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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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本规定涉及到学校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研究生工作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部)查阅本院(部)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湖南工业大学学籍。
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在报考和考试中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部)副书记提出意见,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不交纳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学术讲座,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研究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研究生的平时成绩;对研究生旷课累积6课时(含6课时)以上应向研究生所在院(部)领导反映,由研究生秘书累计登录。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14条第一款处理。
研究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天按8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以累加计算,以最终处分记入档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次课以内的由任课老师批准,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与导师审核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院(部)副书记与研究生工作部领导签署意见,校主管领导批准。
研究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与导师审核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部)副书记与研究生工作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还须校主管领导批准。
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均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学院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部)研究生秘书处备查,研究生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超过6周应办理休学手续;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停学手续。
累计超过本学期全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14条规定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
自费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旷课、缓考、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研究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专业课应在考试前书面向院(部)研究生干事和任课老师申请缓考,公共课须书面向研究生处和任课老师申请缓考。
因病请假须有相关医院证明,研究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院(部)研究生干事(公共课须向研究生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再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学生在中期考核前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中期考核审查前将转换为“0”。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不及格论,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不得重修或补考。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重修、补考、免修等要求,依据《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暂行规定》和《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试行办法》实行。
第十六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研究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经院(部)(系主任)批准,可以获得重修机会。
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请人代考,或代别人考试的研究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须转系、转专业者,必须填写《硕士研究生转院(部)和转学科专业审批表》(2份),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一)研究生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研究生申请转系、转专业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部)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院(部)同意并落实导师后,送交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委培生、定向生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申请转专业。
(二)研究生原所在院(部)研究生干事将研究生的有关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院(部),研究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
(三)研究生转系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对研究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四)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条研究生转学的条件
(一)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转学应按下列办法执行: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研究生要求转学时,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院(部)(系主任)同意、经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
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校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院学习者,须向我院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其材料有:
本人转学申请书,原学习单位转学证明函、本人入学考试成绩和在校学习成绩单)。
经研究生处审核,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系导师的同意,主管校长和省教育厅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三)研究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研究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生育小孩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行为,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如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者,可申请休学。
休学须经导师同意,所在系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次,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读研期间生育小孩者,参照本规定第13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因患病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提前一个月向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报研究生处批准,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研究生因学业基础差,不宜继续培养者或中期筛选(考核)淘汰者或因科研能力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者;
(三)休学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宜再继续学习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研究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事宜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或原单位所在地。
(二)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退学后就业可以按入学前的学历推荐。
(三)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四)退学的研究生从批准退学之日起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将其户口关系转至原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重新答辩合格者准予毕业,答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不再安排补考、重修或者补作论文、答辩以及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事宜:
(一)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2.5至3年。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均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提出申请,所在院(部)主管领导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提前或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二)凡已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资格)、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中期筛选通过并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要求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在第三学期(当年11月底之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时间,由于特殊原因延期毕业者,学制不变。
对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校不再下拨培养经费,不再发放普通奖学金。
(四)若在批准延长的年限内仍未完成培养计划和论文答辩者,一律按肄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必须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即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
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可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可以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必须遵守《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依据《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年总结和评优办法》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在科学研究、论文过程中伪造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恶劣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无正当事由的。
第五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园内公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与《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的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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