
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1)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发放职业安全许可证;职业危害申报和监督实施;(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的防控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之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的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限改;未改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
(1)未设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的;
(2)未制定、公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负责人、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4)未对从业人员培训;(5)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未按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
2、责令限改,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的行为:
(1)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2)未设专人负责对场所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或监测设施失效;(3)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之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4)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告之从业人员。
3、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报告、防治、控制、验收等报告、专篇未按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处以:
警告,责令限改;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提请关闭的行为:
(1)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标;
(2)未提供人员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3)职防设施或用品未按规定维护、检测,不能正常运行和使用;(4)未对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5)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达标;(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措施或未报告;(7)未在产生职业场所的工作岗位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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